1、 食盐食盐经经营营提醒提醒告知书告知书 各食盐经营企业: 2017 年 1 月 1 日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但此次 改革不是简单放开,食盐继续实行专营管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并对违法违 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为确保广大食盐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保存好相关票据,依法开展经 营活动,现将有关规定提醒告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此规定 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
2、生产经营的 食盐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 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 二、办法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 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存期限不得少于 2 2 年。年。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三、办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 进的食盐, 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来源不明、无证批发食盐等行为, 请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281- xxxxxxxx 单位 201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