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电 子子 商商 务务 法法(第二版)(第二版)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学习目标 1、了解并掌握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国际协作内容 2、掌握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规范 司法实践 3、掌握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关键术语管辖权网络管辖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侵权行为地 法律适用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布莱克法律字典中将司法管辖权定义为:法院确定争议事项并以适当组成的法院对于标的物和当事人有控制权为先决条件的权力。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原则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地域管辖司法原则 是指在确定法
2、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应该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系,应该把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原则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2、国籍管辖原则 国籍管辖原则即把当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一、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原则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3、意思自治管辖原则 是指应当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直接表明适用何种习惯法时,法院也应推
3、定其默示的意向。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纠纷适用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 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
4、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 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二、
5、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 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二、网络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网络无地理界限的特性,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领土疆界在网络中丝毫不具备任何功能。 更重要的,就是网络交易亦可能将国内业者暴露在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之下,使得国内厂商可能面临在其他国家被控诉的潜在风险。 为了使网络空间中的纠纷得到公平的解决,我们必须要对现有的确立管辖权的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正、补充和发展,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
6、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一)欧盟的布鲁塞尔规则欧盟调整国际管辖权纠纷的主要公约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确立了关于跨境交易中产生的管辖权争议规则。 为了应对网络对管辖权的冲击, 2000年12月,欧盟颁布了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规则(布鲁塞尔规则)取代了原有的布鲁塞尔公约,成为电子商务条件下规范欧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一)欧盟的布鲁塞尔规则 布鲁塞尔规则确立了新的消费者合同司法管辖制度,重申了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原则,同时增加了有关
7、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特别规则,即在消费者受广告和针对消费者的购买邀请,而采取必要步骤在消费者居住地国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司法管辖按如下原则处理: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一)欧盟的布鲁塞尔规则 (1)当消费者作为原告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或在被告企业设立地签约国法院起诉,亦可以选择在自己居住地国法院起诉。 (2)当消费者作为被告受到起诉时,则只能由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同消费者发生合同纠纷时,势必面临在各成员国被提起诉讼的局面。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一)欧盟的布鲁塞尔
8、规则 可见,布鲁塞尔规则实际上采用的是消费者合同目的地国管辖原则,并作为传统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特别规定,这无疑增强了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三、网络管辖权的国际立法(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进展 海牙会议发布了有关管辖权及外国民商事判决问题的初步草案(简称海牙草案),其目的在于: 1、调和各国管辖之规定,并限制在若干适格管辖法院提出诉讼,以避免多数的诉讼程序之可能及冲突的发生; 2、简化并促进对于外国判决之承认与执行,并在草案中提供可供遵守之规则。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四、各国的司法实践四、各国的司法实践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得较为成熟,目前
9、已有几十个涉及网络管辖权的案例。这些司法实践活动对我们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其中最经典的一个例子是CompuServe,Inc.v.Patterson。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四、各国的司法实践四、各国的司法实践 在法国,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Yahoo案。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Yahoo英文网站拍卖纳粹物品,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大事记和一些有关的纪念品,而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纳粹物品在网上拍卖的。随后,Yahoo公司被法国有关团体告上了巴黎的法庭。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四、各国的司法实践四、各国的司法实践 Yahoo公司辩称,拍卖是由英文Y主办的,而Yahoo的法语用户网站Yahoo.f
10、r并没有主办这类拍卖,Y的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美国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因而不能限制纳粹物品的网上拍卖。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四、各国的司法实践四、各国的司法实践 但是,这一辩护并没有得到法国法院的支持,在2000年11月,法国法院认为Yahoo允许法国消费者接入它的网站用作拍卖纳粹物品的部分,违反了法国禁止展示和销售纳粹物品的法律。该法院判决Yahoo必须设置过滤器,以阻止法国的用户接入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部分,否则在其遵守法院命令之前,要承担每天大约13,000美元的罚金。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四、各国的司法实践四、各国的司法实践 此后,Yahoo在美国圣何塞市的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
11、,要求法院做出宣告性判决,确定对于位于美国的Yahoo,法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加州法院拒绝了被告请求驳回该起诉的动议,确定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在论证过程中,法院采用了效果原则,指出法国公民有意的进行能够影响在加州的美国公民的诉讼,因此这些法国公民有目的的利用了美国的法治。 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五、中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在网络管辖权纠纷方面的案例同样还不多见,较为著名的当属“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12、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
13、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一节 网络管辖权问题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六、我国对网络管辖权的规定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个法庭决定了自己对某个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之后,它还必须决定应用哪条法律去解决该案。如果原告和被告来自不同的法域,而且针对双方的纠纷,这些法域的
14、法律规定不同,那么,法庭就必须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做出选择。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一、一、UCITA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109条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1在通常情况下,UCITA允许当事人约定可适用的法律,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 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这与一般情况下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不得削弱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的规定是一致的。
15、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一、一、UCITA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确定法律选择条款,UCITA规定了缺省性规则,就该法涵盖的不同类型的交易作了规定。(1)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2)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3)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UCITA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值得我们参考。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在
16、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UCITA虽然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 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欧盟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对于消费者参与订立的合同,公约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原则,规定了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1)在消费
17、者订立的合同中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约定的情况下,自动适用消费者居住地国法律;(2)意思自治原则的执行,不得剥夺消费者享有本国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这一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1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2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访
18、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在电子世界里,常常无法确定被许可方所在的位置。尽管可要求通过网址获得软件的被许可方说明其所在位置的信息,但还没有现存的方法确保其所说的是真相。 然而对于许可方,要想虚报总部的位置要相对困难。因此在面对为这样的合同选择法域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是其基本选择。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3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由于卖方必须将特定的物品送交给买方消费者,所以必须明确消费者所在地,也因此可以得知
19、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以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是比较确定的,也比较符合消费者的期待。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三、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三、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传统侵权法领域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而这常常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思考题:思考题: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时有哪些困难?、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时有哪些困难?2、简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简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3、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4、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