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处、预防保健处、科研处、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有关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二、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有生物安全相关专业代表性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三、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成员开会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总结、检查、安排阶段工作,审核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四、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在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公布执行。五、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六、医院感染管理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常设监督管理机构。在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闭会期间,医院感染管理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医院感染管理处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