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只有一次, 绿灯还会再来。友情提示上课时间请勿:-请将您手机改为“震动” 避免在课室里使用手机-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请勿在室内吸烟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本次学习概要本次学习概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军车安全军车安全 几组交通事故图片几组交通事故图片 具体规定及常见交通违具体规定及常见交通违 法的处罚标准法的处罚标准 道路通行规定道路通行规定年份年份事故起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伤残人数财产损失财产损失2009238351677592751259.1亿亿2010219521652252540759.3亿亿201121
2、0812623872374219.7亿亿6万人万人=欠发达地欠发达地区一个县的总人区一个县的总人数,沿海一个镇数,沿海一个镇的总人数的总人数(每年消每年消失失),),25万人万人=一般县的总人数,一般县的总人数,9亿亿=普通城市一普通城市一个县的财政收入,个县的财政收入,西部中部一个地西部中部一个地级市的财政收入级市的财政收入 1、自控能力差的驾驶员易发生事故;、自控能力差的驾驶员易发生事故; 2、年轻驾驶员易发生事故;、年轻驾驶员易发生事故; 3、良好路段往往易发生事故;、良好路段往往易发生事故; 4、异常天气易发生事故;、异常天气易发生事故; 5、私自出车、单独出车易发生事故。、私自出车、
3、单独出车易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规律发生的主要规律伤亡人员分布规律伤亡人员分布规律 驾驶员年龄在驾驶员年龄在2020岁到岁到2525岁之间开车肇事率最岁之间开车肇事率最高;高; 驾驶员年龄在驾驶员年龄在2626岁到岁到3030岁肇事率次之;岁肇事率次之; 驾驶员年龄在驾驶员年龄在3131岁到岁到4040岁开车肇事率逐步趋岁开车肇事率逐步趋于稳定和减少;于稳定和减少; 年龄在年龄在4040岁到岁到4545岁之间驾驶员开车发生事故岁之间驾驶员开车发生事故最少;最少; 驾驶员到了驾驶员到了5050岁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驾岁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驾驶员体力和反应灵敏程度逐步下降
4、,开车肇事率驶员体力和反应灵敏程度逐步下降,开车肇事率又逐渐上升。又逐渐上升。一秒钟的概念?一秒钟的概念? 发现情况大脑判断采取措施/制动 时间时间 时速时速50km/h 机敏型:0.68秒 9米米 普通型:1秒 13.89米米 迟钝型:1.5秒 20.8米米 制动完全停止:至少1秒 总的反应时间: (发现情况判断制动停止) 反应时间反应时间 时速时速50km/h 机敏型:1.68秒秒 23.33米米 普通型:2秒秒 27.77米米 迟钝型:2.5秒秒 34.72米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年10月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2007年年12月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正 根据根据2011年年4月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公安部公安部123号令号令13年年1月月1号实行号实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位和个人,都应当
6、遵守本法。 第六条第六条 第三款第三款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是大道理,还是真道理?是大道理,还是真道理?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就会给受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就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破坏其家庭幸福;害者带来极大痛苦,破坏其家庭幸福; 有利于保障各项运输训练任务的完成,实有利于保障各项运输训练任务的完成,实现保障有力;现保障有力; 有利于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我军形象;有利于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我军形象;以下图片以下图片可能
7、引起不适,可能引起不适,请谨慎浏览!请谨慎浏览!安全,没有例外!安全,没有例外!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有关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内行驶。 (校车专(校车专用道、公交专用道、特种车专用道)用道、公交专用道、特种车专用道)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
8、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则下通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
9、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通过没有交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
10、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应当避让。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
11、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本条规定不含军车。本条规定不含军车。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
12、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
13、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
14、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调解的内容诉讼)。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调解的内容诉讼
15、)。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
16、偿责任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 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
17、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车驾驶证、拘留。 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 停、看、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23号部分规定号部分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
18、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未满十年的;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许可依法被撤销撤销未满三年未满三年的;年龄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一):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
19、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准驾车型准驾车型代号代号准驾的车辆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车型准予驾驶的其他车型大型客车大型客车A1A1大型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A3A3、B1B1、B2B2、C1C1、C2C2、C3C3、C4C4、M M牵引车牵引车A2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
20、列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B1B1、B2B2、C1C1、C2C2、C3C3、C4C4、M M城市公交车城市公交车A3A3核载核载10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C1C1、C2C2、C3C3、C4 C4 中型客车中型客车B1B1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10人以上、人以上、1919人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C1C1、C2C2、C3C3、C4C4、M M大型货车大型货车B2B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作业车小型汽车小型汽车C1C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
21、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C2C2、C3C3、C4C4小型自动挡汽小型自动挡汽车车C2C2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C3C3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C4C4三轮汽车三轮汽车C4C4三轮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C照(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
22、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
23、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
24、角转弯;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
25、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
26、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
27、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发生一次死亡3人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一次死亡次死亡1至至2人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
28、任倒查。 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
29、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回老家),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具体附后)。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
30、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记分达到12分的,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参加为期七日的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学习。
31、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达到12分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对其进行道路驾驶
32、技能考试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审审 验验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
33、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
34、死亡承担同等以上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
35、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新领B照、C换B)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
36、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
37、任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记满12分记录分记录的(BC);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实习期内有记满记满12分记录的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驾驶C类车,持有B证)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BC) 。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
38、一年实习期内记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再次记6分以上分以上但未达到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驶资格。 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更苛刻更苛刻)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无酒后驾驶
39、或者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最近一年内无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
40、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附 则则v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