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项目采购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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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 主要内容: 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的实施管理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索赔 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处理及收尾5.1概述 5.1.1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概念 合同管理是项目采购管理的实现阶段,也是项目采购管理乃至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合同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等,都十分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各方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招标与授予合同仅仅是项目实施的序曲,而项目的实施或执行则是项目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如何保证一个项目高质量的、在概算的工程造价范围内、按期完工,乃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

2、 无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还是咨询采购合同,都存在合同管理的问题。在这三类合同中,工程采购合同的管理是最复杂的,不仅内容多,而且周期也长。本章以工程采购合同为例,对如何进行合同管理进行阐述。1项目采购管理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是指参与项目各方均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发扬协作精神,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合同是一个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依据所开展的所有合同管理工作(甚至包括招投

3、标工作),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是各项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依据。业主方的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即是选择好工程师。工程师可以由进行工程前期各项工作的咨询设计公司选派,也可以由另一家咨询公司选派,最好能提前选定工程师,以使他们能够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依据他们的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合同的各项规定更为完善。承包商一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制定投标策略,做好市场调研,在买到招标文件之后,要认真细心的分析研究招标文件,能够比较好的理解业主方的招标要求,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不完善甚至错误之处向业主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必须做好风险分析,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力

4、争在合同谈判中对这些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 5.1.2项目采购合同管理的内容 1项目采购全面合同管理 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是圆满完成项目目的的重要过程,也只有通过合同管理,即本书将要讨论的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以第三方监理的方式,实行质量、进度、费用及合同商务、法律方面的全面管理,才能达到提高质量、保证工期、控制投资的目的,从而实现项目评估中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全面的、广义的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执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对项目采购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管理: (1)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2)监理与咨询服务合同的管理 (3)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管理2项目采购合同的商务、法

5、律事务管理项目采购全面的合同管理中所涉及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三个方面,既是相互关联,又是相对独立的,属于工程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不同分工。质量控制主要以技术规范为依据。而技术规范本身,除了它的第一篇(通常称为第1章总则)外,都是工艺、技术上和材料规格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进度控制与FIDIC条款内容有密切关系,但是也涉及到许多专业上的知识,如关键线路法、网络计划、统筹方法等;费用控制中的计量/支付,按国际惯例是由计量师、测量师和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也可视为一种专门的业务。总的来说,尽管FIDIC条款对以上三方面的控制,编写了逻辑性强、程序严密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内容和操作方

6、法与我们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习惯的质量检查、工期和投资控制的方法也有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些工作内容和方法对于我们,只是新颖而并不陌生。然而,对于项目采购合同的商务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和管理,则是我们所不熟悉的,是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未采用过的,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实行了几十年的国际惯例。商务法律事项的管理,其主要的方面有:投标与合同的担保机制、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合同的分包管理、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误期偿金、违约与争端的处理以及仲裁机制等。这些问题在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理中,都会程度不同地发生,因此在项目业主和监理机构中,一般要设立一个合同部,具体地处理合同中的商务法律事务

7、,大型和复杂的项目还要聘请合同专家或法律顾问/律师来协助工作。所以,习惯上把这些商务法律方面的合同问题的管理包含在合同管理之中。5.1.3项目采购合同管理的方法和过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其要素是:在熟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严密的合同管理手段,将一切可能产生的“扯皮”、责任漏洞、责任的交叉与重叠等现象事先加以防范。FIDIC合同条件具有逻辑严密、责任与义务划分明确的特点,是实行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人员对此一定要十分熟悉,知道哪个问题在哪一条款有规定,最好更进一步知道该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这一点对搞好合同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以下从3个方面讨论合同管理的方法:1明确责任划分这里

8、讲的责任划分指的是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这是合同责任的最重要的划分机制。施工(工程)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人(或称承包商),这是合同的主要两方。监理工程师不属于合同的任何一方,但他在项目的执行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FIDIC合同中具体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下分别对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做一概括的说明,而他们的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将在合同的各个条款中详细规定。(1)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项目业主除了要选择和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其任命和授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外,作为合同的一方,应有以下的责任与义务:1)

9、准备合同协议书,在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经过合同谈判(如有必要),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2)同意或拒绝承包人关于转让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同意或拒绝承包人关于分包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在批准分包问题上,业主有时也将一定限额内的分包的批准权,授予监理工程师。3)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及其出具银行是否合格,并予以批准或拒绝;审查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保险单条款、承保人、保险额和免赔额(如果不是业主自己安排投保)。4)在承包人提供了动员费预付款保函的基础上,向承包人支付动员费预付款;在监理工程师认证的基础上,支付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场预付款。此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

10、,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付款。5)负责工程用地的征用和移民安置及拆迁等行政手续,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同时给予承包人用地权,包括租用计划内的临时用地及协助办理增加的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6)如果合同有规定,业主可以接受已实质上竣工的某一或某些区段,并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了交接证书之后,组织竣工验收。如果发生了承包人应负担的误期赔偿费,业主可根据合同规定,直接在对投标人的支付中,扣除一笔按规定计算出的金额。7)合同工程中的变更,当工程变更的数额超过合同价的10(举例来说,也有规定为5或10以上,视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程度而定),或按合同条款第12条“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引起的

11、补偿金额”超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范围时,要由业主负责办理。8)在发生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下,负责处理中止、终止或撤销合同等事务。9)在按照第44条批准延期方面,在超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限情况下,负责批准承包人申请的合理延期。10)对于按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指示、指令或做出有关金额和时间补偿的决定之前,要和业主协商一致的事情,业主应及时地做出反应,不宜拖延。此外,业主应负责编制并向上级和贷款单位报送规定的各种财务、统计报表或报告。业主还应负责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进行已完工程的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以及缺陷责任期终了时的检验,颁发有关的证书。 (2)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2、总的来说,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其中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同时,有义务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其具体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文件中规定得非常详尽。FIDIC合同条件的编写者在其总说明中,对承包人的义务也作了综合性的论述,现摘要归纳如下: 1)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承包人应尽可能迅速地提交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和保险单据,并开始施工。他应制定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现金流计划,并定期地和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修订,还应采办与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施工的管理、监督和劳务。 2)选择施工方法并保证其稳妥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包人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和

13、技术规范负责,也不对任何非其所设计的临时工程负责。在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设计所有的临时工程,并先将有关的建议书和计算书等资料报送工程师阅评。3)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发出的指示、指令,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负责管理和保护其所施工的工程,直到工程正式移交给业主。4)承包人要对其职员和劳务人员负责,并为其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所管理的人员也能同样地遵守法制。5)在现场遇到无法预见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如不良的地质、水文状况等,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发布指示。这时,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情况,在和业主

14、、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应补给承包人多少额外费用和同意竣工期应延长多少时间(如果需要的话)。6)如果业主违约,例如无理阻挠或拒绝支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核证的款额,或者由于业主破产、资金无着落、或项目中途下马、或被世行停止贷款等不可预见的理由向承包人通知其不可能履行业主的职能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工程、减缓工程进度或终止合同,要求给予延期和(或)额外费用补偿。7)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工程由一个承包人签定合同并总体负责施工完成工程。在项目实际执行中,承包人有权提出要把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给若干个分包人来施工,这些分包人在材料、操作工艺、作业及进度方面要向承包人负责,而承包人则根据合同对每个分包人的工

15、作和行为负责。但是,合同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任何分包都要取得监理工程师以至业主的批准,而且,这种批准并不意味着减少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8)如果业主了解到某一具体的承包人有专门技能,或对合同工程的某一分项(某一工序,某一操作)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特别熟悉,业主希望选用这样的分包商,用这样的方法选择的分包商,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指定分包人”。一旦指定分包人被主要承包人所接受,主要承包人就要像对其他分包人一样,对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负责。但重要的一点是,“指定分包人”这种方式,业主不可轻易使用,因为指定分包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其工作,会在现场造成很多困难。关于使用指定分包人的具

16、体规定,在合同条件第59条中有明确的阐述。这里应说明的是,主要承包人可以依据充分而恰当的理由(如经验不足或财务实力欠缺)来反对业主的上述指定。因为违背主要承包人意愿的“指定”可能打乱施工现场的协调,只有在业主有很特殊的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这种指定分包的方式。9)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几个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中标后即为联合体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常要求联合体所有各方具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0)对于有多个承包人根据各自的合同,同期在一个现场或同一条路线上进行作业的工程项目,每个承包人必须给予其他承包人合理的协作和方便,以及提供工作的机会。此要求已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还需在施工进度计划

17、中反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进度计划时,将会对此予以足够的注意)。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在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如果细细地罗列出来,可能有几十条。以上所归纳的承包人的职责的十个方面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总结出来的,从合同管理的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是抓住了工程法律方面的重要环节。 (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中的任一方,但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协议书中,规定了聘用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当聘用外国咨询专家担任监理工程师时,这种协议书通常按照世界银行的聘用咨询专家指南和采用标准的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文本。我国协议书格式的范本的新版本已在1998年由财政部世行

18、司编写,并正式出版。 国内监理工程师的聘用,也是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并按照国内常用的监理合同文本签定协议书,文本的内容与条款与世行的标准咨询服务合同文本基本相同,只是条款要简单得多。在准备或选用或拟定国内咨询监理合同文本时,要注意其中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的条款,应与FIDIC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相一致,避免两者之间在职权范围、工作深度和一些提法上发生任何矛盾。 2坚持工地会议制度 在合同管理中,现场会议(也称工地会议)是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项目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按照不同的任务和目的,现场会议可分为第1次现场会议、例行现场会议和每日现场协调三种会议形势。

19、(1)第1次现场会议 (2)现场例行会议 (3)每日现场协调 3严密的管理手段 合同管理工作,既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又要有一系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包括严格的审批程序,良好的通信和函电往来系统,以及健全的文档与记录管理制度。 (1)审批程序 (2)通信和函电往来系统 (3)文档与记录管理制度 5.2合同的实施管理 5.2.1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商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平等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 1采购合同签订的原则(表5-1)合同签订的原则合同签订的原则 表表5-1原则 说明

20、 依法签订的原则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形式、签订的程序均不得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方、承包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合同的主要内容,须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一方以行政手段干预对方、压服对方等

21、现象发生 等价有偿原则 签约双方的经济关系要合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合同条款中亦应充分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即: 一方给付,另一方必须按价值相等原则作相应给付 不允许发生无偿占有、使用另一方财产现象 严密完备的原则 条款内容力求完备,避免疏漏,措词力求严谨、准确、规范对合同变更、纠纷协调、索赔处理等方面应有严格的合同条款作保证,以减少双方矛盾 履行法律程序的原则 签约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手续健全齐备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签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的授权机关鉴证、公证和登记等手续,对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确认,方能生效采购合同必须

22、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如下五个步骤:(1)订约提议。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2)接受提议。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

23、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3)填写合同文本。(4)履行签约手续。 (5)报请签证机关签证,或报诸公证机关公证.有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还应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签订.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证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证或公证. 3采购合同的内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签订合同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

24、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5)商品验收办法 4合同履行注意的问题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

25、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5.2.2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建筑

26、材料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是工程施工顺利、按计划进行的前提。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必须经过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采购合同中供方一般为物资供应部门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建筑承包企业。1建筑材料采购合同(1)建筑材料的采购方式建筑材料按批量、货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和供应方式:1)公开招标。 2)“询价一报价”方式。 3)直接采购方式。 (2)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1)标的。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

27、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2)数量。数量是供应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包

28、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采取那一种运输方式。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5)价格。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6)结算。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

29、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转帐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帐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 7)违约责任。 8)特殊条款。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3)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履行 1)计量方法。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三种。合同中应注明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规定计量单位。 供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与合同中所列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

30、或质量证明书上明确规定,以便需方检验。运输中转单位也应按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和发货。 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途中自然减量的处理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另外有些情况不能作为自然减量,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由于工作失职和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 2)验收的依据: 供应合同的具体规定; 供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它有关凭证; 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产品合格证,化验单等; 图纸及其它技术文件

31、; 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3)验收内容。 查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供应合同及其它技术文件相符; 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 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 对需要化验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 ; 合同规定的其它需要检验事项。4)验收方式。驻厂验收。即在制造时期,由需方派员驻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提运验收。对于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负责检验。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整车或零担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入库验收。这是大量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式,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5)验收中发现数量不符的处理供方交付的建

32、筑材料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则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超量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供方交付的建筑材料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可凭有关合法证明,在到货后10天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否则即被视为数量验收合格;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即被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的范围,则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6)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的处理。如果在验收中发现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应将它们妥善保管,并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通常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建筑材料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

33、规定,需方应在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建筑材料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只有在安装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商定的期限外,一般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异议。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和检验情况,提出检验证明,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7)验收中供需双方责任的确定。凡所交货物的原包装、原封记、原标志完好无异状,而产品数量短少,应由生产厂家或包装单位负责。凡由供方组织装车或装船、凭封印交接的产品,需方在卸货时车、船封印完整无其它异状,但件数缺少,应由供方负责。这时需方应向运输部门取得证明,

34、凭运输部门提供的记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供方,否则即被认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答复,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作答复,即按少交论处。凡由供方组织装车或装船,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产品,而需方在卸货时无法从外部发现产品丢失、短缺、损坏的情况,需方可凭运输单位的交接证明和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丢失、短缺、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供方,否则即被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作出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否则按少交货论处。 8)验收后提出异议的期限。需方提出异议的通知期限和供方答复期限,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双方

35、在合同中商定的期限执行。这里要特别重视交(提)货日期的确定标准: 凡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凡委托运输部门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不是以向承运部门申请日期为准,而是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 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货物,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被视为提前或逾期。 2设备供应合同 (1)建设工程中的设备供应方式 1)委托承包。由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提供的成套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供应,并收取设备价格一定的百分比的成套业务费。 2)按设备包干。根据发

36、包单位提出的设备清单及双方核定的设备预算总价,由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 3)招标投标。发包单位对需要的成套设备进行招标,设备成套公司参加投标,按照中标结果承包供应。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设备成套公司还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自身能力,联合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设备安装企业等,对设备进行从工艺、产品设计到现场设备安装、调试的总承包。 (2)设备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规定;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

37、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等。 此外,在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1)设备价格。 2)设备数量。 3)技术标准。 4)现场服务。 5)验收和保修。 (3)设备供应合同供方的责任1)组织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处理有关设备技术方面的问题。2)掌握进度,保证供应。供方应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等工作,按施工现场设备安装的需要保证供应。3)参与验收。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在接运、

38、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明确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4)处理事故。及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它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争执,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5)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 6)监督和了解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7)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记,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有关单位抄送报表,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工作总结。8)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按照现场服务组的要求,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

39、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设备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生产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解决。及时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4)设备供应合同需方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供方提供设备的详细的技术设计资料和施工要求。 2)应配合供方做好设备的计划接运(收)工作,协助驻现场的技术服务组开展工作。 3)按合同要求参与并监督现场的设备供应、验收、安装、试车等工作。 4)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报告。5.2.3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0、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合同分析不同于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分析,其目的和侧重点都不同。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1承包合同分析通常承包合同文本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承包合同必须在合同的法律基础的范围内签订和实施,否则会导致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这是一个最严重的,影响最大的问题。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审查。他们应具有发包和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资质

41、和权能。如符合相应资质,或合法的代理人。有些招标文件中或当地法规对外地或外国的承包商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如在当地注册,获得许可证等。在我国,承包商承包一项工程,不仅需要相应的权利能力(营业执照、许可证),而且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资质等级证书),这样合同主体资格才有效。2)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包括:具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各种工程建设的许可证,建设规划文件,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 3)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指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其它各种法律的要求。例如税赋和免税的规定、外汇额度条款、劳务进出口、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条款要符合相应

42、的法律规定,或具有相应的标准文件。 4)有些合同需要公证,或由官方批准才能生效,这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在国际工程中,有些国家项目、政府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或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授标意向书(甚至通知书)后,还得经政府批准,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这应特别予以注意。 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同。这方面的审查分析,通常由律师完成。这是对承包合同有效性的控制。(2)承包合同的完备性分析一个工程承包合同是要完成一个确定范围的工程的施工,则该承包合同所应包含的合同事件(或工程活动),工程本身各种说明,工程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以及双方责任和权益等,

43、应有一定的范围。所以合同的内容应有一定范围。广义地说,承包合同的完备性包括相关的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1)承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是指属于该合同的各种文件(特别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技术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齐全。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对照招标文件目录和图纸目录作这方面的检查。如果发现不足,则应要求业主(工程师)补充提供。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指合同条款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不漏项。这是合同完整性分析的重点。通常它与使用什么样的合同文本有关:如果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如使用 FIDIC条件,则一般认为该合同完整性问题不太大。因为标准文本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如果又是一般的

44、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作合同的完整性分析。但对特殊的工程,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有时需要增加内容,即使 FIDIC合同也须作一些补充。这里主要分析特殊条款的适宜性。如果未使用标准文本,但存在该类合同的标准文件,则可以以标准文本为样板,将所签订的合同与标准文本的对应条款一一对照,就可以发现该合同缺少哪些必需条款。例如签订一个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而合同文本是由业主自己起草的,则可以将它与 FIDIC条件相比,以检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对无标准文本的合同类型(如联营合同、劳务合同),合同起草者应尽可能多地收集实际工程中的同类合同文本,进行对比分析和互相补充,以确定该类合同范围和结构形式,再将被分

45、析的合同按结构拆分开,可以方便地分析出该合同是否缺少,或缺少哪些必需条款。这样起草合同就可能比较完备。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相对的。早期的合同都十分简单,条款很少。现在逐渐完备起来,同时也复杂起来。另外对于常规的工程,双方比较信任,具有完备的规范和惯例,则合同条款可简单一些,合同文件也可以少一些。在实际工程中有些业主希望合同条件不完备,认为这样他自己更有主动权,可以利用这个不完备推卸自己的责任,增加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有些承包商也认为合同条件不完备是他的索赔机会。这种想法都是很危险的。这里有如下几方面问题:i由于业主起草招标文件,他应对招标文件的缺陷、错误、二义性、矛盾承担责任。ii虽然业

46、主对它承担责任,但承包商能否有理由提出索赔,以及能否取得索赔的成功,都是未知数。在工程中,对索赔的处理业主处于主导地位,业主会以“合同未作明确规定”,而不给承包商付款。iii合同条件不完备会造成合同双方对权利和责任理解的错误,会引起承包商和业主计划和组织的失误,最终造成工程不能顺利实施,增加双方合同争执。所以合同双方都应努力签订一个完备的合同。 (3)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 合同应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使它们达到总体平衡。在合同条件分析中首先按合同条款列出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它们的关系分析。 1)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包括: 业主有一项合同权益

47、,则必是承包商的一项合同责任;反之,承包商的一项权益,又必是业主的一项合同责任; 对于合同任何一方,有一项权益,必然又有与此相关的一项责任;有一项责任,则必然又有与此相关的一项权益; 合同所定义的事件或工程活动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即逻辑关系),构成合同事件网络,则双方的责任之间又必然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合同双方责权利是否平衡,合同有无逻辑问题,即执行上的矛盾。2)在承包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力的制约关系。如果合同规定业主有一项权力,则要分析该项权力的行使对承包商的影响;该项权力是否需要制约,业主有无滥用这个权力的可能;业主使用该权力应承担什么责任。这样可以提出

48、对这项权力的反制约。如果没有这个制约,则业主的权力不平衡。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有一项责任,则他常常又应有相应的权力。这个权力可能是他完成这个责任所必需的,或由这个责任引伸的。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有一项责任,则应分析,完成这项合同责任有什么前提条件。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应由业主提供,或完成,则应作为业主的一项责任,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进行反制约。如果缺少这些反制约,则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平衡。在承包工程中,合同双方的有些责任是连环的、互为条件的。例如某工程的部分设计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则对设计和施工,双方责任可见图51:图图5-1 某工程设计和施工责任连环某工程设计和施工责任连环 3)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和

49、权益应具体、详细,并注意其范围的限定。 4)双方权益的保护条款。一个完备的合同应对双方的权益都能形成保护,对双方的行为都有制约。这样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FIDIC合同在这方面比较公平,例如: 业主(包括监理工程师)的权益,包括:指令权,工程的绝对的检查权,承包商责任和风险的限定,对转让和分包工程的审批权,变更工程的权力,进度、投资和质量控制的权力,在承包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约情况下的处置权等。 承包商的权益,包括业主风险的定义、工期延误罚款的最高限额的规定、承包商的索赔权(合同价调整和工期顺延)、仲裁条款、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商采取措施的权力、在业主严重违约情况下中止合同的

50、权力等。(4)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分析通常合同分析首先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或合同结构中的子项)。根据它的表达方式,分析它的执行将会带来什么问题和后果。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样一种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合同环境中,有不同的上下文,则可能有不同的风险。由于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合同事件和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如实施顺序关系,空间上和技术上的互相依赖关系,责任和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关系,完整性要求等),使得合同条款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一份完整的合同。有关合同价格方面的规定涉及:合同计价方法、量方程序、进度款结算和支付、保留金、预付款、外汇比例、竣工结算和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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