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 编制 数 (名 ) 实 有 人 数 一 对违反法规定 、条例实施意 见的事业单 位,进行行政 执法、行政处 罚、监督检查 。 行政 处罚 行政 部门 委托 二 节能降耗监督检 查 行政 检查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 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节 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 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 部令第33号)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 机
2、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 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 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 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 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20号)第三 十四条:建立健全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建云南省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测)工作。5、国 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74号)第四十三条: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
3、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 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 31号)第四十四条: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 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名单,发布 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 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7、云南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 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号)第二十条:加强节
4、能监察机制建设, 开展单位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工业、建筑、交通、商务及公共机构等领 域节能监察全覆盖。完善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集中 开展项目能评、淘汰落后产能、能源计量、能效标识和限额标准专项执 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职能清理和 整合意见 机构调 整意见 对应处(科、室) 行政行政 职能职能 序号行政职权 职权 类型 职权 来源 设定依据及条文内容 附件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 填报时间:20XX年7月26日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XXX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5、加盖单位公章):XX 填表人(签字): XX 事业单位名称(含加挂牌子):XXXX 事业编制数(名):X 实有人数(名):X 1 对生产单位超过 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用能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 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 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 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 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 请执
6、行惩罚性电价。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 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 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 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31号)第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2 对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 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 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
7、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 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 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 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3、节能监 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 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
8、会公布, 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 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3 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开 工建设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或者将该项 目投入生产、使 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 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 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9、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二十 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 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 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 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4 对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 检测、审计、认 证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的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 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5 对重点用能单位 未按照本法规定 报送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或者报告 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 改委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被监
11、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 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 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 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保留机 关内设 机构职 能。 6 对重点用能单位 未按照本法规定 设立能源管理岗 位,聘任能源管 理负责人,并报 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 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12、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7 对无偿向本单位 职工提供能源或 者对能源消费实 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 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 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 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
13、察机构将有关线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8 对重点用能单位 无正当理由拒不 落实本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没 有达到要求的处 行政 处罚 主管 部门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 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留行政执 法职能 除行政职 能外的其 他公益职 能 无 名称 编制数 (名) 实有 人数 (名) 除行政除行政 职能外职能外 的其他的其他 公益职公益职 能能 职能清理和 整合意见 机构调 整意见 对应科、室 行政行政 职能职能 序号行政职权职权类型 职权来源设定依据及条文内容 县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县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整合和机构调整详细表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名称(含加挂牌子): 事业编制数(名): 实有人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