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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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目目 录录 劳动合同法概念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者入职审查 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法中的过渡条款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特点: 1、倾向于劳动者一方; 2、鼓励签订劳动合同; 3、鼓

2、励劳动合同实现长期化; 4、鼓励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化。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两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即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

3、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1、内容合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2、程序民主:职工代表大会

4、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3、公示:员工手册发放、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等。 劳动者入职劳动者入职 (一)入职审查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挖人有风险招兵需谨慎 (二)入职审查 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

5、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对应聘人员的身份是否真实的查询网站:www.IPwww.IP 学历、资格证件是否真实的查询网站: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一)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一)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每月需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宽限期,无宽限期,无需支付双

6、倍需支付双倍工资工资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十一个月,支付双倍工资十一个月,支付双倍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示意图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示意图 案例一案例一: 设某大学生来你单位前写出承诺函:“因本人工作时间只有六个月,之后去考研,特此说明本人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 回答:不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违法。 案例二: 某甲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某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33000元(从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某甲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7、规定? 回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向某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某甲30000元。 案例: 某公司招聘一名2008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司与该生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劳动合同生效,公司于2008年7月前已经给这个学生办理了落户手续,但是2008年9月3日该生

8、才来上班。 1用工之日应该从何日开始计算? 2如果该生不来上班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问题一本案例属于劳动合同的签定之日在用工之日之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管理提供劳动之日所以案例的问题一该大学生的用工之日应该为2007年9月3日。 问题二一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从约定。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2007年7月1日即该劳动合同在2007年7月1日已将生效。因为该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生效如果在此其间该大学

9、生毁约不来上班的话。用人单位只能将该劳动合同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追究因该生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四)提供担保等禁

10、止性规定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劳动合同种类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

11、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2、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12、案例: 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持不改。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

13、明确的: 重新协商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二)试用期相关内容1、口头约定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案例:案例: 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

14、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应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2、试用期期限的规定、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15、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最长几个月?试用期规定:一年一个月,两年两个月,三年三个月3、试用期的工资 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

16、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2)用人单位在劳

17、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无需赔偿。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无需赔偿。6、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案例: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

18、了五个月 ,他该主张多少赔偿? 回答: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提示提示 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企业有招聘员工,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成企业有招聘员工,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在招聘面试和应聘人员的背景调查上,本在招聘面试和应聘人员的背景调查上,以代替以前通过设定较长试用期来了解、以代替以前通过设定较长试用期来了解、考察劳动者的方式;考察劳动者的方式; 如发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在试如发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在试用期内解除

19、劳动关系;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三)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1、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21、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案例: :朱某自进入某国有企业以来,一直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经常违反劳动纪律,

22、刁蛮耍横的事也时常发生。年底,朱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厂里决定不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朱某气极败坏,随即到厂长家里强吃强喝,还用刀扎破了厂长坐的轿车轮胎,并威胁厂长,如果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将伤害厂长经常上夜班的女儿。厂长无奈,只好决定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 不久,工厂换了厂长,新厂长了解情况后,认定朱某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做出了解除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朱某不服,认为新厂长刚上任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既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要求撤销厂里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他与厂里的劳动关系。工厂的做法正确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23、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3、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条 4、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24、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25、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支付补偿金)(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支付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支付补偿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麻某是某修理厂的工人,在合同期内,麻某觉得工作量大、报酬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修理厂同意其要求,双方签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在办理终止手续

26、时,麻某提出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修理厂认为麻某自己要求辞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执。 试问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提示:提示: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由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办理这样的离职手续时,在格用人单位在办理这样的离职手续时,在格式上、语言表达上要留意一下。式上、语言表达上要留意一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7、;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高收入者: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3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支付经济补偿时间: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中的过渡条款劳动合同法中的过渡条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过渡条款一: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28、,继续履行。 案例: 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一软件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问: 1、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 2、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回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9、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过渡条款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案例: 赵林2007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赵林看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咨询如下问题:1、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我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了连续订立二次

3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2、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和旧法,是不是可算已经订立了一次? 回答:跨越新法旧法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该劳动合同不计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之内。如果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再与赵林续签劳动合同,则续签的劳动合同才作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所以,本案赵林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赵林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尚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1、。 过渡条款三: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案例: 李丹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一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月薪人民币2500元,公司一直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丹咨询:我是不是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份开始每月再补一个月工资? 回答: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实践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默许的,没有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虽然外贸公司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外贸公司无须每月支付二倍

32、的工资,但如果外贸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还不与李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李丹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二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公司如还不与李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渡条款四: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33、自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4日。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题: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

34、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

35、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36、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37、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38、,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39、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40、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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