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由于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相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均为质量事故。1.1 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 (1)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50000元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交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C) 事故性质
2、恶劣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 工程倒塌或报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1.2 质量事故的报告 (1) 项目质检部每月5日填报上月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指挥部。 (2)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项目部。若情节较严重,由项目部报告指挥部。 (3) 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区负责人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工程部、质检部及项目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4) 质量事故采取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或项目部内
3、管理人员擅自处理事故。 (5) 质量事故发生后,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书面报告。 (A) 一般质量事故要求在3天内书面上报。 (B) 较大质量事故要求在2天内书面上报。 (C)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 (6)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 (A)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1.3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质量事故一旦发生,项目部相关人员将在第一时
4、间内到达现场,召开现场会议,查看现场实际情况,听取现场技术人员的汇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全力做好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2)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质检部及项目经理汇报,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 直接责任者接受上级部门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擅自处理,否则接受重罚。1.4 质量事故追究制度根据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及项目部推行的工程施工问责制,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落实到人,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将根据问责制对责任人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根据质量事故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进行行政降级处分,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质量缺陷较大的必须返工重做。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