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第3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修造、基建、和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奖 励第6条 总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建设报,表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奖励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第7条 分公司内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城乡建设报,表彰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经理;奖励分公司在安全
3、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第8条 项目部全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市建设通讯报表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第9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可获表彰和奖励。第10条 项目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负伤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的,可获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罚第11条 对工地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认定后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
4、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1年处分或开除处分。3.对事故所在工地项目经理给予停止2年投标工程处分。4.公司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5.公司一年内有两起特大事故发生,由职工代表大会给予罢免其领导职务。 第四章 附 则第12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建设部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13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第14条 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各分公司(项目部)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第15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外,还要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第16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