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旁站监控制度 (1)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使全线工程施工质量更加程序化、规范化,确保争创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目标实现,依据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内控体系、生产经营承包合同,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旁站制度。 (2) 从事施工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旁站制度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于检查的工序作业所进行的旁站监控,由于施工过程不规范行为容易引起的质量事故或者隐患,被检查、发现并要求整改的施工项目所进行的旁站监控。 (3)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控: (A) 路基工程:地基软
2、基处理、路堤填筑施工、基床级配碎石、过渡段填筑,边坡防护施工。 (B) 桥梁工程:钻孔桩检测、换浆清孔、钢筋笼孔口焊接、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灌注、钻孔桩桩头处理(接近桩顶设计标高部分)、模板安装、钢筋加工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基坑回填等。 (C) 预制T梁工程:钢筋绑扎及骨架入模、预应力管道安装、预埋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预应力张拉施作、预应力孔道压浆、梁体外观处理、移梁工作等。 (D) 涵洞工程:基础处理、波纹管片安装、浆砌圬工施工、防水层施工; (E) 拌合站:拌合物配料及搅拌; (F) 梁板安装工程:装梁、运梁、架设、支座安装及锚栓孔圬工施作。 (G)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3、备等工艺性试验过程。 (H) 其它要求整改的施工项目。 (4) 旁站人员的安排:在项目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由施工工区经理具体负责旁站人员的安排,主要由技术、质检及试验人员进行旁站,拌和站拌合物拌合时必须有试验人员旁站。 (5) 旁站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A)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 (B) 现场跟班监督上述确定的本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图文件、技术交底、补充设计规定、验标及业主特殊要求进行施作。 (C) 核查进场原材料、
4、构配件和设备的质检报告等,根据规定通知试验人员现场抽样进行检验;检查使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标要求。 (D) 做好旁站监控记录、工程施工日志及质量内控体系运行记录,并按验标要求收集整理原始记录; (E) 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现施工队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队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及时向项目部质检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等项目部相关领导汇报,由项目部总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F) 凡旁站记录未经旁站人员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 本工程旁站监控检查的主要依据 (A) 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补充
5、规定和文件、旁站施工部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图交底及相关变更设计; (B) 市政工程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及其他现行规范、规程; (C) 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内控体系。 (D) 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下发的办法和文件; (7) 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督制度和旁站监控网络体系,对需旁站部位和工序做好旁站人员安排,并督促旁站监控人员实施旁站。 (8) 项目部对旁站落实情况将实施巡查检查,并将旁站记录纳入月度和季度考核;项目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旁站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9) 旁站监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 落实旁站监控人员
6、、对旁站内容和控制要点进行技术交底、配置检查工器具、照明工具及劳保用品; (B)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配置情况、施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及上一道工序质量检查记录签认情况; (C) 旁站结束后,旁站人员在旁站记录上签字。 (D) 对旁站记录整理归档。 (10) 旁站人员实施旁站时,应及时、准确的记录旁站监控内容,施工队应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旁站监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控的部位和工序名称、起讫里程、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现场施工负责人或工班长、过程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过程。 (11) 旁站监控必须全过程现场监控。 (12) 旁站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相关标准、设计图纸、设计变
7、更情况、设计补充规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内控体系及上级下发的各项规定; (B) 旁站监控前,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并形成记录; (C) 旁站完成后,形成完整、准确的旁站记录; (D) 按上述有关规定对施工活动异常情况做出纠正处理; (E) 旁站人员是旁站监控的直接责任人,对旁站监控内容承担直接监督责任; (13) 项目部应制定相应的旁站监督管理机制,并对旁站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旁站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罚; (14) 项目部主管部门对在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施工队妨碍旁站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8、,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15) 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旁站人员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不得明示或暗示允许施工队施工; (16) 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旁站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A) 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工序,明示或暗示允许施工队施工的; (B) 明示或暗示施工队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的; (C) 未按本办法实行旁站的; (D) 滥用职权或者与施工队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E) 在旁站过程中发现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或制止无效未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F) 旁站不力或者旁站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G) 利用职权向施工队吃、拿、卡、要的; (17) 对施工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A) 拒不接受旁站人员监督管理的; (B) 拒不服从整改指令的; (C) 在旁站记录上拒不签字的; (D) 威胁旁站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