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前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标题添加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绪论(一)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三)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四)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五)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一)卫生法学概念和研究对象 概念: 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
2、发展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1 1、什么是卫生 卫生即健康 WHO WHO: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没有疾病,还应该有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2 2、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1 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 医学的发展常常导致人们法律观念的改变 (2 2)对立法的影响 众多医学科技成果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 卫生发展对立法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作为一个
3、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 (3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医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4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堕胎、人工受精、试管婴儿、代理母亲、变性手术、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4 4、 (1 1)对卫生事业的管理作用 法律是国家对卫生事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 2)对卫生专业技术活动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卫生事业是科技密集型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3 3)对医
4、学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作用 医学科技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一方面它能够防治疾病、增进健康,但如果运用不当又可能危害人类社会。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利用和发挥其积极效果,抵制和防范其消极后果。 (4 4)对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卫生事业的国际人道主义性质,决定了卫生领域具有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前景。入世以后,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亟待加强。修改、完善国内卫生法研究、应用国际卫生法(三)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 1、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2 2、卫生法与卫生政策3 3、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4 4、卫生法学与法医学1 1、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使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医疗秩
5、序和公民的健康利益。 差异:表现形式上调整的范围上实施手段上案例: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问: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2 2、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联系 (1 1)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党的政策的意见和内容; (2 2)卫生法是实现党的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区别 (1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
6、力;卫生政策的贯彻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2 2)卫生法通过法律等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政策则通过决议、决定、纲要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比较原则和概括。 (3 3)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具体;卫生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更全面。 (4 4)卫生法比卫生政策有更大的稳定性;卫生政策则有较强的时间性,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3 3、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其中的一种。4 4、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
7、医学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理论来研究解决医学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区别:法医学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为法律服务; 卫生法学是因为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为医学服务。 (三)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2、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3、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案例: 某年3 3月3131日,某卫生防疫站两名卫生监督员到某镇开展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当进行到某理发店时,监督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让店主阅看市卫生局文件,店主以他们店的许可证是去年1010月领取为由拒绝换证。两名卫生监督员反复说服,均未成功。于是,监督员写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在
8、1 1周内到卫生防疫站换领新证,旧证作废。4 4月1 1日,县、镇两级监督员又进行说服动员,至4 4月2727日,理发店仍未换领新证。至此,经监督员合议决定,按未领取许可证对理发店罚款300300元。店主不服,在签收处罚决定书后,于5 5月10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 一、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三)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四)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1 1、概念: 广义:卫生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卫生专业技术活动,
9、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规范,简称卫生法或卫生法规。 狭义:卫生法律规范是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中与卫生保健有关的法律规范。 特点: (1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4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其它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的规定。2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 (1 1)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2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3 3)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4 4)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从调整的内容来看: (1 1)
10、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 (2 2)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宏观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3 3)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新型卫生法律关系 (4 4)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1 1、卫生法的特征 (1 1)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 2)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3 3)内容具有广泛性 (4 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
11、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2 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 1)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2 2)国家卫生监督(3 3)预防为主(4 4)依靠科技进步(5 5)中西医协调发展(6 6)动员全社会参与(三)卫生法的渊源
12、和效力等级1 1、卫生法的渊源 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
13、府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技术性卫生规范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国际条约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2、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 (1 1)一般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
14、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2 2)特殊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案例: 吴某怀孕三个月了,这天吃过晚饭,吴某象往常一样到室外
15、散散步,没走两步就觉得腹部有点隐隐作痛,随即被家人送往附近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发现吴某腹腔大量出血,宫外孕和脾破裂的可能性很大,需要做腹腔手术进一步确诊。但手术急需大量A A型的血,卫生院立即和市中心的血站取得了联系,血液将在一小时内送到,由于情况紧急医生王某一边给吴某进行手术,一边打电话催促血站,由于天黑路远,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血站的血迟迟未到,此时吴某病因已经查明脾破裂而且鲜血还在向外流出。 吴某的弟弟见情况紧急,便两次提出要给姐姐吴某献血,但是均被医院拒绝,当血站的送血员赶到时,吴某已因失血身亡,悲痛欲绝的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见死不救,是造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吴某
16、的死负责,但是医院认为医院当时已经是尽全力抢救,至于说输血的问题,根据输血法及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负责采血和献血的安全,在不具备自采、自供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冒险违规,所以医院不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那么,医院是否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呢?为什么? 案例: 2000年11月12日,张文凤的预产期。一阵忙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而就在这时,张文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到了嗓子眼儿。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
17、库存血由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了,还能治啥?”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又能忍心看
18、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均未发现异常。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血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血液要统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疗机构全国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供,血源的安全从
19、何谈起?”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底。 法律不是保护人民的吗?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
20、说呢?(四)卫生法律关系 1 1、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 2003 2003年1212月9 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
21、狸。1212月1414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31只,共花费5090050900元。20042004年元月8 8日,由于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 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2004年元月19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
22、等四被告推上法庭。20042004年5 5月1818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2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行为、物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3 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1)概念: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23、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2 2)引起的条件: 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是法律事实。包括卫生法律行为和卫生法律事件。 二、(一)卫生立法概述1、卫生立法的概念2、卫生立法的依据3、卫生立法的原则(二)卫生立法程序1、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2、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一)卫生立法概述 1 1、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及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卫生法
24、的制定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动的总称。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2 2、卫生立法的依据(1 1)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2 2)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3 3)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3 3、卫生立法的原则
25、(1 1)遵循宪法的原则(2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3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4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 5)适当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6 6)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二)卫生立法程序 1、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除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程序。它包括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的修改程序以及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个方面。 2、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草案 审议法律案 通过法律案 法律公布 三、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二)卫生行政执法(三)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一)卫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1 1、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26、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卫生法制监督 2 2、卫生法的适用1 1)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权威性 强制性 程序性 专业性和科学性 要式性和规范性2 2)卫生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法、及时。 3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1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卫生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7、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卫生法的失效时间 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某些卫生法适用期已过,同现行政策不符; 新法取代旧法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卫生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案例: 陈某,男,2020岁,高中毕业。1996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 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 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
28、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修改前的条款) ),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 5年,赔偿丧葬费及
29、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89666060元。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 3年以上10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对陈某应处10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之所以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原因就在于陈某不是医务人员。这是97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前的案子,这样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19971997年8 8月,起
30、诉到法院是19971997年1010月8 8日,已经是新刑法施行了应该如何处理呢? (2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它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地域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 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如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对人的效力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分别适用于医师和医
31、疗机构。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4 4、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某一主体对卫生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卫生法的解释分为: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5 5、卫生法的遵守 卫生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它是法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卫生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 包括: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卫生法遵守
32、的范围 卫生法遵守的内容(二) 卫生行政执法 1 1、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 2 2、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1 1) 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 (2 2) 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3 3)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4 4) 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 (5 5) 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6 6) 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3 3、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1 1) 依法行政原则 (2 2) 公平合理原则 (3 3) 效率原则 4 4、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
33、,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是组织而非个人。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这些单位或组织的执法后果由该组织承担的,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如果执法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该组织就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卫生行政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联合执法主体5 5、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1 1)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卫生
34、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 2)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几种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卫生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处罚 (三)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1、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卫生法在社会中实施情况所进行监察与督促。 狭义上,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则是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卫生法的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 2、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就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概括为: 对各级国家
35、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构、受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 对卫生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3、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国家的法制监督:权力监督 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的法律监督:政党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三、医疗执业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二)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三)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9941994年,国务院颁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年卫生部公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1、医疗机构的类别:医院,卫生服
36、务中心,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防治机构、护理站卫生服务,其他诊疗机构2 2、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0,30日内答复;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3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1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 2)以下情形不得申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 5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37、要负责人等。(3 3)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4 4、医疗机构的登记(1 1)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2 2)医疗机构登记的内容(3 3)变更登记(4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5 5、医疗机构的执业(1 1)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履行符合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的义务(2 2)医疗机构执业的主要原则(3 3)合法出具病历资料和相关医学证明文件(4 4)依法履行告知义务(5 5)尊重患者隐私权(6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1 1、执业医师法的概念2 2、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3 3、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4 4、执业医师的权利与义务5 5、执业医师法
38、规定的法律责任1 1、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以确定医师执业资格,规范医师执业注册,调整医师执业规则及其与执业医师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不在执业医师法调整的范围之内。2、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 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 执业医师的职责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 3、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1 1) 医师资格的取得 第8 8条规定: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
39、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作期满一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 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 5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 在19981998年6 6月26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 5年;
40、 7 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医学硕士生和8 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 1年生产实习和1 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执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 1年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2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
41、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按照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或者保健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2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关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的,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
42、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 2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案例:1 1、医师李某,申请开办儿科诊所,经执业注册后,开展了儿科诊疗活动,同时也以所学知识诊治一些妇科病人,李某的行为是?2 2、医生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1997年9 9月2020日被捕,19991999年9 9月2020日释放,医生甲不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期限是?3 3、某医院年终对全院职工的基本情况作调查了解,其中:死亡一人, 医生甲因病休息一年多,医生乙因医院效益不好也在家闲了不满2 2年,医生丙
43、出去参与经营未从事医疗二年多,医生丁承包医院的第二门诊近三年,其余大多数仍在医院坚持工作,依据执业医师法,下列人员中,属于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是?4 4、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1 1)医师的权利 医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定权能,是从法律上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一定行为的许可和授权,并要求相对方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保障。包括:行医权 医师治疗特权 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急症抢救治疗中的默示同意;为社会公众利益而行使的治疗特权;人体实验中的治疗特权;患者意思表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患者的意思表示有悖于医师执业操守。 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为患者建议选择合理的
44、医疗、预防、保健的权利 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权利(2 2)执业医师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应尽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包括:诊疗义务 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 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转诊义务 医疗注意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遵从指挥救灾、防灾的义务 警戒义务5 5、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45、 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案例:1 1、李医生在为一胃癌病人手术时,发现腹腔内已有转移,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很严重,切除肿瘤已无意义,便关腹结束手术。事后发现,一把止血钳被落在病人腹内。此行为被认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李医生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2 2、病人因右上腹持续钝痛,伴恶寒发热、皮肤黄染入院,检查诊断急性胆囊炎、胆石症,上午情况尚好,中午出现休克症状,下午进行了积极治疗,下班时虽未好转,也未加重。晚6 6时夜班医生回家吃晚饭,此时病人症状加重,护士找不到医生,至7 7时找来一门诊医师急救,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夜班医师才回病房,此
46、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讨论: 1994 1994年8 8月2828日晚,在美国康尼迪格州的斯坦福医院,乃莉维加产后因为残留在子宫内的一片胎盘组织引发了大出血。如果不输血,它将失血过多而死亡,但患者和她的丈夫都因宗教信仰拒绝输血。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为她接生的医师紧急要求斯坦福高级法院发出输血的命令,法院作出紧急裁决,允许医师可以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输血,乃莉维加得救了。可是,对她来说,死亡只不过是一次超脱,信徒可以再生,而血管里流着别人的血,就意味着背叛信仰。于是,她向法院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最终,19961996年4 4月9 9日,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裁定斯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
47、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儿?(三)患者的权利和义务1 1、患者的权利生命权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权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创伤性,需要知情同意以排除违法性。身体权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侵犯身体权的情形:尸体损害;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过度外科手术。隐私权 包括:隐私信息的保护;隐私空间的保护;隐私行为的保护。 不属于无故泄漏隐私的行为:依法作证、向有关机构报告,为开展医学教学或学术研究而引用病例信息。平等医
48、疗保健权医疗服务的公平自主决定权尊重人的选择和尊严2 2、患者的义务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如实陈述有关信息的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四、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事故的概述(二)医疗事故的构成(三)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四)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五)医疗事故的鉴定(六)医疗事故的赔偿(七)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的概述 1 1、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2、法制建设:2002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9、随后出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20092009年12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3 3、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伪造、错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 1、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 2、主体必须是过失行为 3 3、存在违法行为 4 4、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5 5、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
50、有直接因果关系 6 6、发生在诊疗活动中1 1、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 (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药剂人员( (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护理人员( (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其他技术人员( (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 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开业非法行医人员,在诊疗护理病员过程中造成病员死亡、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