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第一节 室内净高室内净高 第第 4.1.14.1.1 条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 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 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第二节第二节 楼梯、台阶、坡道、栏杆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第 4.2.14.2.1 条条 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
2、的楼梯的梯段净 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 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 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 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
3、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 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 手超过 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栏 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十、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第第 4.2.24.2.2 条条 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
4、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第 4.2.34.2.3 条条 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 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 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 应大于 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 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 第第 4.2.44.2.4 条条 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
5、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 大于 0.11m。 第三节第三节 电梯、自动扶梯电梯、自动扶梯 第第 4.3.14.3.1 条条 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 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 梯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 4 台,双侧排列的 电梯不应超过 8 台。 五、电梯
6、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 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 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第 4.3.24.3.2 条条 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 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 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
7、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0.40。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 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四节第四节 屋面、楼地面屋面、楼地面 第第 4.4.14.4.1 条条 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 表 4.4.1 规定。 第第 4.4.24.4.2 条条 屋面要求 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 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
8、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 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 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 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 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 10m 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 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第第 4.4.34.4.3 条条
9、 吊顶 一、抹灰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 二、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 三、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 第第 4.4.44.4.4 条条 楼地面 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于清 洁等要求。 二、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 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 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 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受较大荷载或有冲
10、击力作用的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 的块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类等柔性材料。 第五节第五节 门窗门窗 第第 4.5.14.5.1 条条 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 规定。 第第 4.5.24.5.2 条条 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 2m。 四、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第 4.5.34.5.3 条条 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
11、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 度。 第第 4.5.44.5.4 条条 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第六节 墙身、地下室、变形缝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第 4.6.14.6.1 条条 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 60mm 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
12、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第 4.6.24.6.2 条条 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 室底板 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 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 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 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第 4.6.34.6.3 条条 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
13、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 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 虫害等措施。 第七节第七节 厕所、盥洗室、浴室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第 4.7.14.7.1 条条 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 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 0.60m 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 0.70m 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
14、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 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 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 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 集中更衣室及更衣
15、柜。 第第 4.7.24.7.2 条条 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4.7.2 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 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 1.80m。 第第 4.7.34.7.3 条条 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 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
16、应小于 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30m。 第八节第八节 管道井、设备层管道井、设备层 第第 4.8.14.8.1 条条 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
17、有关规定。 第第 4.4.8.28.2 条条 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 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 1/400 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 规定。 第九节第九节 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第 4.9.1 条条 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
18、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 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 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0.015m2,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 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 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道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第 4.9.2 条条 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 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0.50m 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 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 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 0.60m 的排气管道,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0.05m2,并加设顶盖和网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