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水利工程三类人员培训课件全(红色必.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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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培训扬州大学王新华 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状况一、安全生产的现状 (一)总体来看我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防治情况略有好转。特别是2003年以来,事故率逐年略有下降。(二)重、特大事故仍频发。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每天都发生。例:根据网络自媒体“安全人法律互助会”统计,截止2016年12月5日,该年共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4起、重大安全事故17起、较大安全事故284起。一般安全事故每天都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1、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

2、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未能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海因里希法则 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意为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这个法则是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他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产生也是

3、由于人的缺点、错误造成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1、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重经济、轻安全的倾向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未能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落到实处。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安全投入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3、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 生产工艺落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帐严重;重大危险源数量大,分布广;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上所述:安全生产的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工作任重道远。 2、安全生产

4、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安全投入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3、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 生产工艺落后;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帐严重; 重大危险源数量大,分布广; 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总上所述:安全生产的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工作任重道远。 以下几点措施: 1、切实遵守各行各业的规范、规章;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 4、加强对不同工种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工人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一、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法规

5、安全生产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财产损失而必须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 安全生产制度可以分为国家安全监察制度、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群众安全监督制度等。其中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三)安全生产法制 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构成了安全生产法制。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方面的内容。对于企业,主要是守法。 (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

6、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 宪法-根本法 法律。有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专门法律:消防法;相关法:劳动法刑法等 法规。分为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而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安全生产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第二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7、法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P6(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3)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中间机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应负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8、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9、生产管理人员。 人员由原300人改为100人(2014年新法比2002年旧法)(6)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和规定(第二十二条)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5、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的规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10、教育和培训)不仅要对本单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对不是本单位的劳务人员也要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49条 )单位义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权利: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1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工会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

12、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演练的基本任务是检验、评价和论证应急能力。 事故报告: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13、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处理: 原则: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11、法律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14、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15、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刑法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新增)2006年06月29日 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在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16、,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劳动法(2012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

17、013年7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人员招聘: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合同订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划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

18、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1)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2)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19、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新增)概念: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防: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

20、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监测与预警: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四十二条;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

21、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标志是由 色彩、图形符号、几何形状或字符构成的,表达特定的信息 应急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处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2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急预案体系:1、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

23、2、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3、 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4、单项应急预案,是针对高风险的建筑施工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预案内容主要是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预先对相应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措施做出的安排。(水利工程中大部分是单项应急预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号自 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

24、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

25、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队建立: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26、消防救援: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

2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

28、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2011年7月1日执行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29、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

30、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

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设计单位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监理单位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

3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34、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哪些地区不应设置施工临时设施:根据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642-2014) 1、严重不良地质区或滑坡体危害区。2、泥石流、山洪、沙暴或雪崩可能危害区。3、受爆破或其他因素影响严重的

35、区域。(强条)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6、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要内容:方针: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37、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38、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关于安全费用的规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费用的主要用于以

39、下几个方面:(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4)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 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相关设备支出; 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等。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

40、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

41、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

42、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说明: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项目,论证前需要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

43、练。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执行日期:2011-01-01主要内容:征缴: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

44、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45、、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46、)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程序: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47、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主要规定:事故等级的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48、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死亡人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03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上人以上1 1亿以上亿以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 3010- 30人人50-10050-100人人50005000万万-1-1亿亿较大事故较大事故3- 103- 10人人10-5010-50人人1000-50001000-5000万万一般事故一般事故3 3人以下人以下1010人以下人以下1000

49、10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注:本表所称的注:本表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包括本数,“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事故报告时限与程序的规定第九、十、十一条。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条安

50、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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