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章汽车保险概述汽车保险概述能够理解风险构成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能够分清在不同分类标准下保险的种类能够理解汽车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掌握风险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掌握保险的含义及其分类掌握汽车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掌握汽车保险的作用了解汽车保险发展的历程知识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 906 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 521起,造成65 225人死亡、254 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交通事故因其极强的“杀伤力”被称为世界“第一杀手”。 要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问题,除了加强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
2、设施、优化交通工具总体构成、提高我国现有公路质量外,还要增强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风险的宣传,大力发展汽车保险业。 在本章学习中,我们将从了解风险开始,介绍有效转移风险损失的一种方法保险的相关内容,并主要学习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第一节第一节 一、风险(一) 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的偏离。(二) 风险的构成要素1.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2.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偶然事件,是造成风险损失直接的、外在的原因,也是风险因素所
3、诱发的结果。3. 风险损失 风险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二、风险管理(一) 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最小的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方法。(二) 风险管理的程序1. 风险识别2. 风险估测3. 风险评价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 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二、风险管理(三) 风险管理的手段1. 风险控制对策中的手段 损失回避 损失控制 风险隔离 风险结合 风险转移2.风险财务对策中的手段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财务型保险转移 自我承担二、风险管
4、理(四) 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1) 损失前目标: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遵守和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2) 损失后目标: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三、保险(一) 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5、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 保险的要素1.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2.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3. 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4. 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损失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5.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三、保险(三) 保险的特征 1. 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2.
6、 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3. 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4.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三、保险(四) 保险的分类1.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 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
7、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一、汽车保险的含义 汽车保险,又称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二、汽车保险的特征(一)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三) 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四)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五) 扩大保险利益(六) 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七) 机动车辆损失赔偿的特殊性三、汽车保险的作用(一) 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二) 稳
8、定了社会公共秩序(三) 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四) 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第第三三节节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莱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9、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二、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
10、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一) 萌芽时期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
11、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二) 试办时期 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三) 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The end. 未完待续未完待续第
12、二章第二章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能够全面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 其作出正确解释 能够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能够恰当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并对客户作 出合理的解释 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熟练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填写方法 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 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保单未送达,岂能谈免赔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送达投保人,并就合同条款有关内容向投保人做出提示说明,这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不重视保险合同的送达和签收。主要表
13、现在:一是有送达的流程但无送达的规范;二是有的代理人私自扣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合同条款,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将保单和保险条款递交给投保人;三是实行“见费出单”后,只重视“收取保费”后及时“打印保险单”却忽视了送达保单后的签收程序和保留送达的证据。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送达义务,导致在诉讼中败诉。例如:张先生在4S店购买丰田牌轿车的当天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次日,在前往机动车辆检测场办理验车上牌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按照车损险条款中关于“未办理临时号牌或移动证时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拒赔。张先生则提出:在4S店投保时,没有人对责任免除条款
14、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投保当日也没有收到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故要求正常理赔。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这个案例提醒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车商)销售保险单的时候,需要对兼业代理人如何代自己履行法定义务,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易于操作的流程,这个流程应能确切监督、反映兼业代理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法定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的行为放任不管,那就无法避免代理人的行为失控。比如本案中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只知道卖出保险拿佣金,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未能及时将保险单等保险合同文件送达投保人,致使投保人无从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后一定要索要保险单等相关合同文件,并要求解释
15、说明保险条款及合同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大家将了解以下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正确填写汽车保险合同的方法,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汽车保险合同变更的处理方法以及汽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投保人和机动车辆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一)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二) 机动车辆保险
16、合同的特殊属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6. 保险金额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一) 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由投保人填写、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二) 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
17、件等。(三)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四) 批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修改或变更部分内容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第二节第二节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二) 保险人核保(三) 双方达成协议,保险人缮制签发保险单证、 开具保险费收据(四)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以及其他凭证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时间不一定一致。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
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关于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限,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把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三、保险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一) 保险合同主体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第三三节节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合同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
19、面内容:(1) 主体内容的变更。(2)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3)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把它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的行为,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转让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的转让,以保险单的转让表明原当事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当机动车辆所有人以赠送或者出售的形式把机动车辆转让给第三人时,并不意味着他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自动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的所有权的转让,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丧失而同时丧失其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
20、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失去存在的依据。如果要使该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转让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的同时,通知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人有权对机动车辆转让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状况的变动进行审核,保险人审核后同意继续承保的,可以对保险单进行批改,确认保险合同转让,即该保险合同为机动车辆新所有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转让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不变。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对消失时,即是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是自然终止,也可以因解除而终止,或者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就是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般是一年
21、期的合同,当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续保”,这并不是原合同的继续,当保险人对风险状况进行审查后确认承保时,标志着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时间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生效时即是原合同终止之时。第第四四节节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文本以法律语言表述,在表述严密的同时往往不易理解,合同当事人在主张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容易因为理解的不同而发生争执。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解释原则。(2)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3) 文义解释原则。(4) 意图解释原则。(5) 整
22、体解释原则。(6) 不利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 和解 和解是无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议内容进一步协商,寻求一致意见达成协议的方法。(二) 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三) 仲裁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者发生争议之后,达成把争议事项递交给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The end. 未完待续未完待续第三章第三章汽车保险原则汽车保险原则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能够全面理解汽车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能够向客户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在
23、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熟练运用保险 则处理业务 能够重点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掌握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和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影响保险补偿 的因素 掌握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猖獗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潜力。然而,随着机动车辆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辆出险率也开始大幅提升,尤为严重的是欺诈行为不断增加。各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队伍人员较少、素质较低,加之相关法律、道德舆论对保险骗赔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以各种手段进行骗赔,保险骗赔案件呈
24、上升趋势。据保守估计,约有20 % 的赔款属于欺诈,保险骗赔犯罪触目惊心。 保险骗赔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公平诚信等原则,而且还威胁着保险事业的生存与发展,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骗赔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 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赔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建立的联络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骗赔案件的调查、侦破和打击力度,真正对骗赔者构成威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树立正确的参保观
25、念,切不可怀有投机心理。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严把各个关口,不为骗赔者提供便利。 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我国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汽车保险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介绍。第第一一节节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 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二) 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三) 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
26、)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如实告知的含义2. 告知义务人3. 告知的时间和范围4. 告知义务的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1. 保证的概念和作用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2. 保证的种类 保证通常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4. 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
27、偿责任。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28、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第二二节节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也
29、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第二,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方面的意义: 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消除赌博行为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涉及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
30、问题,即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在车辆买卖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投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变更,导致其与持有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者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在出租车转让过程中更明显。第第三三节节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 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二)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 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二、影响保
31、险补偿的因素(一) 实际损失 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二)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四) 直接损失 保险补偿只负责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还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它们也都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二)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
32、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 人身保险的例外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二) 定值保险的例外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三) 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第
33、第四四节节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 单一原因致损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多种
34、原因连续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The end. 未完待续未完待续第四章第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能够全面掌握交强险条款 能够分清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能够正确计算不同车型的交强险保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交强险的特点 掌握交强险的定义 掌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了解交强险基础费率表引导案
35、例引导案例 2010年11月28日,张某为自用的丰田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张某全责),造成行人李某重伤(未残疾),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张某找到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李某医疗费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费用。张某不解,其认为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2万元医疗费并未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赔款。随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
36、每种责任限额下又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种赔偿限额之和为12.2万元,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张某只知道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但不了解其赔偿限额是分项计算的,因此造成上述错误。 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全面掌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一、产生背景一、产生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产量激增。不过,当时汽车价格昂贵,购车首付几乎花光了车主所有的积蓄,于是出现了许多无力购买汽车保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驶人。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
37、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补偿。 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马萨诸塞州。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行人修建的,驾车者在使用汽车时对其他行人会构成威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要求驾车者应该预先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以证明自己具有赔偿能力。该州为谋求对大众的保护,决定彻底改革汽车的责任保险制度,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实施。强制汽车保险法规定驾车者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必须证明自己有经济赔偿能力,否则为非法驾车者。同时,该法还要求驾车者在登记申请牌照时,必须有汽车责任保险单
38、或者提供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的保证金。一、产生背景一、产生背景 英国于1930年颁布了道路交通法1930,并于193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5年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8年制定强制保险制度,于1959年起实施;德国于1965年,制定了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香港于1951年,模仿英国汽车强制保险,颁布汽车保险(第三人危险)法规,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二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强制汽车责任
39、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因此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二)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愿选择。(三)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基于损害的存在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四)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且不考虑盈利,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三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一) 混合实施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称为混合式实施。(二) 分离实施 分离实施是指
40、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则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第第二二节节 一、定义一、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四个条件:(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一) 责任限额1. 机动车在道路
41、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人民币2.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 赔偿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垫付与追偿三、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四种情形的任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
42、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四、除外责任四、除外责任(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水、停气、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五、赔偿处理五、
43、赔偿处理(一)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 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二) 赔偿注意事项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被保险人不要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应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一) 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
44、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二) 交强险费率浮动项目1. 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结合的浮动项目费率上浮的项目:上一保险年度具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据发生次数费率上浮一定比例。费率下浮或不浮动的项目2.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结合的浮动项目费率上浮项目: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下列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次数费率上浮相应的比例。费率下浮的项目:上一保险年度、上两个保险年度或上三个及以上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一定比例。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三)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1)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
45、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2) 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3)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例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例的高者计算。(4) 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5)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6)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7) 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费率不浮动。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
46、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六、交强险费率六、交强险费率(8) 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9) 除投保人
47、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其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查询方式。(10) 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The end. 未完待续未完待续第五章第五章汽车商业保险汽车商业保险学习目标学习目
48、标 能够分清各保险公司现行保险条款的类型 能够理解商业险各险种条款的内容 能够初步识别各险种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能力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车辆损失险条款的内容 掌握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内容 掌握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内容 掌握各类附加险条款的内容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2010年11月1日,覃某的私家车在小区停放时,被小偷盗窃未遂,虽然车子没有被盗走,但车门锁被撬坏。之前覃某为自家的车上了全套的保险,于是,覃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来人查勘后告之,覃某的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做了拒赔处理。 盗抢险只赔偿车辆发生地点转移后,车辆丢失的损失,如果盗抢未遂,车辆仍在原地未丢失,
49、这种情况盗抢险很难赔付。根据保险条款,盗抢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修复的合理费用。引导案例引导案例至于覃某私家车出现的盗窃未遂发生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非全车遭盗抢情形。如车辆盗抢未遂,并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车内物品被盗窃或损坏的,都属于盗抢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如果因盗抢导致车辆锁芯损坏,属于免责范围。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我国汽车保险的保险
50、条款,主要包括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管理规定一、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管理规定 2003年前,我国采用严格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统一实行由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条款。随着我国机动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我国加入WTO等情况的变化,同时,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监会于2002年3月4日发布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定,而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