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次 1 总 则 1 2 供水规划 . 2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 3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3.3 水源 5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 3.5 防洪和抗震 6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 7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7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 11 5 泵站设计 13 6 输配水设计 17 7 调节构筑物设计 21 8 水厂总体设计 23 9 净水设计 25 9.1 基本要求 . 25 9.2 预沉 . 25 9.3 粗滤和慢滤 . 26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 27 9.5 混合 . 27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
2、 . 27 9.7 过滤 . 30 9.8 净水器 . 32 9.9 深度净化 . 32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33 9.11 地下水除氟 34 9.12 电渗析 35 9.13 消毒 37 10 施工与验收 . 38 10.1 一般要求 38 10.2 土建工程 38 10.3 材料、设备采购 38 10.4 管道、设备安装 39 10.5 试运行 40 10.6 竣工验收 40 11 运行管理 . 41 11.1 一般要求 41 11.2 水质检验 41 11.3 水源管理 42 11.4 净水厂管理 43 11.5 泵站管理 44 11.6 输配水管理 45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
3、设和管理 . 46 12.1 一般要求 46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46 12.3 引蓄供水工程 48 12.4 分散式供水井 48 规范用词说明 . 50 条 文 说 明 . 错误错误! !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1 1 总总 则则 1.0.1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障饮水安全,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 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
4、可分为表 1.0.3 中的五种类型。 表表 1.0.3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 型 II 型 III 型 IV 型 V 型 供水规模 w (m 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1.0.1.0.4 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 10a15a,可分 期实施; 4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
5、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 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5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 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供水规划供水规划 2.0.2.0.1 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0.2 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
6、现状、用水需求、 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 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 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0.2.0.3 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 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2.0.4 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 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
7、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 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2.0.5 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 39 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 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 12 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2.0.2.0.6 6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 3.1 .1 供水规供水规模和用水量模
8、和用水量 3.1.1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 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 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 制水成本、已有供
9、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3.1.2 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公式(3.1.2-13.1.2-2)计算: W =Pq/1000 (3.1.2-1) P=P0(1+) n + P 1 (3.1.2-2) 式中 W 居民生活用水量,m 3/d; P 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10、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 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 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 3.1.2 确定,L/(人d) 。 表表 3 3.1.2.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单位:L/(人d) 主要用(供)水条件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集中供水点取水,或水龙头入户且无洗涤池和其他卫生设施 3040 3045 3050 4055 4070 水龙头入户,有洗涤池,其他卫生设施较少 4060 4565 5070 5075 60100
11、 全日供水,户内有洗涤池和部分其他卫生设施 6080 6585 7090 7595 90140 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水、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 80110 85115 90120 95130 120180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的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以外的地区,安徽、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部
12、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 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 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综 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 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3 3.1.3.1.3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
13、模及其用水定额确定。 1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一般 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 GBJ15 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 2 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 5%25%估算,其中村庄为 5%10%、 集镇为 10%15%、建制镇为 10%25%;无学校的村庄不计此项。 3 3.1.4.1.4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期 发展计划确定。 1 1 圈养时,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 3.1.4 选取; 表表 3 3.1.4.1.4 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
14、定额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 单位:L/(头或只d)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畜禽类别 用水定额 马 4050 育成牛 5060 育肥猪 3040 骡 4050 奶牛 70120 羊 510 驴 4050 母猪 6090 鸡 0.51.0 2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3 3.11.5 5 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1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产 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为 2035L
15、/(人班) ;有 淋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淋浴用水定额可为 4060L/(人班) 。 2 2 对耗水量大、 水质要求低或远离居民区的企业, 是否将其列入供水范围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 经济比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确定。 3 3.11.6 6 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的 有关规定确定。 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村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 防用水量。 3 3.11.7 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其余镇、村可不 计此项。 3 3.11.8 8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
16、量之和,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 10%25%取值,村庄取较低值、 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3 3.11.9 9 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各村镇的供水规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的条件、方式和比 例,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 1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 3.1.9 确定: 表表 3.1.3.1.9 9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 供水规模 w (m 3/d) 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时变化系数 Kh 1.62.0 1.82.2 2.02.5 2.33.0 注:企业日用水时间长且用水量比例较高时,时变
17、化系数可取较低值;企业用水量比例很低或无企业用水量时,时变化系数 可在 2.03.0 范围内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条件好或用水定额高的取较低值。 2 2 定时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在 3.04.0 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 较低值。 3 3.11.1010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 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 1.31.6 范围内取值。 3 3.1.11.1.11 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类型确定。采用常规净水 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5%10%计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
18、可不计此项;采用电渗 析工艺的水厂,可按电渗析器日产淡水能力的 120%计算。 3 3.1.12.1.12 水源取水量可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利用已有渠道输水时,尚应考虑渠道的蒸 发、渗漏损失量;有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需求时,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农 田灌溉用水量。 3 3.2 .2 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GB5749)的要求;受水)的要求;受水 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
19、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准则的要求。 3.2.3.2.2 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户 所需的水压不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 510m,两层建筑物为 1012m,二 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 3.5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3.2.3.2.3 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 10m。 3.2.3.2.4 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
20、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3.3 水源水源 3.3.3 3.1.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1 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的要求,地 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 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 3.2.13.2.1 要求。 2 2 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
21、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 90%90%,其他地区不低于,其他地区不低于 95%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 3 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 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 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 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
22、 水方案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 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 计取水量的保证率。 3.3.3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明确保护措施。 3 3. .4 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 术经济比
23、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 3.4.2.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 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 3.4.4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3.4.5 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方式供水。 3.4.63.4.6 应按供水到户设计。 3.4.3.4.7 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3.4.8 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
24、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3.4.9 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条件不具备的 IV、V 型供水工程,可定时供水。 3 3. .5 5 防洪和抗震防洪和抗震 3.3.5 5.1.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 (GB50201)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 洪水标准 (SL252)的有关规定。 IIII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 3020a 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 一遇洪水进 行校核;IV、V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 2010a 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 一遇洪 水进行校核。 3.3.5 5.2.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
25、设计规范 (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 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 IIII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 1 度采取抗震措施;IV、 V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4 取水构筑物设计取水构筑物设计 4.1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 1 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 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1)含水层总厚度大于 5m、底板埋深大于 15m 时,可选择管井; 2 2)含水层
26、总厚度 510m、底板埋深小于 2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 3 3)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底板埋深小于 30m,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 择辐射井; 4 4)集取地表渗透水或地下潜流,含水层厚度小于 5m 且埋深较浅时,可选择渗渠,但渠底埋 深应小于 6m; 5 5)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 2 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 2 2)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3 3)按地下水流向,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 4 4)集取地表渗透水时,
27、地表水水质应符合 GB3838 的要求; 5 5)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 4.1.2.1.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1 拟开采含水层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岩性、透水性、水质、补给条件和设计取水量等确定; 2 2 构筑物深度应根据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 来的下降情况、其它井的影响、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3 3 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 堵塞; 4 4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5 5 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6 6 应有测量
28、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7 7 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淹措施。 4.1.34.1.3 管井设计应符合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 和 机井技术规范 (SL256) 的有关规定。 1 1 过滤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过滤器类型,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确定,可按表 4.1.3-1 选用。 表表 4.1.34.1.3- -1 1 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 开采含水层岩性 过滤器类型 基岩 岩层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不安装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有充填 缠丝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碎石土类 d
29、207 锰砂 0.61.2 18 30 1015 锰砂 0.61.5 20 25 1015 锰砂 0.62.0 22 22 1015 锰砂 0.62.0 有辅助冲洗 1920 1520 1015 9.10.59.10.5 除锰滤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 两级过滤除锰滤池: 1 1)滤料、滤料粒径和滤料层厚度可参照除铁滤池确定; 2 2)滤速宜为 58m/h; 3 3)冲洗强度:锰砂滤料宜为 1620L/(sm 2) ,石英砂滤料宜为 1214L/(sm2) ; 4 4)膨胀率:锰砂滤料宜为 15%25%,石英砂滤料宜为 27.5%35%; 5 5)冲洗时间宜为 510min。 2 2 单
30、级过滤除锰滤池,可参照两级过滤除锰滤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滤速宜为 5m/h,滤料 层厚度宜为 1200mm。 9.19.11 1 地下水除氟地下水除氟 9.11.1 9.11.1 作为生活饮用的地下水水源,当含氟量超过本规范 3.2.1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11.29.11.2 地下水除氟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设计规模、除氟试验或参照水质 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混凝沉淀法和电渗析 法等。 9.11.3 9.11.3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 原水浊度应低于 5NTU、含氟量应小于 10mg/L。
31、2 2 活性氧化铝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粒径宜采用 0.41.5mm。 3 3 当原水 pH 值小于 7.0 时,宜按连续运行设计,滤速可为 610m/h。 当原水 pH 大于 7.0 时,宜采用硫酸或二氧化碳将原水的 pH 值调低到 6.57.0,按连续运行设 计;若不调原水的 pH 值应按间歇运行设计,滤速可为 23m/h,连续运行时间可为 46h、间断时 间可为 46h。 4 4 滤层厚度应根据进水含氟量和 pH 值、滤速、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确定,当原水含氟量小于 4mg/L 时,滤层厚度宜大于 1.5m;当原水含氟量在 410mg/L 时,滤层厚度宜大于 1.8m;当采用硫 酸调 pH 值
32、,规模较小、滤速较低时,滤层厚度可为 0.81.2m。 5 5 滤层表面到池顶的高度宜为 1.52.0m。 6 6 采用滤头布水时,应在滤层下铺设粒径为 24mm、厚度为 50150mm 的石英砂承托层。 7 7 滤池应设进水流量指示仪表,进、出水取样管和观察滤层的视镜。 8 8 滤池出水含氟量超过 1.1mg/L 时,滤料应进行再生处理,再生液可采用氢氧化钠或硫酸铝 溶液。 1 1)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过程应包括首次反冲洗、再生、二次反冲洗(或淋洗) 、 中和四个阶段;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上述中和阶段可以省去。 2 2)首次反冲洗,冲洗强度应根据粒径大小确定,可为 1216L/(s
33、m 2) ;冲洗时间可为 10 15min;滤层膨胀率可为 30%50%。 3 3)再生液宜自上而下通过滤层,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 0.75%1.00%, 消耗量可按每去除 1g 氟化物需要 810g 固体氢氧化钠计算,再生时间可为 1h2h,再生液流速可 为 310m/h;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 2%3%,消耗量可按每去除 1g 氟化物需要 6080g 固体硫酸铝计算,再生时间可为 23h,再生液流速可为 1.02.5m/h。再生后滤池内的再 生溶液应排空。 4 4)二次反冲洗冲洗强度可为 35 L/(sm 2) ,冲洗时间可为 13h;采用原水淋洗时,流 量
34、可为 1/2 正常过滤流量,淋洗时间可为 0.5h。采用硫酸铝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终点出 水 pH 值应大于 6.5; 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 二次反冲洗 (或淋洗) 终点出水 pH 值应接近进水 pH 值。 5 5)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后应进行中和,中和可采用浓度为 1%的硫 酸溶液调节进水 pH 值至 3 左右,进水流速与正常除氟过程相同,中和时间可为 12h,直至 pH 值 升至 89 为止。 6 6)首次反冲洗、二次反冲洗(或淋洗) 、中和的出水应妥善排放,不得进入清水池或饮用。 9.11.4 9.11.4 混凝沉淀法除氟可用于原水氟化物含量不超过 4mg/L
35、、处理水量小于 30m3/d 的水厂。 1 1 凝聚剂可采用三氯化铝、硫酸铝或聚合氯化铝,投加量(以三价铝计)可为原水含氟量的 1015 倍。 2 2 原水温度宜为 732;投加凝聚剂后水的 pH 值宜为 6.57.5。 3 3 沉淀宜采用静止沉淀方式,静止沉淀时间应大于 8h。 9.19.12 2 电渗析电渗析 9.12.1 9.12.1 含盐量小于 5000 mg/L 的苦咸水淡化以及含氟量小于 12mg/L 的地下水除氟可采用电渗析。 9.12.2 9.12.2 电渗析淡化苦咸水、除氟的主要工艺流程应为: 原水预处理电渗析器消毒清水池 9.12.3 9.12.3 进入电渗析器的原水应进行
36、预处理,进入电渗析器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表 9.12.3 的规定; 铁锰不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砂滤器和精密过滤器进行预处理。地下水有异味时宜在电渗析器后设活 性炭吸附装置。 表表 9.12.39.12.3 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要求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 指标 备注 水温 540 耗氧量(CODMn) 3mg/L 游离余氯 0.2mg/L 铁 0.3mg/L 锰 0.1mg/L 细菌总数 1000 个/mL 浊度 3NTU 隔板厚度为 1.52.0mm 0.3NTU 隔板厚度为 0.50.9mm 污染指数(SDI) 7 频繁倒极 9.12.4 9.12.4 进入电渗析器的水压不应大于 0.3MP
37、a。 9.12.5 9.12.5 电渗析器的出水含盐量宜为 200500mg/L,含氟量宜为 0.5mg/L。 9.12.6 9.12.6 电渗析器的型号、流量、级、段和膜对数,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和设计规模选 择。 9.12.7 9.12.7 选择电渗析器主机时,离子交换膜、隔板、隔网及电极的材质应无毒;离子交换膜的选择 透过率应大于 90%,单张膜厚度公差应小于 0.04mm,爆破强度应大于 0.3MPa;隔板应耐酸碱,不 受温度变化,厚度可采用 0.5mm2.0mm;隔网厚度和孔眼分布应均匀;电极应具有良好导电性能、 机械强度、化学及电化学稳定性。 9.12.8 9.12.8 电
38、渗析器应有频繁倒极装置。倒极装置应能在切换电极极性的同时改变浓淡水水流方向, 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倒极;倒极周期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工作电流密度确定,频繁倒极周期宜为 10 30min。 9.12.9 9.12.9 电渗析器的淡水流量应按处理水量确定;浓水流量可略低于淡水流量,但不应低于 2/3 的 淡水流量;极水流量可为淡水流量的 1/31/4。 9.12.10 9.12.10 电渗析器应采用可调的直流电源;变压器容量应为正常工作电流的 2 倍;控制台应满足整 流、调压、倒极及电极指示等要求。 9.12.11 9.12.11 电渗析器的工作电压和电流应根据原水含盐量、含氟量及相应的去除率,或通过极限
39、电流 试验确定。 1 1 隔板厚度为 0.51.0mm 时,膜对电压可采用 0.31.0V/对;隔板厚度为 12mm 时,膜 对电压可采用 0.62.0V/对。 2 2 原水含盐量在 5002000mg/L 时,电流密度可采用 15mA/cm 2;原水含盐量在 2000 10000mg/L 时,电流密度可采用 520mA/cm 2。 9.12.12 9.12.12 当除盐率下降 5%时,应停机进行酸洗;采用频繁倒极装置时,酸洗周期应根据原水硬度和 含盐量确定,可为 34 周;酸洗液宜采用工业盐酸,浓度宜为 1.0%1.5%。 9.9.12.13 12.13 水厂应配备氟离子测定仪或电导仪、浊度
40、仪等检验仪器。 9.9.1313 消毒消毒 9.9.1313.1 .1 生活饮用水应消毒。生活饮用水应消毒。消毒剂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漂白粉或漂粉精等,无配 水管网的规模较小水厂可采用紫外线消毒。 9.13.29.13.2 消毒剂宜在滤后投加,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分别投加。 9.13.39.13.3 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或高位 水池的进水口处,无水池时,可在泵前或泵后管道中投加。 9.13.4 9.13.4 消毒剂的最大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使水中消毒 剂残留量和有
41、害副产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采用氯消毒时,出厂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 0.3mg/L,管 网末梢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 0.05mg/L。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 0.1m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 0.02mg/L、亚氯酸盐含量应不超过 0.8mg/L。 9.13.5 9.13.5 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措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 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9.13.69.13.6 液氯应采用加氯机投加,并有防止水倒灌氯瓶的措施;加氯间应有校核氯量的磅秤。 9.13.79.13.7 采用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消毒时,宜
42、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和二氧化氯发生器现场制备,发 生器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9.13.89.13.8 漂白粉消毒应设溶解池和溶液池,用清水制成浓度为 1%2%的澄清液投加。 溶液池的有效容积应按 1d 所需投加的澄清液体积加沉渣体积计算,沉渣体积可为有效容积的 15%;溶液池应设直径不小于 50mm 的排渣管,池底向排渣管的坡度应不小于 2%,内壁应做防腐处理, 顶部超高应大于 150mm。 9.13.99.13.9 消毒剂投加间及其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 应相互隔开和毗邻,并与其它工作间隔开; 2 2 应设观察窗、直接通向外部的外开门和通风设施; 3 3 内部管线宜敷设在沟槽内
43、; 4 4 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5 5 通向消毒间的压力给水管道应保证连续供水,并保持水压稳定; 6 6 采用液氯消毒时,室外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室内宜设测定空气中氯气浓 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吸收装置; 7 7 需采暖时,宜采用暖气采暖,散热片应离开投加设备;如用火炉取暖,火口应设在室外。 9.13.109.13.10 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无毒的耐腐蚀材料。 9.13.119.13.11 消毒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根据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按 1530d 的最大用量计算;其 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10 10 施工与验收施工与验收 10.
44、1 10.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10.1.110.1.1 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V 型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 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 10.1.210.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0.1.3 .1.3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 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1.410.1.4
45、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 术洽商等记录。 10.1.510.1.5 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由设计单位完成。 10.1.610.1.6 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构筑物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的规定,机井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 (SL256)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 (GB50203)的规定;管道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46、J50268)的规 定;机电设备应符合泵站技术规范 (SD20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的规定。 10.2 10.2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 10.2.110.2.1 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 10.2.210.2.2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 10.2.310.2.3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度宜采用 200250mm,回填料、 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 10.2.410.2.4 凿井时,应对设计含
47、水层进行复核,校正过滤器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非取水含水层; 成井过程中应控制每 100m 顶角倾斜不超过 1.5;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应采用泥浆 护壁;成井后应进行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510.2.5 防渗体和反滤体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 10.2.610.2.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作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 10.2.710.2.7 水池施工,应作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变形缝,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 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合格的水
48、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漏水现象, 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 2L/(m 2d) ,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 3L/(m2d) 。 10.3 10.3 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 10.3.110.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应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采购。 10.3.210.3.2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和说明书;采购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0.3.310.3.3 管材及其配件、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10.3.410.3.4 塑料管道、气压水罐、电气设备、净水器、计量仪表等产品不应采用旧货或淘汰品。 10.3.510.3.5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材质、外观、备件 等检查。 10.3.610.3.6 管道验货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 应进行外观和防腐层检查、外型尺寸量测,对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2 2 批量购置的塑料管道,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 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6111)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每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