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正 2021 2021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的决定? ?,自,自20212021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提纲 一、现行?平安生产法?介绍 二、修改必要性 三、修改主要过程 四、修改概况 五、修改的总体思路 六、新修改?平安生产法?重点 七、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 八、思考一、现行?平安生产法?介绍 ?平安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12年。近12年来,?平安生产法?在预防和减少平安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2、命财产平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完毕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平安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一国家总体运行机制监督与指导监督与指导立法、执法、监管立法、执法、监管实施与保障实施与保障预防、应急救援、事后处理预防、应急救援、事后处理权利与自律权利与自律八项权利、三项义务八项权利、三项义务监督与参与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社区监督公民、工会、舆论、社区监督支持与服务支持与服务技术支持、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二平安生产监管体制负责平安生产监视负责平安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管理的部门公安消防公安消防公安交通公安交通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煤矿监察煤矿监察建筑建筑质量技术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
3、管理其他其他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专项监管三七项根本法律制度1 12 23 34 45 56 67 7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平安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平安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平安中介制度平安中介制度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平安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平安责任制度四三套对策体系二、修改必要性1 12 2二、修改必要性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
4、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接连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 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高铁平安及平安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 “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平安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办力度。平安生产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三、修改主要过程20212021年年7 7月月2727日,国务院日,国务院165165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 ?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法? ?的修正工作。的修正
5、工作。 20212021年年1212月月3030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 20212021年年1 1月月1515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36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12021年年2 2月月5 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 ?平安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平安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进展一审。进展一审。 20212021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四、修改概况对对 比比现行现行?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法?共七章共七章97条
6、条 新的新的?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法?共七章共七章114条条 修改修改57条。条。 新增新增17条。条。 增加增加1条条 修改修改10条条 共共16条条 新修改新修改?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增加增加4条条 修改修改18条条 共共32条条 增加增加1条条 修改修改 2条条 共共10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平安的生产监视管理平安的生产监视管理增加增加2条条 修改修改 5条条 共共17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增加增加2条条 修改修改 7条条 共共11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
7、责任增加增加6条条 修改修改15条条 共共25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章节对比章节对比Text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TextTextText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共共15条条共共28条条共共 9条条共共15条条共共 9条条共共20条条共共 2条条增加增加1条条 共共 3条条四、修改概况现行法现行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四章第四章 平安的生产监视管理平安的生产监视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8、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修改总体思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开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重要指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21年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五、修改总体思路:解决四个问题010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安全监管的“摆位”问题。020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030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
9、门执法力度。040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修改总体思路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一提出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平安开展写入了总那么坚守开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结实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要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平安开展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平安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平安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被确立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被确立坚守“十二字方针,明确各方平安生产职责。做好平安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根底,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开展方向,社会监视是实现预防
10、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目标的保障。【要求要求】建立完善平安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管生产必须管平安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视管理。明确各级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要求】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平安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四乡、镇街道是平安生产的重
11、要根底,要在乡、镇街道是平安生产的重要根底,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平安生产职责。立法层面明确其平安生产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要求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平安生产职责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五新法把明确平安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新法把明确平安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
12、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视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要求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六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
13、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分。四是赋予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戒备、疏散等措施。【要求要求】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七提出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提
14、高平安生产水平。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202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 号均对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明显提高。【要求要求】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八新法确立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并从两新法确立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
15、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法。【要求要求】推行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九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生产责任保险。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平安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开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平安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平安
16、生产工作。【要求要求】推进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六、新?平安生产法?重点之十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分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分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依法公告并通报。【
17、要求要求】加大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七、修改的主要具体内容 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 强化政府监管强化政府监管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 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 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 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 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 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强化责任追究
18、强化责任追究第一,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明确安全生产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三条) 第一,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第一,强化平安生产的摆位增加安全生产规划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19、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八条第一款)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第二款) 第二,强化政府监管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
2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第二,强化政府监管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第三款) 第二,强化政府监管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1、) 第二,强化政府监管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强化政府监管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
22、强化政府监管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
23、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
24、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2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26、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投入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
27、办制度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
28、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增加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强制措施规定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
29、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0、。(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建立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六,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增加
31、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32、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第七,完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增加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八,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八,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工会作用规定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33、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增加应急能力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十,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增加应急预案规定 第七十八条 生产
34、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规定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完善现
35、场应急救援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十,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完善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36、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37、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增加终身禁入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
38、条第二款)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增加即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一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39、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 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八、思考 监管体制监管体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小微企业平安管理小微企业平安管理 具体概念具体概念 后续配套制度后续配套制度谢谢!Thank You世界触手可及世界触手可及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携手共进,齐创精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