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讲座 第一讲 行政诉讼的宪政精神一、对峙一、对峙行政诉讼构造解读行政诉讼构造解读法法 院院个个 人人政政 府府(一)个人(一)个人 1、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独立的;、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独立的; 2、个人的特殊利益被上升为法权。、个人的特殊利益被上升为法权。(二)政府(二)政府 1、有限政府;、有限政府; 2、责任政府;、责任政府; 3、人道的政府;、人道的政府; 4、国家与政府的分离、国家与政府的分离(三)法院(三)法院 1、法院独立于行政;、法院独立于行政; 2、理性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理性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二、行政诉讼的宪政精神二、行政诉讼的宪政精神 (一)法的
2、功能(一)法的功能 1、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2、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变更;、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变更; 3、判定合法行政行为的维持或确认。、判定合法行政行为的维持或确认。(二)作为民主制度的功能(二)作为民主制度的功能 1、理性解决纠纷,化解积怨;、理性解决纠纷,化解积怨; 2、监督政府,服务于民、监督政府,服务于民。(三)作为文化的功能(三)作为文化的功能 1、培养政府守法的意向、自我克制、和、培养政府守法的意向、自我克制、和负责任的美德以及对合法的反对者的宽负责任的美德以及对合法的反对者的宽容,防止腐化与堕落。容,防止腐化与堕落。 2、培养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主体
3、意识。、培养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三、行政诉讼的缺失及其出路三、行政诉讼的缺失及其出路 (一)缺失(一)缺失 1、司法的依附性;、司法的依附性; 2、公民的依附性;、公民的依附性; 3、违宪审查的不足。、违宪审查的不足。(二)出路(二)出路 1、方案一: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方案一: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2、方案二:法院的设立独立于行政区划。、方案二:法院的设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第二讲第二讲 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判决,而不审查具体行政合法性并作出判决,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为的合理性。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全面审查。法性审查是全面审查。(一)事实审与法律审之争(一)事实审与法律审之争 法律审观点:法律审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不审查行政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前提。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前提。 法官是法律问题专家,然而,考虑到不同
5、部法官是法律问题专家,然而,考虑到不同部门涉及的领域不同,他们必须尊重行政管理人门涉及的领域不同,他们必须尊重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因此,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他们对事实的认定。因此,法院不必再审查所有的事实。法院不必再审查所有的事实。 事实审观点:事实审观点: 行政审判也要审查事实问题。行政审判也要审查事实问题。 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幅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做出度内做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离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离不开对该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的认定
6、不开对该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的认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包括法律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包括法律审查,也包括事实审查也包括事实审查。 全面审查全面审查 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全面审查。其依据是: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全面审查。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律上肯定了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律上肯定了行政审判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政审判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也有学者认为,是以法律审为主,以事也有学者认为,是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实审为辅。 有的学者则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有的学者则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应当是一
7、种法律审。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法律审。 法律审的内容法律审的内容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法定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有主)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要证据支持。 (3)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解释是否正确。 (4)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理性。是否符合法律理性。 (5)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符)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法定程序。(二)形式审
8、与实质审之争(二)形式审与实质审之争 形式审查就是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材料形式审查就是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只是对申请人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只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进行审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查。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对申请实质审查是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单位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有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效、合法、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9、(一)审查范围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查范围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说认为是全面审查,不以诉讼请求为通说认为是全面审查,不以诉讼请求为限,原因是我国执法机关以及公民的法限,原因是我国执法机关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都不高。律素质都不高。 (二)不服复议决定案件中是否审查原(二)不服复议决定案件中是否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三、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一)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 (2)行政行为是公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公法行为; (3)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二)是否审查抽象
10、行政行为的争论(二)是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论 1、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确定的体制,对)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确定的体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应由权力机关和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应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 (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不宜由法院判断。 (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相对人,有)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1、。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法院的素质不够。)法院的素质不够。 2、法院应当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是建立现)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是建立现代法制国家的要求。代法制国家的要求。 (2)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保护少数人利益,而多数没有起诉人的利益得保护少数人利益,而多数没有起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不公平的。不到保障是不公平的。 (3)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作为该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仍然合法存在,作为该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仍然合
12、法存在,仍会被反复适用。最终使行政诉讼的效果流于仍会被反复适用。最终使行政诉讼的效果流于形式。形式。 (4)因为人大的审查已经流于形式。)因为人大的审查已经流于形式。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价格上浮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价格上浮案 2000年年12月月21日,铁道日,铁道部下发部下发关于关于2001年春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票价上浮20至至
13、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多支付9元。乔占祥诉至元。乔占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上浮通知。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履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26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的法定职责;(的法定职责;(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关于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
14、价上浮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通知 理由:理由: (1)根据价格法第)根据价格法第20条之规定,制定火车票条之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但被告只由国家计委批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但被告只由国家计委批复;复; (2)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的政府指导价、政
15、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定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行性。 被告答辩被告答辩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复议行为维持原决定
16、,应以原机关为被复议行为维持原决定,应以原机关为被告;告; 国家计委的国家计委的批复批复经过国务院授权。经过国务院授权。 争议焦点:铁道部涨价的性质争议焦点:铁道部涨价的性质 申请人资格和原告资格申请人资格和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对象。即涉及到为什么涨价、行政诉讼的对象。即涉及到为什么涨价、怎么涨价和涨价的法律程序怎么涨价和涨价的法律程序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为依据合法可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为依据合法可否不予转送否不予转送四、合理性审查的争论四、合理性审查的争论 (一)是否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争论与立(一)是否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争论与立法选择:传统观点认为,司法权审查行法选择:传统观点认为,司法权
17、审查行政行为,其依据只能是法律,而其自由政行为,其依据只能是法律,而其自由裁量行为是一种政策性、技术性的行政裁量行为是一种政策性、技术性的行政思考,司法机关对其审查超越了权限,思考,司法机关对其审查超越了权限,司法机关所司的是法。司法机关所司的是法。 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采用了折衷的观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采用了折衷的观点,即有限变更权。点,即有限变更权。 (二)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二)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关系关系 裁量权并非自由,而滥用权力就是违法;裁量权并非自由,而滥用权力就是违法; 另一方面,显失公正已经承认了合理性另一方面,显失公正已经承认了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但显失公
18、正不仅仅行政审查的必要性,但显失公正不仅仅行政处罚所独有。处罚所独有。 行政裁量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行政行政裁量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是行政裁量行为的标准行为的合理性只是行政裁量行为的标准和限度,而不是行政裁量本身。对行政和限度,而不是行政裁量本身。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这种标准和限度的审查是行为是否合乎这种标准和限度的审查是必要的。必要的。 某市一条沿江大道为历史名街,该市总体规划某市一条沿江大道为历史名街,该市总体规划规定要求: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以此为据,该市。以此为据,该市规
19、划局否定了某公司要求将其沿江大道旁的两规划局否定了某公司要求将其沿江大道旁的两层楼改为五层的申请,仅许可其改建为三层。层楼改为五层的申请,仅许可其改建为三层。但该公司在四、五层建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但该公司在四、五层建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实际建设了五层楼房。后被规划局发现,认仍实际建设了五层楼房。后被规划局发现,认为该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楼,属违法建设,且为该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楼,属违法建设,且四、五层楼房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严四、五层楼房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故依据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故依据城市城市规划法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限该公司第四十条之
20、规定,限该公司60日内整日内整体拆除该楼的四、五层。该公司复议请求减少体拆除该楼的四、五层。该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未能成功,随后提起诉讼。拆除面积,未能成功,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楼四、五层确属违法建设,法院认为,该楼四、五层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市规划局有权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鉴于四、五层只有一小部分挡住了沿但鉴于四、五层只有一小部分挡住了沿江大道上的典型景观,故认为令该公司江大道上的典型景观,故认为令该公司拆除四、五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拆除四、五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该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处而可能给该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处罚决
21、定显失公正。依法变更为:拆除该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变更为:拆除该楼四、五层遮挡典型景观的部分,对违楼四、五层遮挡典型景观的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对该判法建设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对该判决结果双方无人上诉。决结果双方无人上诉。 观点分析观点分析 1、比例原则中的公共利益以法律秩序为其首、比例原则中的公共利益以法律秩序为其首要内容。要内容。 2、法律秩序对比例原则运用的要求。、法律秩序对比例原则运用的要求。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区分行政处罚与)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区分行政处罚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 (2)合理性审查尊重法律秩序的第二个规则)合理性审查尊重法律秩序的第二个规则表
22、现在对生效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护上。表现在对生效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护上。 (3)比例原则的衡量,必须赋予个案推论以)比例原则的衡量,必须赋予个案推论以规则效力。规则效力。 行政恢复原状 违法产生的后果违法产生的后果 已有的被破坏已有的被破坏 物质上的破坏物质上的破坏 不应有的被添加不应有的被添加 赔偿赔偿 应得的而未得应得的而未得 秩序上的破坏秩序上的破坏 处罚处罚 第三讲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法律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院的法律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院的设备、条件、法官素质,行政机关执法设备、条件、法官素质,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法律素
23、养,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现行政治经济体制,等等。律观念,现行政治经济体制,等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概括式;概括式; 列举式;(否定式和肯定式)列举式;(否定式和肯定式) 混合式。混合式。三、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三、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2)社会权利通常受)社会权利通常受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保护;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物质帮护;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等。助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等。
24、 (3)政治权利和自由一般不受)政治权利和自由一般不受行政诉行政诉讼法讼法保护保护 四、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四、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 (一)应予受理的行政争议;(一)应予受理的行政争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25、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特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
26、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任免等决定 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区分基础关系和经营关系区分基础关系和经营关系 取消录用问题取消录用问题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二)不能受理的行政争议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
27、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为的目的行为的目的 行为的形式行为的形式 行为的机构行为的机构 法律授权法律授权 行为的阶段性行为的阶段性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
28、行为 调解行为调解行为 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问题的存在问题的存在 学者意见:责任方式可以是赔礼道歉、学者意见:责任方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并且,程序上应该行政支付赔偿金等;并且,程序上应该行政程序先行。程序先行。 最高院学者意见:纳入国家赔偿诉讼。最高院学者意见:纳入国家赔偿诉讼。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五、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的探讨五、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的探讨 (一)关于
29、行政合同(一)关于行政合同 (二)关于事实行为(二)关于事实行为 (三)关于行政裁决(三)关于行政裁决 (四)关于行政鉴定(外化的鉴定与未(四)关于行政鉴定(外化的鉴定与未外化的行政鉴定)外化的行政鉴定) (五)关于责任认定(五)关于责任认定 (六)关于公证行为(六)关于公证行为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的探讨行政诉讼具体受案范围的探讨 (七)关于劳动仲裁不受理或不作出(七)关于劳动仲裁不受理或不作出决定的问题决定的问题 (八)关于对行政机关以所有者的身(八)关于对行政机关以所有者的身份提起的诉讼。(如:对土地,对公份提起的诉讼。(如:对土地,对公产,对企业、对军事等)产,对企业、对军事等) (九)
30、关于行政奖励。(九)关于行政奖励。 (十)关于社会团体行使公权力行为(十)关于社会团体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的可诉性关于行政裁决关于行政裁决 不服民事赔偿行政裁决的争议;不服民事赔偿行政裁决的争议; 不服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不服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 不服补偿裁决的行政争议;不服补偿裁决的行政争议; 1993年年11月月24如最高法院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14条有关问题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复函认为,认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以民不服向人民法
31、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事案件受理”受到批评。受到批评。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不组织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原规定)问题(原规定) 观点一:不可诉。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观点一:不可诉。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可诉,所以请求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论不可诉,所以请求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可诉。也不可诉。 观点二:可诉。理由是:组织鉴定是一观点二:可诉。理由是:组织鉴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医疗鉴定本身;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医疗鉴定本身; 关于确认行为关于确认行为 包括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确认、医包括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确认、医疗事故的确认;疗事故的确认; 交通事故、火灾
32、事故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责任的确认。 支持方:职务行为、依法作出、不是一支持方:职务行为、依法作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鉴定、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般意义上的鉴定、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反对方:实质上是技术分析结论、只是反对方:实质上是技术分析结论、只是作为民事证据、法院无法让行政机关重作为民事证据、法院无法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必须提起两种诉讼才能解新作出认定、必须提起两种诉讼才能解决赔偿问题、现实中会被肇事方利用。决赔偿问题、现实中会被肇事方利用。关于社会团体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关于社会团体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 法律、法规授权不明,导致有些社会团法律、法规授权不明,导致有些社会团
33、体做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的可诉体做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实践中产生歧意。性问题,在实践中产生歧意。 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组织行使公权力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目前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不的行为,目前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不足。足。 第四讲 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原告资格的取得条件(一)原告资格的取得条件 (1)主体)主体 (2)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合)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与可争辩权益之争)法权益与可
34、争辩权益之争) (3)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明确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明确的内在联系与可能的内在联系之争)内在联系与可能的内在联系之争)(二)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二)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平竞争权的 3、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
35、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4、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任的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害关系的 6、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农村土地承包
36、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离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强令兼并、出售、分离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9、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人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董事会等人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犯企业经营自
37、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三)利害关系探讨(三)利害关系探讨 (联华案、婚姻登记案、连环购车案、(联华案、婚姻登记案、连环购车案、秋菊案、行政机关调款案)秋菊案、行政机关调款案) 1、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 (1)物的直接关系)物的直接关系 (2)人的直接关系)人的直接关系 2、间接的利害关系、间接的利害关系 (1)相同利益的利害关系)相同利益的利害关系 (2)相反利益的利害关系)相反利益的利害关系三、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三、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肯定说:,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理论和肯定说:,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
38、()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 ()现实的需要;()现实的需要; ()具有可行性;()具有可行性; ,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适用范围: ()没有确定原告的案件;()没有确定原告的案件; ()原告不愿告、不敢告、无力告的案件;()原告不愿告、不敢告、无力告的案件; ()部分涉外案件;()部分涉外案件;二、行政诉讼被告 (一)(一) 适格被告:适格被告: 行政机关说;行政机关说;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说;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说; 行政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主体说。(二)被告的具体情形 1、复议行政案件的被告、复议行政案件的被告 (1)已经复议案件)已经
39、复议案件 维持原决定的案件维持原决定的案件 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2)复议机关未做出决定案件)复议机关未做出决定案件 复议机关说与原机关说复议机关说与原机关说 区分必经程序与选择程序、区分必经程序与选择程序、 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二)被告的具体情形 2、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3、派出机构行为的适格被告;、派出机构行为的适格被告; 4、不服综合执法机构行为的被告;、不服综合执法机构行为的被告; 5、非常设机构行为的被告;、非常设机构行为的被告; 6、批准行为的被告;、批准行为的被告; 7、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决定、行政机关与非
40、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决定的被告。的被告。 (二)被告的具体情形 8、共同被告、共同被告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同一不可分的侵权结果同一不可分的侵权结果 9、被委托组织所作行政行为、被委托组织所作行政行为 有无法律依据与被告的确定有无法律依据与被告的确定 有无合法的委托形式与被告的确定有无合法的委托形式与被告的确定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确定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被告确定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被诉行政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参加为有利害关系,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
41、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 条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条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解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该利害关系不是第三人的充分条件该利害关系不是第三人的充分条件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形式: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形式: 申请参加(信息不足)申请参加(信息不足) 通知参加(可以与应当之争)通知参加(可以与应当之争)关于利害关系的不同看法 1、这种法律关
42、系仅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这种法律关系仅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与被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客观上调整或涉及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或就直接决定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或调整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调整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 2,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上限定范围太窄,法,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上限定范围太窄,法
43、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分为三种: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分为三种: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相对人)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相对人为对象所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相为对象所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相对人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形成的对人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行政机关把被处罚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行政机关把被处罚人借用的财物当作原告的财物予以没收。人借用的财物当作原告的财物予以没收。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
44、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由于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由于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原告做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有矛盾,机关对同一原告做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有矛盾,当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另一个必受其影响。当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另一个必受其影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要求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 (3)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协助原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协助原告,也不协助被告,仅为证明自己行为的合也不协助被告,仅为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45、,避免诉讼结果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性,避免诉讼结果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影响。(四)关于第三人的一般情形 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与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对行政处罚不对人给与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人未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46、。 在越权之诉中,被越权的机关可以作为第三在越权之诉中,被越权的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缺乏依据)人参加诉讼。(缺乏依据)(四)关于第三人的一般情形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相对人以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则其与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缺乏依据)则其与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缺乏依据)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署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政诉讼的,
47、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对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相应对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相应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 被告错误,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意不改的,被告错误,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意不改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五讲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笔录。 二、证明标准 (一)(一)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二)(二) 证明标准的形
48、式证明标准的形式 1、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2、 优势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3、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三、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有学者(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只能由被告举证,依据认为,行政诉讼只能由被告举证,依据是:是: (1)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建立)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否则就是违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否则就是违法的;法的; (2)被告在证据收集、鉴定、保存等方)被告在证据收集、鉴定、保存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比原告优越。面的能力和条件比原告
49、优越。 四、 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实 2、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五、原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初步证明符合起诉人的条件、初步证明符合起诉人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有明确的被告;(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属于人
50、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院管辖。 对该条件的两种极端的理解:过于严格与过于对该条件的两种极端的理解:过于严格与过于宽泛宽泛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证明劝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证明劝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驳回起诉。的,可以驳回起诉。五、原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2、 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除外情形:(除外情形:(1)被告应当以职权)被告应当以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原告因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