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QIAN YAN前言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QIAN YAN前言CONTENT
2、S出台背景1出台意义2制定历程3起草原则4时代特征5特色亮点6目录 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一、出台背景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
3、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一、出台背景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
4、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一、出台背景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于2018年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而后争取于2020年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实现众望所归。一、出台背景1.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这是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公民人
5、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必须在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和落实。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出台意义-民法典二、出台意义-民法典2.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
6、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二、出台意义-民法典3.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
7、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
8、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2.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
9、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 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3.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
10、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 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
11、的高度重视。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二、出台意义-民法总则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 而民法典的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统领整个民法典。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共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民法总则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12、三、制定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由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分别主持,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
13、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制定历程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于2015年3月率先启动,历时两年多,终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三、制定历程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
14、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家将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拟在2020年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三、制定历程四、起草原则一是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
15、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遵循了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四、起草原则 1.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民法总则必须立足于这一基本国情,研究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实践需求确定立法重点,用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点。同时,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注重与民法典各分编和其他部门法的有机衔接。四、起草原则 2.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现行民事法
16、律大部分规则实际可行,为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制定民法总则,必须深入总结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予以继承,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并适度体现前瞻性。四、起草原则 3.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包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与民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相通的。制定民法总则,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让我们的民法总则体现鲜明的民族性。同时
17、,要有世界眼光,善于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五、时代特征 1.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民事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一条抓总的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围绕着保护民事权利这一核心,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1.民法总
18、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一是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和绿色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昭示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原则,也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还为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准则。 1.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二是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如果把民事生活领域比喻为一个大舞台,民事主体制度回答的是谁可以在这个舞台唱戏,即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而民事权利的行使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
19、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一种是以某种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利。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赋予每个人民事主体地位;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分别赋予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赋予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这样规定,最大程度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围,确保人们能够以个人名义或通过某种组织行使民事权利。 1.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是突出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
20、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在这一章列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不仅涵盖了现存的所有民事权利,而且在知识产权客体、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作出前瞻性规定。基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要求,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规定。 1.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四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都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既可以自己实施这些行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法总则第六章规定了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
21、效的、哪些可以撤销、哪些效力待定等;第七章规定了共同代理、转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等,全面确立了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则,以维护民事生活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1.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五是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将不受保护的制度。民法总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对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回答了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救济,以及多长时间内应当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与前面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一起构建了民事法律制
22、度的基本框架。 通过以上主要规定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立场这一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民法总则的时代性,最根本的在于它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23、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许多需要民事立法加以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民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从体例结构和法理逻辑,到具体法律规范的权衡把握,民法总则紧紧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的决策精神。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深入总结我国民事法律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在继承现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作出许多创新性发展。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
24、想新战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回应人民的期盼、解决人民在民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全面保护民事权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了新发展理念。如民法总则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鼓励和保护创新。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在鼓励私人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投入更多资源支持公益组织,通过各种方
25、式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强调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平等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十分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重点是全面保护和平等保护,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按照这一精神,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在民事权利一章全面规定保护各
26、种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在其他章节以公平为核心对保护产权作出规定。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民事法律领域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主性,保护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是“法”,民事主体之间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行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合同,也是“法”,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种“法”原则上只能约束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具有对
27、抗其他善意民事主体的效力。因此,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中,民法总则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维护公平正义,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规则。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
28、犯。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了这一要求,在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同时,按照规则公平的要求,为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行为规则。特别是为民事主体提供各种选择,比如,个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既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个人作出自己的选择,就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则。把选择权交给民事主体,既为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广阔空间,也确保了规则的公平。 2.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巩固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党中央历来强调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
29、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民法总则全面贯彻这一精神,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又如在监护制度方面,家庭在我国人民的民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
30、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支持拥护。 3.民法总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立法宗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部法律条文。 首先,民法总则不仅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核心价值观,还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体现了在民事生活领域弘扬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等价值取向。民法
31、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自由价值观念的民法表达。3.民法总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民法总则适应民事活动的特点,深化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受侵犯;保护民事活动的善意一方,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总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全部规定之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必将为我国的民
32、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民族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六、特色亮点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比如,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等等,充分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33、 1.公序良俗”成“硬法” 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写出来,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民法总则草案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把“公序良
34、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内容是否写入民法总则,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民法总则草案第八条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鞭挞浪费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扼制“杀鸡取卵”的发展方式,对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子孙后代留下“金山银山”。3.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16条对胎儿权益作出保护,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35、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体现了对胎儿权益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创设这一制度,是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向前延伸到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同时,以活产为条件,对继承、赠与这两种常见的胎儿权益予以明确列举。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条件承认,既维护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性规定,又回应了社会生活和胎儿权益保障的现实需求,并为法律发展留有余地。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改为8岁,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
36、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一直是民法典编纂中的热点问题。民法总则第19条将原来的10周岁降为8周岁,是综合考虑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而作的调整。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未成年人愈发频繁地参与民事
37、活动,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过高而引发的问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5.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鉴于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化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并且因之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必将日益丰富,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概括性
38、规定,在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诉求的同时,避免对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类型化等诸多争议贸然定论,也使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具包容性,能够为后续出现的更多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基本法依据。5.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
39、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6.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从法理和社会实践的可能性考虑,法律在规定见义勇为免责时,对滥用“见义勇为”权利或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不计后果给被救助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也应加以限制。但在现实中,这些“重大过失、损害”是很难清晰准确界定的。6.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对于特别紧急突发的情况,要求见义勇为者准确判断、避免“重大过失
40、或重大损害”,是很难做到的。这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遍查国内外司法案例,尚未发现此类实例。那么,不再区分“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害”会不会损害受助人权益呢?实际上也不用过分担心。如果某些图谋不轨者以“见义勇为”名义伤害受助人,那么这种行为已根本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不适用这一条款,应依法追究故意伤害责任。7.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为三年,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中最短的。现实生活中,由于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受到保护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
41、进社会诚信建设,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7.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间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力。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8.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的一个很大亮点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的特
42、征),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简单套用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8.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同时,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将通过折股量化组建独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成为改制中遇到的核心问题。这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人地位,使之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8.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
43、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9.个人信息禁止买卖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与以往关于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及个人保护自己信息的相关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享有了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时获得救
44、济的权利。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住址等被明确地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9.个人信息禁止买卖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10.保护烈士人格权益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一个时期以来,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时有发
45、生,诋毁革命领袖的思潮有所抬头,在全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本法出台前,我国保护革命英烈人格的专门法律尚属空白,仅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有零星规定,而且这些零星规定也有一定缺陷,将起诉的主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鉴于此,民法总则对保护英烈的人格作出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提供更为直接、有力、明确的裁判依据。此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11.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加上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和“老龄化”的到来,对被
46、监护人利益保护多样化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监护制度也需要创新。民法总则草案在原来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结束语 日本学者说过:“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总则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落实权益保护、解放私权思想、释放创新活力,为整个民法典编纂打开了一扇开时代风气之先的大门。 以民法总则为开端的中国民法典编纂,开启了一个与世界接轨、与时代对话的新时代。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到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再到21世纪初中国加紧编纂的民法典,包容开放的中国当有气魄与雄心,在民法总则基础上磨砺出一部傲立时代的民法典,为穿越“历史三峡”的中国指明方向,为世界立法文明贡献“中国方案”。谢谢您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