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三、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二、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三、除斥期间适用范围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二、期限的计算 除注明外,本章所引法条为民法总则。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一、概念二、法律效果三、适用范围四、期间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案例】 甲有商品房一套,于2014年9月10日租给乙使用,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底交纳。乙前十个月都按期交付了租金。
2、2015年8月底乙搬出甲的房子,尚欠两个月的租金。乙向甲保证,等有钱时一定付清。甲便一直未向乙讨还。2018年3月,乙向甲支付6000元。一周以后乙又反悔,声称他对甲的债务已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归于消灭,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6000元钱,甲拒绝返还,乙诉至法院。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又称为消灭时效,对比于取得时效。 【特征】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变动; 状态与人的意志无关; 强制性不得以协议变动。 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
3、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立法依据】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理解】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抗辩权; 抗辩权可以阻止请求权实现(自然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民事权利本身; 抗辩权可以放弃,则抗辩权消灭。 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流程图】民事权利(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权利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权利未实现权利人行使
4、请求权债务人应请求履行债务,债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请求权未实现,权利未实现请求权人起诉(公力救济)胜诉,请求权实现,权利实现(可能强制执行)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败诉,胜诉权未实现,请求权未实现,权利未实现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肯定范围】 债权请求权 【否定范围】 立法依据 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四、诉讼时
5、效的期间 【定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定义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立法依据 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规定 第188条第2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特别规定 第189条当事
6、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案例】 判断此项说法是否正确?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一、中止二、中断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定义】 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四章
7、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中止事由】 第194条第1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法律后果】 第194条第2款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3个个月月6个个月月9个个月月12个个月月15个个月月
8、18个个月月21个个月月24个个月月27个个月月30个个月月33个个月月36个个月月39个个月月42个个月月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定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中断事由与法律后果】 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9、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3个个月月6个个月月9个个月月12个个月月15个个月月18个个月月21个个月月24个个月月27个个月月30个个月月33个个月月36个个月月39个个月月42个个月月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案例】 原告瓷砖厂与被告商贸公司于2014年1月5日订立保管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当原告的货物(瓷砖)由S市发往H市后,由被告代为保管并代为发货。原告每年支付给被告5万元保管费。同年2月10日,原告运来50万块瓷砖,存放在被告的仓库里。同年10月20日,被告因与他人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急需瓷砖,未征得原告同意,遂从仓库内取走15万块的瓷砖。同年10月25日,
10、被告通知原告其事,希望按出厂价支付货款。原告遂派人来清点存货,提出已被取走的货物按出厂价计算价值15万元,被告认为仅值12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同年11月20日,原告从被告的仓库中取走剩余的35万块瓷砖并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须在12月底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货款(15万元货款扣除5万元保管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后来,原告因实行承包,新的承包人明知被告欠款一事,但未催讨。2018年5月,原告更换了负责人,新上任的厂长立即派人向被告催讨10万元的货款,被告正式答复,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被告本无义务偿还,但是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偿还7
11、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偿还7万元太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表示,既然原告起诉,其不准备偿还任何货款。 问题: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节 除斥期间一、概念二、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三、适用范围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定义】 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征】 一般是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债权请求权以外某些权利的存续期间; 不变期间。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三节 除斥
12、期间 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期间届满:权利消灭;利益不得抛弃。 法院应当主动援用除斥期间规则。 【期间计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适用于形成权,但是否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存在不同立法例,理论上尚未厘清。 我国立法上,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145条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
13、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节 期限一、概念二、计算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定义】 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的某日等。 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另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四节 期限 二、期限的计算 【方法】 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 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方法问题。 就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 前者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如1天为24小时;后者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第四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四节 期限 【适用】 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 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 期间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 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 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1个月以30天计;1年以365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