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
2、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一) 建
4、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2005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5、。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
6、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办法计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
7、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
8、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
9、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
10、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
11、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
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
1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
14、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附件1: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
15、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2)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3)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红砖、砼砌块等墙体;(4)市政工程可采用统一的、连续的施工围栏;(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各类图板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文明施工承诺公示牌、消防保卫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文明施工管
16、理网络图、劳动保护管理网络图。企业标志(1)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2)生活区有适时黑板报或阅报栏;(3)宣传横幅适时醒目。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二级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主干道应适时洒水防止扬尘;清扫路面(包括楼层内)时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4)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5)施工现场混凝土及砂浆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7)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8)现场进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备;(9)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
17、员应当进行登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按劳动保护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和表明身份的胸卡;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1)施工现场应当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够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3)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并设置安全疏散
18、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4)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5)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
19、符合环保、消防要求;(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3)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4)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6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5)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6)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7)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8)食堂墙壁(含天花板)围
20、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1.5 m以上(烹饪间、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9)食品原料储存区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0.15m)存放,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10)原料初加工场地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1-2%的坡度。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三类食品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11)烹调场所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墙壁应铺设瓷砖,炉灶上方应安装有效的脱排油烟机和排气罩,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12)备餐
21、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 220伏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不低于2.5m。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备餐台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13)在烹调场所或专用场所必须设立工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和保洁柜。工用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不得与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混用。水池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为就餐人员提供餐饮具的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14)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15)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桶,并应及时清运;(16)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
22、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17)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18)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19)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现场办公生活设施(20)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21)文体活动室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2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23)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
23、、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2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25)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产品;(2)按二级保护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
24、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0.18m高的踢脚板。脚手架基础、架体、安全网等应当符合规定。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0.05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0.5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或每层设置一
25、道硬隔离;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备注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0.18m高的踢脚板。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操作平台交叉作业(1)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2)操作平台面满铺竹笆、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3)悬挑式钢平台两边各设前后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4)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5)高层建筑施工或者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
26、半径内,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棚;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附件2:桂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表序号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备注1环境保护1.1桂市措0109010粉尘控制1.2桂市措0109020噪音控制1.3桂市措0109030有毒有害气味控制2文明施工2.1桂市措0110010安全警示标志牌2.2桂市措0110020现场围挡包括大门2.3桂市措0110030各类图表2.4桂市措0110040企业标志2.5桂市措0110050场容场貌2.6桂市措0110060材料堆放2.7桂市措0110070现场防火2.8桂市措0110080垃圾清运3安全施工3.1.1桂
27、市措0112010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3.1.2桂市措0112020通道口防护3.1.3桂市措0112030预留洞口防护3.1.4桂市措0112040电梯井口防护3.1.5桂市措0112050楼梯边防护3.1.6桂市措0112060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3.1.7桂市措0112070高空作业防护3.1.8桂市措0112080操作平台交叉作业3.1.9桂市措0112090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用品4临时设施4.1桂市措0111010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值班室等4.2生活用房4.2.1桂市措0111020宿舍4.2.2桂市措0111030食堂4.2.3桂市措0111040厕所、浴室、开水房等密闭式垃圾站、盥洗设施、化粪池等4.3生产用房4.3.1桂市措0111050水泥仓库4.3.2桂市措0111060木工棚、钢筋棚4.3.3桂市措0111070其他库房包括分包使用库房4.4临时用电4.4.1桂市措0111080配电线路4.4.2桂市措0111090配电开关箱4.4.3桂市措0111100接地保护装置4.5临时给排水4.5.1桂市措0111110供水管线管具、表具、阀门4.5.2桂市措0111120排水管、沟4.5.3桂市措0111130沉淀池4.6临时道路4.6.1桂市措0111140临时道路4.6.2桂市措0111150硬地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