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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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与股权股份与股权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本章要点1.掌握公司的基本概念和公司的相关特征,学习公司资本的构成与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理解公司整个运行机制。 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清晰理解,掌握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焦点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制定与修

2、订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四、公司的种类五、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人格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由此可见,就性质而言,公司法主要是组织法或主体法。二、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公司法的制定:1993 年12 月29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 公司法的修订:三、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

3、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公司 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 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四、公司的种类五、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二)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效力 :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四)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成

4、立时:发起人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公司不成立:发起人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类型制定主体修改主体载明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股东会公司法第25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东大会公司法第81条六、公司的人格(一)公司人格的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体现两个方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有无独立的法人人格,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无适格的主体。 由于

5、公司是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法人,所以在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问题上所受限制较为严格。一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受到限制;二是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较为严格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所谓公司人格的否认,又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基于学理解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有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构成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三、出资与转让四、增资与减资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公

6、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构成 公司资本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股东出资的禁止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经过长期的实践,世界各国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利弊:法定资本制具有保证公司 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同时存在公司成立后增资程序繁琐的缺点。授权资本制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然而也具有被欺诈行为利用的可能性,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书认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三、出资和转让(一)出资1.股东出资方式世界各

7、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出资平等主义;(2)出资不平等主义;(3)基本出资制 2.股东出资的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认足,至于出资是否必须一次缴清,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3、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违约责任差额补足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二)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8、东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6)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特殊情况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

9、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无权处分处理。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10、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除特定情况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8)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四、增资与减资(一)增资1.增资的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属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亦须经出席会议

11、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增资的方式 一是增加股份的数额;二是增加股份的金额;三是既增加股份的数额,又增加每股的金额。(二)减资1.减资的程序与增资相同,减资决议的作出亦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减资的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与股权股份与股权一、股份二、股权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与股权股份与股权一、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概

12、念: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股权特点:1.不可分性2.金额的均等性3.权利上的平等性4.自由转让性(二)股份的种类:二、股权(一)股权的概念与种类概念: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种类:(二)股权的行使亲自行使委托代理人行使是否允许招揽代理权?(三)股权的确认1.虚假出资的股权确认:既要充分把握股权构成的实质要件,也要充分考虑对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瑕疵出资的股权确认:应承认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享有股权,承担义务,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不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3.隐名出资的股权确认 (1)规避法律 (2)其他原因(四

1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2.被告:公司法未作限制3.前置程序:股东在起诉前应书面请求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遭到后者拒绝,或者自后者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起诉,或有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一、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二、股东会三、董事会四、监事会五、经理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的组

14、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一、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为了适应公司的组织机能而依法设置的实现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的组织系统。(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1.分权制衡原则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3.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原则二、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概念:广义上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狭义上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特征:1.全体股东组成 2.最高权力机构 3.法定非常设(二)股东会的职权:公司重大事项(三)股东会的种类:普通会议与特别会议(四)股东会的召集 1.召集人原则上为董事会。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15、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六)股东会的议事记录:完备(七)股东会议的无效与撤销三、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概念: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常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内涵:1.业务执行机关 2.集体执行机关 3.经营决策的领导机关 4.法定常设(二)董事会的职权: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和对外的业务代表权。(三)董事会的产生和组成:董事一般应由股东会选任,董事会由符合条件的董事组成。(四)董事会会议:普通

16、会议与特别会议(五)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和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公司常设机构。(二)监事会的职权:法定监督机构。(三)监事会的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四)监事的任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五)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六)监事的义务和责任: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疏于而造成损害则赔偿责任。五、经理(一)经理的概念和职权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

17、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对于专属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作出决定。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二)经理的选任和解聘:经理的选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三)经理的任务与责任:经理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二、公司的分立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形式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

18、其中的一个公司或创设另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签订合并协议-通过合并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办理合并登记(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一是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二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是股东资格的当然承继。二、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形式: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股东会决议-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由分立后的各公司代表签署内部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申请登记(三)分立的法律效果: 1.对公司:分立可能导致其解散或资本

19、和股东的变更。2.对股东:其与原公司关系及其股权的数量和结构等的变化。3.对债权人:债务人主体的变化。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二、公司的清算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解散属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二)公司解散的原因(三)公司解散的登记和效力 1.公司权利能力便受到限制。 2.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3.股东与公司关系的规定仍然适用。二、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含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三)清算中公司的机关 清算期间公司其他机关消灭,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可以行使原有的职权,但以清算事务为限。 (四)清算人1.清算人的选任:(1)法律规定产生;(2)股东选任;(3)法院指定2.清算人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将其解任。有股东会解任和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将清算人解任两种方式。3.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相当于董事的地位,享有与董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清算人的义务: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五)清算程序组织清算组-公告、通知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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