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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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u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u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u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u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u 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u 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u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u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u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u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u 第十二章 再审程序 u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u 第十四章 督促程序 u 第十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u 第十六章 破产程序u 第十七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u 第十八章 执行程序总论u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分论 u 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u 第二十一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

2、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u讲授内容:讲授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u前沿问题探讨前沿问题探讨u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一、民事纠纷u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u特点:

3、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对特定事实的争议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案例 某县技术监督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到一公司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门市部门口设有一小摊,出售日用百货和副食品,经抽样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食品存在过期和其他质量问题,但在准备查封时,被门市部营业员阻挠,未能查封。后监督局以本局名义在该县电视台上播发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稿子,称“XXX公司门市部经销大量过期变质食品,请消费者注意,不要只注意价格而忽视质量,上当受骗。”公司认为

4、监督局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督局更正报道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相对人认为损害其名誉权而形成的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u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u(一)自力救济(一)自力救济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自力救济的典型

5、方式方式:自决和和解。自力救济具有两大特征:两大特征:(1)最高的自治性;(2)非严格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解的限制:和解的限制:l(1)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l(2)和解必须遵循公平与自治原则,不得强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和解的效力:和解的效力:l(1)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l(2)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l(3)转换为调解书。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

6、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u(二)社会救济(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社会救济的主要类型类型: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调解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纠纷。调解具有三个主要属性属性:(1)第三者介入。(2)纠纷主体的合意性。(3)非严格的规范性。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u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将纠纷提

7、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u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特点:(1)民间性。(2)自治性。(3)法律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u(三)公力救济(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民事纠纷的公力救济:民事诉讼;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具有两大特征:l(1)国家强制性。l(2)严格规范性。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8、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一、民事诉讼u(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u(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3. 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不告不理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u(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民事诉讼模式民事

9、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u(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所谓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所谓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对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以及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等方面均具有主导权。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

10、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模式u(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1991年之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当事人的地位则得到了加强,具体表现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自愿调解的制度,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裁判执行上强调依当事人的申请等。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u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u狭义狭义或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u广义广义或实质意义的民事

11、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尚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u(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u(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u(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性质主要是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主要有:l1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l2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u(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第2条:l(1)保护当事

12、人行使诉讼权利。l(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l(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l(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l(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u(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

13、二节三、民事诉讼法2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3对人效力对人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豁免权: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14、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法例外:(1)享有司法豁免权者的所属国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2)享有司法豁免权者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的;(3)享有司法豁免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而被反诉的。4对事效力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

15、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u1诉讼宪法化诉讼宪法化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u2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裁判民事案件。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

16、re Law第一章第三节案例u齐玉苓与陈晓琪原同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年,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级财会专业委培生,而陈晓琪则落选。但是,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告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而是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晓琪。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被掩盖多年后终于东窗事发。年月日,齐以陈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和精神损失万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案例u法院

17、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层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的关系u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u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二者相互独立,互

18、不从属。(2)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u联系联系:u区别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基本原则不同。3审理方式不同。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5执行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u联系联系: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行政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u区别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审理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

19、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u联系: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u区别:1.纠纷解决机构的性质不同。2.受理的前提不同。3.当事人的选择权限不同。4.具体程序步骤不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六、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u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u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联系: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明效力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

20、前沿问题探讨u在当今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被广泛运用,其功能不断扩大,地位日益提高,并已逐渐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了以民事诉讼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其优势和长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弊端。如何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扬长避短,并且与诉讼机制有机衔接,相辅相成,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课后思考题u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u2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u3如何协调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u4试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

21、l Procedure Law第一章第三节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u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四节第四节 诉与诉权诉与诉权 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 第六节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七节第七节 既判力既判力u前沿问题探讨前沿问题探讨u课后思考题课后思考题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节 概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一节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u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

22、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和既判力论。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u发展历程:“实体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二元论”u现代二元论的诉讼观:(1)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2)民事诉讼法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一、民事诉讼价值的含义u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u民事诉讼价值包括民事诉讼价值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程序价值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实体价值则体

23、现了民事诉讼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u1程序公正程序公正(1)法官中立。其一,法官与自己正在审判的案件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次,法官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2)诉讼当事人平等。(3)程序参与。其一,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其二,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或进行过辩论。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5)程序安定。其一,程序运行的稳定性:

24、法官及当事人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不得任意诉讼;其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对经过正当程序审理并得出的程序结果,不允许任意变更或撤销。u2程序效率程序效率及时审理判决、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具体要求:(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3)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申请执行要件等。(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5)规范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合理的期间制度等。u3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关系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关系(1)一致性(2)冲突民事诉讼法民事诉

25、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三、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u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法院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四、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关系u1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一致性。u2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u3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协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三节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u1私权保护说:由于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因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由法院依照实体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u2

26、维护法律秩序说u3纠纷解决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纠纷的强制性解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三节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u4程序保障说:国家设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并在诉讼构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自拥有主张、举证的机会。u5权利保障说: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实体法上的实质权,而非请求权。u6多元说u7搁置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三节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化u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化的:(1)保护民事权益、解决

27、民事纠纷和维护法律秩序(2)创制民事实体法规范(3)确定公共政策等目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 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u(一)诉的含义(一)诉的含义u诉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u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特征:(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2)“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提起的。(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的实体内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u(二)诉的要

28、素(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1)当事人(2)诉讼标的(3)案件实体事实u(三)诉的类型(三)诉的类型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1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l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给付和种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l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确认之诉l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l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l通常情况下,确认之诉是对特定的争议的

29、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事实”一般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例外: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l形成之诉形成之诉,通常又称为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l可分为两类:l(1)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比如合同变更之诉等。l(2)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又称真正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u

30、(四)诉的合并与变更(四)诉的合并与变更1诉的合并诉的合并l(1)类型:l诉的主观合并l诉的客观合并l诉的主客观合并l(2)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l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l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l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l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的其中之一必须享有管辖权,对与该诉有牵连关系的他诉取得管辖权(诉的合并导致管辖权的合并);l4)必须符合法律无禁止合

31、并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l(3)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l1)单纯合并单纯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l2)预备合并预备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或先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或后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获得胜诉的确定判决则备位之诉无须审判:l3)选择合并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

32、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一、诉2诉的变更诉的变更(1)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2)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基本相同,主要有:l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l2)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变更(我国有些司法解释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变更);l3)新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此外,在德日等国家,还要求诉的变更须不显著地拖延原诉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u(一)诉权理论的演变(一)诉权理论的演变1私法诉权说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

33、权,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2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1)抽象诉权说l此说认为:诉权是指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享有的请求法院合法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限于发动诉讼程序,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诉讼,诉权即已实现。(2)具体诉权说l权利保护请求权说:主张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决的权利。l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就自己的请求是

34、否适当作出判决即本案判决的权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l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诉权即为司法行为请求权,它是诉讼开始后实施诉讼的权能,并非存在于诉讼之外的权利。3宪法诉权说宪法诉权说l主张诉权来自于各国宪法所保障的“接受裁判权”。4二元诉权说二元诉权说l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指原告对被告的实体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胜诉权)。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5诉权否定说诉权否定说l日本学者三月章:诉

35、权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将这种权利作为一种制度上的权利来看待,不具有任何意义。u(二)诉权的内涵(二)诉权的内涵民事诉权的内涵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2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注意】当特定的民事纠纷需要诉讼救济时,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权。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只有纠纷主体一方行使诉权,但不能据此否定另一方当事人也享有诉权;双方同时或者先后行使诉权,

36、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只得接受一方而否决另一方,但也不能据此否认诉权是平等享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3诉权包括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诉权包括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1)所谓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行使诉权提起“诉”(起诉):行使起诉权诉讼程序的启动(2)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u(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概括和集中体

37、现,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形式。1联系:联系:l(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l(2)诉权的行使要能现实地启动诉讼程序,必须借助诉讼权利(起诉权或者反诉权)的行使l(3)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2区别:区别: l(1)权利的性质不同权利的性质不同:诉权属于基本人权之一,由宪法规范;诉讼权利则属于程序权利,由诉讼法规定。l(2)权利的内涵不同权利的内涵不同:诉权既包括程序内涵又包括实体内涵;而诉讼权利是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展开诉讼的进攻防御、进行各

38、项诉讼行为的权利,不包括实体内涵。l(3)产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而诉讼权利存在于诉讼过程中。l(4)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不同: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l(5)义务主体不同义务主体不同:与诉权主体相对的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可能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诉讼参与人。l(6)行使的次数不同行使的次数不同: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

39、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二、诉权u(四)诉权的保护(四)诉权的保护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除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之外,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立法保障,二是司法保障。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 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一、诉讼标的理论的演变u1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判别诉讼标的的多少,须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u2新诉讼标的理论

40、(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二分肢说二分肢说:主张诉讼标的的内容不能以实体请求权为依据,而只能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为识别标准,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中只要有一种为多数,诉讼标的即为多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一、诉讼标的理论的演变一分肢说:将事实理由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中剔除,认为诉讼标的仅以诉的声明为识别标准。按照一分肢说,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即使存在不同的事实理由,仍仅为一个诉讼标的。u3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说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时,属请求权基础竞合而非请求权的竞合,此

41、时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因几个事实关系发生几个请求权,且请求给付的内容又相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二、诉讼标的的含义u1诉讼标的的含义诉讼标的的含义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民事实体法律效果予以裁判确定的请求。u诉讼标的具有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二、诉讼标的的含义(1)从程序程序角度来看,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

42、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种请求不同于实体法上请求权。(2)从实体实体角度来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想获得的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民事实体法律效果。u诉讼标的由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必须具体明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二、诉讼标的的含义u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标的即诉讼请求: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基本上同义。(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

43、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诉讼标的物则是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具体的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五节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u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简称民事诉讼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u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

44、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u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院。(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u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不相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u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1)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

45、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案件事实。(2)程序事项为客体:起诉、反诉、上诉等是否合法以及回避、诉讼期间顺延、管辖权异议、管辖合意、撤回起诉等所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u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民事诉讼事件;二是民事诉讼行为。u1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民事诉讼行为的含义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46、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u2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1)法院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或者说具有法定的职权性,主要可分为四种:其一,法院的审理行为其二,法院的裁判行为其三,法院的执行行为其四,法院的诉讼指挥行为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法单独直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如当事人向

47、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须法院同意,就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如当事人自认、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协议管辖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注意:u原则上,民事诉讼行为采取“表示主义”,即诉讼行为的有效成立仅以表示行为为准,并不以“意思真实”为诉讼行为生效要件,拒绝类推适用民法上的意思瑕疵可撤销等规定u民事诉讼行为原则上也不得附条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六节第七节 既判力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七节一、

48、既判力的含义u1判决确定与既判力判决确定与既判力法院判决处于不得通过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法院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不得以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实质确定力,即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七节一、既判力的含义u既判力的约束力:既判力的约束力:(1)从当事人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即当事人对既判的案件不得再为争执。禁止当事人等再行起诉(包括反诉);法院一事不再理。(消极效果)(2)从法院法院的角度来说,即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前诉确定

49、判决的拘束。法院应以前诉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处理后诉,不得作出相异的判决。(积极效果)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七节一、既判力的含义u2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诉讼系属的效力诉讼系属的效力,即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若再行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2)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若再行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七节一、既判力的含义u3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的

50、法律文书在我国,包括法院的确定判决(非讼判决除外)和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确定判决。既判力的扩大化:法院支付令、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除外)、仲裁调解书等,也具有了既判力。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二章第七节二、既判力的本质u(1)实体法说实体法说:认为既判力本质在于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的效果。u(2)诉讼法说诉讼法说:认为判决的既判力纯粹系诉讼上的效力,与诉讼之外的实体权利毫无关系,判决具有既判力的原因,在于国家的审判及其权威性的判断需要得到稳定和统一。u(3)权利实在说权利实在说:判决之所以有既判力,是因为判决能赋予真正实在的权利,当事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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