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家好大家好2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培训班征占用林地培训班自治区林业厅林政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处20142014年年1010月月3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 韦龙斌韦龙斌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4目目 录录 前前 言言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
2、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第七第七章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第八第八章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5前前 言言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66.88%,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都涉及林地。6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一
3、、林地概念一、林地概念 林地,即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为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7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他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渔等辅助生产用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
4、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8二、林地分类二、林地分类 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 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9 按林种分类系统及划分标准,将其中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即: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 按主导功能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其中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属公益林地,用材林林
5、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属商品林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10三、林业、国土法律法规中的林地概念差异三、林业、国土法律法规中的林地概念差异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与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林地的定义和分类互不统一,在森林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个地类认定和面积数量的问题。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
6、分类11 国土部门土地调查中的林地只包含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苗圃地,但不包括宜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和部分辅助性用地。 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统计口径,有林地、灌木林地中的经济林地包含了土地调查中的部分园地,辅助性用地中包含部分建设用地,宜林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中包含了部分荒草地、裸地、其他未利用土地等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自然保留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1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与土地调查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比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与土地调查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比较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土地调
7、查土地调查 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采伐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迹地、火烧迹地 林地、园地林地、园地 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地 荒草地、裸地荒草地、裸地 其他林地其他林地 部分建设部分建设用地用地 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13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地位的规定一、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地位的规定 从顶层设计看,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的前置性和准入性审核(不属于其他事项的前置程序)。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
8、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三部法律法规中。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
9、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1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
10、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17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
11、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18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
12、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 号)的规定,为了严格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除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用地外,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就是类似森林采伐限额一样,对年度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能超定额使用林地。19三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 包含三种类型: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二)临时占
13、用林地的审批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0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10公顷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35公顷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70公顷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
14、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1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规定,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
15、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2 四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规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审
16、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如下: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 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3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7、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4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
18、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5 6.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
19、殊要求的,原则上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6 (二)其他规定(二)其他规定 1.1.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控制工期
20、的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 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报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办法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单体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先行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政发201056 号)的要求
21、组织申报。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7 2. 2.一次性申请规定。一次性申请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3.3.未批先用林地补办占用征收林地规定。未批先用林地补办占用征收林地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22、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8 五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拟用林地的生态区位的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拟用林地的生态区位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已于2012年12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区112个县(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已经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工程除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一)项目建设工程须符
23、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林函规字2010181号):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1110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各项林
24、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建、工业交通、水利能源工矿旅游农业、环保等各类建设项目,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30 (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项目占用林地的整体控制作用 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2011)标准,依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保护等级进行系统评价定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县域范围内林地分为、共4个保护等级。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31 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
25、,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级保护林地包括除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自治区级公益林地等。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实行严格保护。实施局部除国家和自治区重要基础设施和项目征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使用林地。 级保护林地是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32 六、其它法规政策在技术层面的相关规定六、其它法规政策在技术层面的相关
26、规定 (一)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不得使用林地,限制供地的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使用林地; (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三)建设项目用地要以具体项目申报用地,不能以工业园、开发区等名义申请用地;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33 (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不能通过租用林地的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五)不得随意扩大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将非临时用地以临时用地的形式审批,或对一些临时用地项目化整为零审批;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必须符合其总体规划。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
27、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34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一、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审核程序(一)审核程序 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
28、业厅主管部门。 35 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于自治区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36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29、材料; 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37 (8)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
30、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9)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38 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3)
31、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直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39 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审批程序 拟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县级林业厅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32、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0 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拟临时使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拟临时使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
33、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主管部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主管部门。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1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
34、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2 (8)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
35、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临时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9)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3 2.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36、的收费依据和标准与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相同。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4三、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三、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凭项目批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补偿协议、林权证、申请人资料等) 属地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区直林场林地的,直接向林场提出申请)初审设区市林业局审查并同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服务窗口受理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查核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人审批自治区林业厅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人领取批件备注:备
37、注: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林业厅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45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报批的重要材料,是审核审批项目使用林地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使用林地
38、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该文件规定: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46 (一)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
39、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47 (二)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48 二、报告审核权限二、报告审核权限 严格审核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工作的重要程序,是林业行政管
40、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促进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使用林地具有重要意义。 (一)下列建设项目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审核: 1.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跨设区的市使用林地的项目; 3.使用林业系统区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的项目; 4.使用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含10 公顷)的项目; 5.使用林地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49 (二)使用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由设区的市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
41、三)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50 三、审核意见的内容三、审核意见的内容 审核意见应涵盖建设项目的有效性有效性,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植被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调查成果的可靠可行性、合理性,植被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调查成果的可靠性等方面的审查结果,性等方面的审查结果,以及综合的审核结论意见和有关建议。项目选址不科学的,应提出合理化建议;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规模不合理的,应提出核减建议。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符
42、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没有征占用林地定额保障、植被恢复方案不可行的报告,不能审核通过。凡审核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编制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审核组织单位确认后方能付印。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51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林地等级概念一、几个林地等级概念 目前,关于林地的等级,存在三个方面的划分。 一是一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里面确定的林地保护等级林地保护等级,分为、共4个保护等级。 二是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二是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二、三)。 三是林地质量等级,三是林地质量等级,分
43、为一、二、三、四、五个等级。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材料中,应重点强调和关注的是林地保护等级林地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52 二、建设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林地二、建设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林地 目前,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的林地,即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必须要依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一条、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护利用等级来共同确定。 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
44、3 项目能否占用公益林地,目前应按照如下思路梳理: 首先首先,拟用林地是否属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一级保护林地,如是,则任何建设项目均不能使用该林地。 其次其次,拟用林地是否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如是,则项目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否则不能使用。 最后最后,对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 (林资发2003139号) 第一条,按照项目的层级和类型,来判断是否能占用征收拟用林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现行政策,即使是配套服务于国按现行政策,即使是配套服务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取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取土、采
45、石、采沙,也不能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土、采石、采沙,也不能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4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
46、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5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三、项目的批准文件 区分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层级准备项目批准文件。 (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项目批准文件的是指: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7、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6 (二)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项目 1.自治区重大项目,执行桂林发200937号文件规定(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重大项目,只需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预核准、立项、备案审批权限的部门单独立项并附批准文件,可以单个项目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核批手续)。这个文件是我厅2009年为应对当时的扩大内需项目制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沿用至今。需要注意的是,如在上报阶段已批复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则直接运用已有的工可、初设批复文件。这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批用脱节!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
48、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7 2.非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批准文件是指: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其中不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环节的,要有主管部门说明文件;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批次用地中尚未明确具体建设用地单位的,以发改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范围的规划图件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第
49、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8 四、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分期报批四、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分期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只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文件)里面明确了分期建设内容,就可按分期报批占用征收林地材料。我厅在工作实践中给予较为灵活的环境,放宽到:一是能体现分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放宽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其中任
50、一种均可,二是如在前三种文件里面没有提及,确需分期报批也可由当地发改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分期实施说明。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59 五、项目补偿协议的类型和有效性五、项目补偿协议的类型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对补偿协议的规定 ,自治区审核审批权限之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其补偿协议可为以下类型之一: (一)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二)县(市、区)征地拆迁部门或其他有征地职能的政府机构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含土地、林木的补偿)。如协议土地面积大于占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