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解读解读03后续管理建议后续管理建议02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内容解读01办法出台背景办法出台背景CONTENTS目 录04车购税新政策车购税新政策办法开票操作办法开票操作0501办法出台背景 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管理口径进项抵扣进项抵扣专票功能版式特别版式特别行业特点征税依据征税依据车购税机动车发票传统概念机动车发票传统概念02办法内容解读 理念理念全链条的机动车发票管理原则原则一车一票、以进控销规则规则VIN传递的发票开具规则实践实践提出需求,权宜之计办法的主题办法的主题06-09发票开具规则发票开具规则04-05管理与服务管理与服务02-03概念定
2、义概念定义01目的依据目的依据10-12部门协作与责任部门协作与责任13-14实施日期、衔接事项实施日期、衔接事项Structure结 构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 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机动车发票的管理对象、使用范围 机动车发票新理念区别于传统概念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第二条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机动车发票的管理对象、使用范围 机动车发票新理念区别于传统概念注意事项:1.新机制仅针对新车:(1)销售二手车仍按现行规定开具发票,不需要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2)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2.专门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3.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4.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在左上角打印“
4、机动车”字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打印。5.在线开票问题:所有销售机动车的纳税人开具机动车发票只能在线开具。目前明确可以离线开票的纳税人只包括军工企业,其他企业均不得离线开票,已经设置离线时长的,应取消。(后期省局考虑批量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引导分类管理 目的与背景 特点不同,管理中应各有侧重 类型划分亦可动态调整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
5、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第四条第四条 管理与服务协调 数据为风险支撑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第五条 为事前管理提供依据 为
6、以进控销做好铺垫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货物进口证明书;(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六条第六条 据实开具是关键,参数指标按公告。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整备:非规范说法,没有写入办法,但用整备的思想来理解。不
7、能将车辆拆分开具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第六条第六条 不同场景,开具不同发票: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第七条第七条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发票管理源头第一款说的是,在源头层面做好车辆与发票的关联匹配。确保机动车从“出生”开始,在进入机动车发票管理链条时,都是真实存在的。同时注意源头环节,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国内生产企业;二是进口企
9、业。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可能引发客户投诉或者要求重新开票)第七条第七条机动车发票管理源头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
10、电子信息关联。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即,对进口企业实际上按“以进控销”,不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即认为其未进口,无法开具发票。)第七条第七条(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解读:机动车进入流通环节后“以进控销”机制启动。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4S店)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
11、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第八条第八条(一)(一) 强调专用发票的基本规范; 正确选择机动车类编码10903 适用于开票专票的情形(出厂、批发)。 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如特种设备、农用机械等,不能使用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第八条第八条(二)(二)(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
12、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第八条第八条(二)(二)解读:1.“以进控销”管理模式下,VIN信息链条的传递完整是关键。2.对国内生产企业有特殊规定: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仅限生产企业,中间批发环节不适用特殊规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已经能够确保下游企业能够正常读取购进机动车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
13、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但是,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3.票面栏次的填写规范。第八条第八条(三)(三) 1.禁止作废禁止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3.VIN信息的逆传递: 蓝字发票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代表库存信息向下游传递;红字发票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代表库存信息逆向传
14、递给上游企业,即退回的概念。因此,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发票上的红字不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零售环节:强调“一车一票”原则,不拆分。此处表述并不重复。 优化票面信息的规范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
15、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第九条第九条(一)、(二)(一)、(二)第九条第九条(三)(三) 禁止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时,相关联次的注意事项 纸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六联,其中开票方通常应留存两联,分别的记账联、存根联;购买方,可以取得四联,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
16、,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第九条第九条(三)(三) 禁止作废 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涉及退车退税的手续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
17、或者相关情况说明。第九条第九条(四)、(五)(四)、(五) (四)(五)是针对日常征收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明确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式进行处理。 1.明确丢失发票的处理方式 2.便捷发票使用 3.经常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因发票打印压线、出格,公安机关不给上牌的问题,此次通过写入税务、公安联合公告的方式予以认可。(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
18、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第十条第十条部门协作与责任确保各部门信息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发票、车辆电子信息同步。为避免在税务机关已完税的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与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电子信息不一致,对于已经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不得更改其车辆电子信息。例如,若某车辆已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后,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中的发动机号码录入错误,此时不得直接更改车辆电子信息。而应先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将车辆电子信息恢复为“未完税”状态,方可进行合格证信息的修改。同时应注意,应按照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
19、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多部门数据共享、共治 同级数据传输 后续核查数据保障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的规定具有约束性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 过渡
20、期:制造日期、进口日期具体口径可以灵活调整,方便日常管理。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相关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21、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03后续管理 一车一码管理的基本流程图一车一码管理的基本流程图基本校验关系基本校验关系基本校验关系基本校验关系一车一码管理的注意事项一车一码管理的注意事项 对于因软件未升级等原因导致的一个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开具多张机动车发票或者发票上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在系统中无对应的合格证的情况,机动车发票将列入异常表,省局需重点关注此类数据,定期核查本省内的异常机动车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的【查询统计管理】-【合格证信息查询】-【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查询】模块中查看)。“一车一票一车一票”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 一
22、、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税控系统将对填写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及合格证号(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进行联网校验,只有当税控系统中合格证为可用状态时才可开具发票,从而实现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车一票管理。 二、对于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若税控系统查询不到合格证信息,但是对应车辆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查为真实存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手工补录合格证信息。税务人员审查后应保留审查资料的复印件(机动车出厂整车合格证,采购凭证等)。“一车一票一车一票”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 三、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程中,若出现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误开了其他机动车的合格证信息,发现后
23、应由及时报告误开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误开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该合格证重置为可用状态。 四、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程中,若出现尚未开具发票的合格证状态已被他人占用,则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合格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查发现被重复使用的合格证确为该企业销售的车辆时,应保留审查资料的复印件(机动车出厂整车合格证,采购凭证等)后,通过人工解锁方式将合格证重置为可用状态,从而确保纳税人可以对被解锁的合格证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人工解锁合格证的明细信息及解锁核查情况说明报送省级税务机关。“一车一票一车一票”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 五、对于系
24、统中出现一个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开具多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一车多票),相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被列入异常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需组织进行核查。 对于一车多票情况中,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实地审查并手工解锁的合格证,不需要重复核查;对于其他未审查合格证信息的开票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核查对应车辆的上游采购渠道信息,并要求开票方纳税人提供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的该车辆的销售渠道证明。“一车一票一车一票”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 六、对于实施一车一票管理措施后,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系统将校验是否与对应的蓝字发票内容一致。但对于蓝字发票未上传的,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在蓝
25、字发票上传后,再次开具该车辆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果系统出现合格证为已使用状态,那么可以通过作废红字机动车发票之后再次重开红字发票,从而使合格证恢复为可用状态。开票方纳税人也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重置合格证为可用状态。“一车一票一车一票”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模式下有关问题说明 七、税务端增加红字发票比例设置功能,对于新办企业(即税务登记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按每月(自然月)10张30%红冲比例进行控制,非新办企业按每月10张50%红冲比例进行控制,即当新办企业当月开具的机动车发票超过10张且红字机动车发票占所开具机动车发票比例超过30%时,非新办企业当月开具的机动车发票
26、超过10张且红字机动车发票占所开具机动车发票比例超过50%时,系统自动将企业认定为风险纳税人、记录风险原因,并依据风险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停止纳税人开票、上传等行为,开票软件提示纳税人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到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原因。 系统按天对企业本月开具的红字机动车发票比例进行计算。每月月初清零重新开始计算,解除风险纳税人后重新清零进行计算。04办法开票操作 05车购税新政策 2021年实施车购税新政策年实施车购税新政策 一是1月1日起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操作流程有调整。 二是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延续到2022年年底。几点要求:几点要求: 1.立即升级开票系统。 2.规范开具发票。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尽快改造、优化企业相关系统,满足开票要求。 3.因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各市州的宣讲、辅导以线上形式为主,请予以理解。如对相关政策仍然存在疑问,对系统操作不明确的,欢迎随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对下一步政策完善还有何建议,欢迎向税务机关提出。 4.为确保政策宣讲效果,省税务局制作为政策解读和开票具体操作说明。请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后,填写您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随时掌握政策要点。 2021年1月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