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主讲: 索新文湖南省2016年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Transition Page过渡页2 第三章 道路设计及施工标准第一节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1、道路: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 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2、城市道路: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3、道路工程:以道路为对象而进行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等技术活动的全过程及其所从事的工程实体。4、设计车辆:道路设计所采用的汽车车型以其外廓尺寸、重量、运转特性等特征作为道路设计的依据。 5、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道路几何设计(包
2、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6、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7、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8、城市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9、行驶速度:车辆驶过某一区间,全行程内单位时间正常运行(不包括停车)的距离10、 区间速度:车辆驶过某一区间,全行程内单位时间运行(包括停车时间)的距离。11、交通量:在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通行单元(车辆或行人)数, 通常专指车辆数。12、道路面积率:城市道路用地
3、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13、路肩:位于车行道外缘至路基边缘,具有一定宽度的带状部分 (包括硬路肩与土路肩),为保持车行道的功能和临时停车使用, 并作为路面的横向支承。14、路拱曲线:路拱所采用曲线的线形,有抛物线、直线接抛物线和折线等线形。15、纵坡折减:对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降低最大纵坡的规定。16、垭口:山脊上呈马鞍状的明显下凹处。17、路基宽度:在一个横断面上两路肩外缘之间的宽度。 18、挡土墙:为防止路基填土或山坡岩土坍塌而修筑的、承受土体侧压力的墙式构造物。19、砂性土:含砂土粒较多且具有一定粘性的土.压实后水稳性好, 强度较高,毛细作用小。 20、过水路面
4、:通过平时无水或流水很少的宽浅河流而修筑的在洪水期间容许水流浸过的路面。21、设计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出现的周期。是道路排水设计的标准。22、压实度:土或其他筑路材料压实后的干密度与标准最大干密度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23、高级路面: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热拌沥青碎石或整齐石块作面层的路面。24、缩缝: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板上设置的收缩缝。其作用是使水泥混凝土板在收缩时不致产生不规则的裂缝,一般采用假缝。 25、中修: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损坏部分进行修理加固、更换或局部改善,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26、孔隙比:材料的孔隙体积与其固体体积的比值。27、塑限:土从半固体状态变为可
5、塑状态时的分界含水量。 第二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3、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4、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 5、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 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
6、港湾,间距不应大于 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7、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 8、道路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9、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大纵坡极限值。 10、缓和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 1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 45。12、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13、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可分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和常规公交专用车
7、道。 14、路面面层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表:15、 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设置纵、横向接缝。纵向接缝与路线中线平行,并应设置拉杆。横向接缝可分为横向缩缝、胀缝和横向施工缝,快速路、主干路的横向缩缝应加设传力杆;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构筑物处、板厚改变处、小半径平曲线等处,应设置胀缝。 16、旧路面的补强和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路面平整度不佳,抗滑能力不足,但路面结构强度足够,结构损坏轻微时,沥青路面宜采用稀浆封层、薄层加铺等措施,水泥混凝土路面宜采用刻槽、板底灌浆和磨平错台等 措施恢复路面表面使用性能。 (2)当路面结构破损较为严重或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未来交通需求时,应采用加铺结构层补强。(3
8、)当路面结构破损严重,或纵、横坡需作较大调整时,宜采用新建路面,或将旧路面作为新路面结构层的基层或下基层。 17、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18、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低公害”。19、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分为 A、B、C、D 四级,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0、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供电线路宜就近采用公用变压器。 21、 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
9、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2)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 范的要求。 (3)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4)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第三节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1、路面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 100kN为标准轴载, 以 BZZ-100表示。 2、交通等级可根据累计轴次 (万次/车道),按下表的规定划分为 5个等级。 3、路基应稳定、密实、均质,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4、垫层宜采用砂、砂砾等颗粒材料,小于 0.075mm的
10、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5%。 5、应根据使用要求、气候特点、交通荷载与结构层功能要求等因素,结合沥青层 厚度和当地经验,合理地选择各结构层的沥青混合料类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层宜选用 SMA、AC-C和 OGFC沥青混合料。 (2)在各个沥青层中至少有一层应为密级配沥青混合料。 6、 应减少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收缩开裂和反射裂缝,可选择采取下列措施:(1)适当增加沥青层的厚度。(2)在半刚性材料层上设置沥青稳定碎石或级配碎石等柔性基层。 (3)在半刚性基层上设置应力吸收层或铺设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土工合成材料等。7、在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层时宜用热沥青或改性乳化沥青、改性沥青做 粘层。为
11、防止渗水、减缓反射裂缝及加强层间结合,宜设置 10mm25mm厚的聚合物 改性沥青应力吸收层、橡胶沥青应力吸收层,或铺设长纤维无纺聚酯类土工织物等。 8、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应包括结构组合、材料组成、接缝构造和钢筋配置等。9、在旧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层时宜用热沥青或改性乳化沥青、改性沥青做 粘层。为防止渗水、减缓反射裂缝及加强层间结合,宜设置 10mm25mm厚的聚合物 改性沥青应力吸收层、橡胶沥青应力吸收层,或铺设长纤维无纺聚酯类土工织物等。 10、 厚度大于 280mm的普通混凝土面层,当分上下两层连续铺筑时,上层宜为总厚度的1/3,可采用高强、耐磨的混凝土材料,集料公称大粒径宜为 19
12、mm。11、 砌块路面面层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型混凝土砌块接缝缝宽不应大于 5mm,应采用水泥砂灌实。 (2)联锁型混凝土砌块接缝缝宽不应大于 5mm,应用粗砂灌实。 (3)石材砌块路面接缝缝宽不应大于5mm,应采用水泥砂灌实。有特殊防水要求时,缝下部应用水泥砂灌实,上部应用防水材料灌缝。当缝宽小于 2mm时,可不进行灌缝。 (4)砌块路面面层勾缝时,应设置胀缝,胀缝间距宜为 20m50m,接缝填料同水泥混凝土路面。12、 对年降水量为600mm以上,路基土渗透系数小于10-4mm/s的地区的快速路、主干路,宜设置路面内部排水系统。 13、 排水基层的下卧层应选用不透水的密级配混合料
13、。14、 厚度大于 280mm的普通混凝土面层,当分上下两层连续铺筑时,上层宜为总厚度的1/3,可采用高强、耐磨的混凝土材料,集料公称大粒径宜为 19mm。第四节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1、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布置。当道路横断面 局部有变化时,应设置宽度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终点。 2、两相邻平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3、当设计速度小于 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直线长度应满足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4、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横断面形式、结合地形条件等因 素决定,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单幅路及三幅路横断面形式超高旋转轴宜采用中线,双幅
14、路及四幅路宜采用中间分隔带边缘线,使两侧车行道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5、超高缓和段应满足路面排水要求,超高缓和段的纵向渐 变率不得小于 1/330。 6、超高缓和段长度与缓和曲线长度两者中应取大值作为缓 和曲线的计算长度。 7、圆曲线上的路面加宽应设置在圆曲线的内侧。当受条件限制时,次干路、支路可在圆曲线的两侧加宽。 8 加宽缓和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 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的数值。 (2)当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 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 1:151:30 计算,且长度不应小于10m。9、新建道路应采
15、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对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10、当主干路与支路相交时,支路纵断面在相交范围内可视为分段处理,不受最小坡长限制。 11、平纵线形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不应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平曲线。(2)长直线不宜与陡坡或半径小且长度短的竖曲线组合;长的竖曲线不宜与半径小的平曲线组合。 (3)长的平曲线内不宜包含多个短的竖曲线;短的平曲线不宜与短的竖曲线组合。 (4)纵断面设计不应出现使驾驶员视觉中断的线形。12、平面交叉口应根据城市道路的布置、相交道路等级、交通组织等选择合适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
16、规定:(1)主干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次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应采用信号控制交叉口。 (2)主干路与支路,支路可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13、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O.7倍,直行车可取大值,转弯车可取小值。 14、立体交叉根据相交道路等级、交通流行驶特征、非机动 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可分为枢纽立交、一般立交和分离式立交。 立交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应采用枢纽立交。(2)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应采用一般立交。 (3)快速路与次干路相交,应采用分离式立交。(4)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设置立体交叉时,宜采用一般立交。 第五节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1
17、、当挖方边坡较高时,可根据不同的土质、岩石性质和稳定要求开挖成折线式或台阶式边坡,边沟外侧应设置碎落台,其宽度不宜小于1.0m;台阶式边坡中部应设置边坡平台,边坡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2m。 2、路床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路堤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 3、暗沟的沟底纵坡不应小于1%,采用暗管排水时,管底纵坡不宜小于0.5%。 4、挡墙可采用锥坡与路堤连接,墙端伸入路堤内不应小于0.75m,锥坡坡率宜与路堤边坡一致,并宜采用植草防护措施。挡墙端部嵌入路堑原地层的深度,土质地层不应小于1.5m,风化软质岩层不应小于1.0m,微风化岩层不应小于0.5m。6、路基病害整治应遵循以防为主、防
18、治结合、力求根治的原则。 7、软土层厚度小于3米、埋深较浅的软土地基,可采用无机结合料浅层拌合、挖除换填、抛石挤淤等浅层地基处理措施。 8、地基软土层较厚、路堤填土高度超过地基的极限填土高度时,应采用深层地基加固措施,深层地基加固措施主要包括排水固结法、粒料桩、加固土桩、刚性桩等。 。 4 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应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砾等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第六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1、平面交叉口设计范围应包括该交叉口各条道路相交部分及其进 出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以及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所围成的空间。 2、交叉口设计车辆应与城市道路设计车辆一致。 3、桥梁、隧道
19、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 4、辅助车道用于互通式立交分、合流段。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直 行车道相同。5、变速车道分为直接式和平行式。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 车道宜采用平行式。 6、当中央分隔带为3m7m宽时,可采用高度为1.7m的密集植树方式进行防眩。但在无封闭设施的路段,宜优先考虑采用防眩板或 防眩网形式。 7、声屏障安装高度应适当,不宜小于4m。 8、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道路与铁路宜为正交。斜交时,交 叉角宜大于60,特殊困难时,应大于45。9、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变速车道。 第七节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1、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 A 类)、无信号控制
20、交 叉口(平 B 类)和环形交叉口(平 C 类)三种类型。 2、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3、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0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4、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 4.5 m5.0 m,主干路应为 5 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 5.5 m; (2)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髙应为 2.5
21、m;(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5、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 4 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 6、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 16m 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7、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车行道宜为单向行驶,单向单车道匝道宽度不宜小于 7m,宜采用单幅式断面;环形匝道宜采用单车道;组织双向交 通时应采用双幅或分离式断面。8、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规划设置立体过街设
22、施。 第八节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城市地下道路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城市地下快速路严禁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3、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4、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5、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第九节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 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2、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
23、价指标。 3、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演算。4、城市地下道路敞开段的暴雨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 第十节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1、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2、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3、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分隔带,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中间带宜为3.0m,即中央分隔带为2.0m,两侧路缘带各为0.5m.4、同一设计车速的快速路路段长度不得小于10km。 5、标志牌在同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第十一节 城
24、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大 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 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 2、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 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4、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 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 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 5、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 第十二节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
25、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 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2、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4、 混凝土抗压强度达 8.0MPa 及以上方可拆模。5、 路缘石基础宜与相应的基层同步施工。 第十三节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室外变压器安装方式宜采用柱上台架式安装。 2、 箱式变电站基础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3、 路灯控制模式宜采用具有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器和远程监控系统等。4、 电线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5、墙灯安装高度宜
26、为3m-4m,灯臂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8m。第十四节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1、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2、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3、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4、
27、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5、城镇道路的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6、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7、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8、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 路框差、纵横坡度等。 9、沥青道路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10、道路养护流动作业宜包括道路养护车、道路检测车、清扫车、牵引车、洒水车、冲水车、绿 化浇水养护车、吊车、登高车等施工车辆的行走作业。作业车辆后方必须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