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操作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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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劳动监察员办理案件具备的基本知识(一)应熟读的劳动法律条文(一)应熟读的劳动法律条文. .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社会保险法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8.职工工作时间规定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0.最低工资规定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2.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6.保险条例17.劳动争议仲裁法18.行政诉讼法19.行政处罚法20.法释01(14)号、06(6)号、10(12)号、13(4)号21.女职工保护规定2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二)应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要点:二)应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要点:1、合同的订立.2、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3、工资总额的构成.4、加班工资的计算.5、年休假应享受天数.6、试用期的约定.7、社保缴费比例.8、劳务派遣比例.9、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11、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察事项。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3、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招工、用工有关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

4、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十一)用

5、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十二)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四)(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调查、检查措施: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

6、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五)劳动保障监察(五)劳动保障监察1.主要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开展调查、检查工作时,需两个以上监察员并出示监察证件。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一)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1.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 治国的六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之一项重大任务之一3.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国

7、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2015年年3 3月月2121日)日):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 1. 1.投诉:

8、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之行政部门受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起5 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9、行政部门递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和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递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和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笔录,并由投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 2)劳动保障)劳动保

10、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 2.举报: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三)(三)立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 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1、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二二)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三三) )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四四) )举报人、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用人单位举报人、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或者住所的;的名称或者住所的;( (五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对第一款

12、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除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除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 5日内依法受理。日内依法受理。(四)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13、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30日。日。监察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监察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2 2人,应佩人,应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表明身份和工作目的。表明身份和工作目的。案件调查时,案件承办监察人员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案件调查时,案件承办监察人员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1.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

14、文件资料,并作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书;4.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和资料;5.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费情况进行审计;6.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查、检查措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按照采集

15、证据的要求进行,对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按照采集证据的要求进行,对证据需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需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一)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二) )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三) )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案情需要进行鉴定

16、的;( (四四) )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门应当在3 3日内恢复调查。日内恢复调查。(五)案件的审理(五)案件的审理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在3 3个工作日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个工作日内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案件处理建议,应符合以下原则:案件处理建议,应符合以下原则:1.1.根据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摊销立案事项同的通知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摊销立案事项同的通知劳社厅发(劳社厅发(20152015)1212号规定,符合撤销立案规定的,填写号规定,符合撤销立案规

17、定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经批准,撤销立案后,经批准,撤销立案后结案存档;结案存档;2.2.,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整改,依法不予处罚或无处罚依据的,经批准,进行结案整改,依法不予处罚或无处罚依据的,经批准,进行结案存档;存档;3.3.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进行; (六)撤销立案(六)撤销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符

18、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劳动保障监察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察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 1.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 4.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立案的;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立案的; 5. 5.不属于劳

19、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 6.根据根据关于实施关于实施 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十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 2年年的;的; 8.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七)限期整改(七)限期整改 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

20、当向用人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7 7日内送达),责令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八)行政处理或处罚(八)行政处理或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案件调查、检查的结果和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案件调查、检查的结果和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作出以下处理:的处理建议,作出以下处理:1.1.需要进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应填写需要进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理报批表报本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 ;2.2.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21、,应在负责人批准后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在负责人批准后5 5个工作日内依个工作日内依法制作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举行听证的,一并制作,应当举行听证的,一并制作听听证通知书证通知书;3.3.对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制作相应的对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举行听证的,一并制作应当举行听证的,一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4.4.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登记、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经登记、编号、盖章后于编号、盖章后于3 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作好应对被告知人个工作日内送达当

22、事人,同时作好应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的陈述和申辩;5.5.涉嫌犯罪的,制作依法移送的法律文书。涉嫌犯罪的,制作依法移送的法律文书。涉嫌犯罪的四种情形:涉嫌犯罪的四种情形:1 1、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刑法刑法第第244244条、条、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第3838条);条);2 2、雇佣童工从事危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劳动罪(刑法刑法第第244244条之一、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四)(四)第第4 4条第条第1 1款);款);3 3、诈骗罪(、诈骗罪( 刑法刑法第第266266条骗取社会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4

23、 4、拒不支付劳动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酬罪( 刑法刑法第第276276条、条、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第4141条条(八)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八)听证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第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提出。第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 7 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四、

24、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四、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五、当事人可以亲自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第六、举行听证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第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第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九)送达(九)送达主办监察员应当在作出主办监察员应

25、当在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告。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告。1 1、当场送、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文书即时送达生效。 2 2、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

26、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工作人员等。3 3、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4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27、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受送达人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5 5、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十)执行(十)执行 法律文书送达后,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终结。后续法律法律文书送达后,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终结。后续法律程序不受程序不受6060日限制。日限制。1.1.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终结、案件撤消立案或不予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终结、案件撤消立案或不予受理立案的,案件承办监察人员应当在的,案件承办监察人员应当在3 3个工作日内

28、,将有关情况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告知当事人。对于 领导批办案件、上级部门督办案件、领导批办案件、上级部门督办案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还应将案件调查处理过程及处理意见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还应将案件调查处理过程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上报相关部门。成书面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上报相关部门。2.2.对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要跟踪执对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要跟踪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已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行情况,用人单位已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做结案处理。做结案处理。3.3.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

2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送达之日起60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本级人民日内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定之日起15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30、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5.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规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期满之日起定期满之日起3 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裁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后,案件处理程序终结。裁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后,案件处理程序终结。(十一)结案(十一)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填写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报批表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批准结案的

31、,应于批准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批准结案的,应于批准之日起之日起7 7日内将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按照日内将案卷移交案卷管理人员按照劳动保障监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察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对于所需材料不全的,立卷归档,对于所需材料不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主办监察员补充材料。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主办监察员补充材料。案卷归档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必须一案一卷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必须一案一卷;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谁办案谁立卷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案结卷成;案卷排序:案卷排序:(1)卷宗封面;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卷内目录;(3)受案登记材

32、料,包括举报登受案登记材料,包括举报登记表、投诉登记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记表、投诉登记表、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4)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5)调查调查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检查纪录、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检查纪录、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等);登记保存审批表等);(6)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有关材料,包括送达回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证、用人单位改正情况材料等;(7)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

33、报告;(8)告知相对人权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听证通知书等;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听证通知书等;(9)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处理、处罚文书,包括讨论案件记录、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论案件记录、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程序材料等有关材料、行政处理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程序材料等有关材料、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10)执行材料,包括行政处执行材料,包括行政处罚罚没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原件或罚罚没收据、强制执行申

34、请书、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复印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原件本,答辩书(状)、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原件或复印件;或复印件;(11)结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12)其他材料;(其他材料;(13)卷内备考表及卷)卷内备考表及卷底。底。三、劳动监察案件的调解处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法释(法释201012201012号)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

35、劳动合号)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1. 1.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制定行政调解书。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制定行政调解书。 2. 2.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 3. 3.劳动监察人员不能逼迫当事人订立协议。劳动监察人员不能逼迫当

36、事人订立协议。 4. 4.协议没有履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协议没有履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发199222199222号)第号)第266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37、执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行。案例一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案由:2014年7月28日,刘某到总队投诉:称其于1999年进入某证券公司工作,2014年6月3日,证券公司通知其因劳动合同将于7月3日到期,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7月3日,刘某与证券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离开单位,现证券公司不支付其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调查情况:经过调查,刘某是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于1999年1月到证券公司工作,前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4日,证券公司才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 年,201

38、0年7月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2年7月4日又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3日,刘某与证券公司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注明合同到期),不再到证券公司上班。刘某在工作期间的2009年,其原单位某机械公司因破产同刘某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称证券公司于2014年6月3日通知其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出示了一份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案例一几个值得注意思考的问题几个值得注意思考的问题:(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者能不能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刘某在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多长时间?证券公司辨称: 1999年到2007年,刘某还同某机械公司维持劳动关系,这段时间,

39、证券公司与刘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可以有多重劳动关系,所以证券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时间为2008年至2014年7月3日。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表述来看,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是不能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否则新用人单位应担责,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是一样的。最高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

40、关系处理。刘某1999年至2008年7月3日在证券公司上班,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他与证券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刘某与证券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间为1999年1月至2014年7月3日。案例一(二)、证券公司是否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刘某已在证券公司工作了十五年,早已达到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证券公司与刘某订立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现在发出的也是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而不是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证券公司向刘某隐瞒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证券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是由仲裁和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证券公司

41、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刘某不同意续订,与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10年至2014年,因刘某原单位于2009年破产,刘某已从原单位领取了经济补偿,不能再向证券公司要求2009年以前的经济补偿。我们支持第一种意见,法律并没有说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能得到一份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在一单位工作,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都应得到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另一单位得到经济补偿而拒付经济补偿。(三)、双倍工资问题,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不予支持。案例二工资类案件:1.2014年5月,张某到监察大队反映其被拖欠工资,请

42、求劳动监察部门为其追讨工资。通过调查,张某为某单位的职工,因找到更好的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就不再到单位上班,现单位因张某没有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发张某4月份的工资以弥补张某造成的损失。(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会赔偿金

43、。案例三工资类案件:2.2014年8月,吴某到监察大队反映其工资被克扣,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为其追讨工资。通过调查,吴某为某单位的职工,入职时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单位每月只发1800元。单位称因吴某工作 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公司按计件办法计算,吴某只有1800元的工资,不存在克扣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案例四女职工保护类案件:1.2014年8月,李某到监察大队反映其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纠正其错误做法。通过调查,李某为某单

44、位的职工,于2014年2月怀孕,因担心所怀孩子的身体健康,未提供医院有关证明和经单位批准,在家保胎,单位以违反有关规定将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妇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五2.2015年3月王某到监察大队投诉,其所就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被单位克扣,通过调查,王某在休产假期间,单位已发放其工资,后单位向社保以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超过发放给王某的工资,没有将超过部分发放给王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六社会保险类案件:2015年5月刘某到监察大队投诉,其所在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通过调查,刘某在单位工作了五个月,入职时,与单位达成了协议,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刘某。现单位愿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王某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退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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