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石佑启主编:石佑启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一、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起诉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起诉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3、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二)起诉的程序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4、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起诉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延长起诉期限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须是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 (2)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超过10日,就丧失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 (3)当事人申请延长法定的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起诉的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起诉的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第43条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4款的精神,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起诉状副本。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二、上诉的提起 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五、二
6、审裁判五、二审裁判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有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三、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1组成合议庭2送达诉讼文书3处理管辖异议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5更换和追加当事人6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概念与特点。所谓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行政法规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
7、有特定性。(2)法律适用的性质是对行政法规范的再次适用,具有司法监督性。(3)法律适用的形式既有“依据”,又有“参照”,具有复杂多样性。(4)法律适用的目的是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效力具有终局性。法律适用 2法律适用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9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则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援引司法解释。(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四、裁判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
8、实和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司法处理。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行政诉讼裁判分为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行政诉讼判决 (二)行政诉讼裁定 (三)行政诉讼决定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四、再审裁判四、再审裁判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中两个既相互独立,
9、又紧密联系的不同阶段。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经过二审,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这一点与一审程序基于原告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有所不同。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两者之间还存在下列区别1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2引起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3管辖的法院不同。4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不同。5审理期限不同。二、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
10、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上诉的对象既可以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以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二)上诉的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 (三)提出上诉的程序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 (一)审查的主体与内容 (二)审查的结果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适用二审程序本身的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一审程序。以下仅就行政诉讼法对二审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作些介
11、绍。1审理范围。2审判组织。3审理方式。4第二审程序中的特殊证据规则。5审理期限。五、二审裁判 二审裁判,是指受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采用第二审程序,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司法处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而二审裁判是生效裁判,亦称终审裁判,当事人对其不能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以下裁判: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
12、撤诉一、撤诉 二、合并审理二、合并审理 三、缺席判决三、缺席判决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五、审理程序的延阻五、审理程序的延阻 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都必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这里所指的“已
13、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1)已经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2)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行政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程序,其目的都是纠正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维护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同。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出。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
14、决书、裁定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 3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 (三)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审理期限 (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四、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一)维持原裁判 (二)依法改判 (三)发回重审 (四)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一、撤诉 二、合并审理二、合并审理 三、缺席判决三、缺席判决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五、审理程序的延阻五、审理程序的延
15、阻 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撤诉 (一)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体现。 撤诉有两种类型:1申请撤诉。2视为申请撤诉。(二)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作出二审裁判前,撤回自己已提出的上诉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二、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16、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三、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部分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议庭直接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经
17、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五、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因特殊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决定(或裁定)延期审理、中止或终结诉讼的制度。(一)延期审理(二)诉讼中止(三)诉讼终结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引起争议的具体
18、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对与涉案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解决的诉讼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裁决处理过的相关民事争议。 2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裁决违法。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审理民事争议的要求,由法院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争议当事人。 5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然是民事诉讼,其目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
19、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确认判决(考研)确认判决(考研)2诉讼阻却诉讼阻却3限期履行判决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5撤诉撤诉二、单项选择题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司考)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2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 )负举证责任。(考研)A原告B被告C原告或被告都可以D由法院依职权调取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 )A一审庭审结束前B法庭辩论终结前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D一审庭审开始前4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
20、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司考)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5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司考)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告不
21、服新的处理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B应当合并审理C应当另案审理D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的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叫做( )(考研)A证人证言B勘验笔录C现场笔录D物证三、多项选择题1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司考)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2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
22、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3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司考)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
23、回重审裁定?( )(司考)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5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时,可以向下列哪些主体发出司法建议?( )(司考)A作为原告的公民的所在单位B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C与被告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D与被告同级的人事机关 6某市公安局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盖一栋高大的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大批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司考)A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B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C因涉及国家财产,维持规划局的批准行为D
24、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四、问答题1简述受理的法律后果 2简要回答行政诉讼中规章的参照适用3回起诉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区别(考研)4具备什么条件方可称为行政案件执行中的执行根据?案情简介: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前述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
25、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司法考试真题)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题思路:(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若干问题的解
26、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名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2)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
27、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以及一审法院的裁定。因为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人民政府会同区人民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人民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