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水产品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检验检疫20132013年年6 6月月目录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八、签证人员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
2、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令)
3、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检食201298号)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128号令)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200938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
4、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关于施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27号公告) 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2007457号)二、水产品范围(1) 135
5、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二、水产品范围(2) 种类举例 水母类:如海蜇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甲壳类:如虾、蟹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头索类:如文昌鱼 鱼类:如带鱼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一)准入名单 (二)工厂注册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四)存
6、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五)进出口商备案(一)准入名单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编码报检。(二)工厂注册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7、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日。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
8、注明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13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水产品进口时,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报检。 286号文规定: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并经总局确认。在2012年6月1
9、日(含)之后,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质检食函2012521 号规定:各局应严格查验每批进口水产品证书是否符合总局相关要求,凡无证书、证书未经总局确认,或与经总局确认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局网上公布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口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共67个,截至2013年4月22日)。网上查询路径:总局-进出口食品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名单亚 洲(18个):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新加坡、香港、 伊朗、印度、印度尼西
10、亚、文莱、越南; 欧 洲(21个):爱尔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冰岛、丹麦、俄罗斯、法国、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群岛、荷兰、立陶宛、克罗地亚、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捷克; 美 洲(12个):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乌拉圭、智利、苏里南;非 洲(11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南非、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加纳;大洋洲(5个):澳大利亚、斐济、库克群岛、新西兰、马绍尔。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手册规定: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
11、凭下列文件报检: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本原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关于汕头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复函”(质检办函2006390号)规定:汕头局辖区内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报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力推动粤东地区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576号 )规定:对台湾自捕水产品输往汕头、汕尾
12、等粤东地区的,参照大陆远洋自捕鱼管理,免于提交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报检。(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13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286号文对此明确以下几点: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286号文附件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是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也是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
13、和年审的条件。 注:“进口水产品配套存储冷库名单”网上查询路径:广东局-食品安全监管-进口水产品-名单。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五)进出口商备案 135号令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以及质检总局2012年
14、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及的公告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网址:http:。四、检疫审批 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定期调整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对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改。 现阶段对6类进口水产品实施审批: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 、日本输华水产品、养殖三文鱼、养殖三文鱼以外的其他养殖水产品实行进境检疫审批。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二)报检提供资料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重点检验项目(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图判 断检 验 检 疫
15、 处 理签 发 合 格证 单签 发 证 书 、 处 理通 知 单受 理 报 检判 断取 样转 异 地 检验 检 疫实 验 室 检 验判 断出 具 检 验 检疫 证 单不 需实 验室 检验 检疫 货物转 异 地 货 物现 场 检 验 检疫 不 合 格需 实 验 室 检 验检 疫 货 物现 场 检 验 检 疫合 格不 合 格(二)报检提供资料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1、核对单证与货物是否一致; 2、查
16、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4、感官检验。 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要核对卫生证书拉丁文学名与货物是否一致。 申报同一中文品名的货物,价格相差可能上百倍,极有可能出现高价低报,如,金枪鱼,普通金枪鱼每公斤二、三十元,也有每公斤超过1万元。 粤检食函20071341号/国质检食函2007657号关于进出口“油鱼”和鳕鱼的警示通报指出,要严格核对货物品种,防止以油鱼冒充鳕鱼。油鱼是棘鳞蛇精和异鳞蛇精的通称,也称圆鳕、仿鳕、白玉豚、牛油鱼,体内含大量油脂,人体食用后无法分解吸收,肠道受刺激后出现腹泻现象。2
17、、查验包装标识(1) 286号文附件6规定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口水产品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 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 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四、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 五、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品种、审批、赤潮、
18、石油泄漏、放射性物质等)2、查验包装标识(2) 食品安全法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预包装水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3、实施植物检疫 对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应关注有害生物及熏蒸药剂和方式。重点关注检疫性仓库害虫:1、谷拟叩甲,2、大谷蠹,3、褐拟谷盗,4、斑皮蠹(非中
19、国种),5、阔鼻谷象,以及其它仓库害虫。检出害虫应进行除害处理。 植物性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4、感官检验感官检验 禁止进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氨味:常说的严重的海腥味。水产品含较多的蛋白质,易腐败变质产生氨味。通过水煮试验比较容易判断是否发生腐败变质。 2、油烧:多脂鱼、鲭鱼等含脂肪较多的鱼类,脂肪发生氧化变黄,产生油烧现象。 3、干枯:严重脱水,就是细胞质破裂和细胞液流失导致纤维质。 4、组胺:海产鱼中的青皮红肉鱼类含组胺较高,当鱼不新鲜或腐败时,鱼体中游离的组胺酸经脱羧酶作用产生组胺。 5、异物:铁块、铁片等。(四)实验室
20、重点检验项目 1、疫病 2、微生物 3、农兽药残 4、添加剂 5、污染物 6、净重不符 7、其它1、疫病 农业部2008年第1125号公告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其中水产类疫病包括: 一类: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
21、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2、微生物 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氏杆菌、大肠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霉菌等。3、农兽药残 氯霉素、呋喃类、沙星类、孔雀石绿、结晶紫等兽药残留。4、添加剂 调味料、着色剂、防腐剂(如亚硫酸盐)、防霉剂等食品添加剂超标,未标明的添加剂,以及非食用添加剂(如硼酸、变性淀粉马来酸酐等)。5、污染物 铅、镉、汞、砷、铬、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GB2763
2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与水产品有关的项目)6、净重不符 净重不符合包括短重和超重。7、其它 放射性物质(2011年第35号警示通报关于加强日本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警示通报,2013年第57号警示通报关于加强日本输华及自捕进口等水产品放射性检测及监测的警示通报)、生物毒(雪卡毒素,贝类毒素,河豚毒素等)、组胺、金属异物、污秽、腐败等。(五)进口水产品有关标准(五)进口水产品有关标准 进口水产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安全标准 2、检测方法标准 3、抽样标准1、国家安全标准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质检总局 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列出了至2009年7月进口食品
23、、食品添加剂适用国家标准,随后陆续出台一些新标准或修订了部分标准。以下列出至2013年6月为止进口水产品主要适用国家标准:(1)通用标准GB 2733-2005 GB 2733-200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T 18108-2008 GB/T 18108-2008 鲜海水鱼鲜海水鱼GB 2762-GB 2762-2012 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GB 2763-20122012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农业部农业部235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GB 2760-2
24、011 GB 2760-2011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2-1994 GB 14882-1994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 19643-2005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 10136-2005 GB 10136-2005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10138-2005 GB 10138-2005 盐渍鱼卫生标准盐渍鱼卫生标准GB 14939-2005 GB 14939-2005 鱼类罐头卫生标准鱼类罐头卫生标准GB 7718-GB 7718-2
25、01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8109-GB/T 18109-20112011冻海水鱼冻海水鱼(2 2)产品对应标准)产品对应标准GB 10144-2005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21672-2008 GB/T 21672-2008 冻裹面包屑虾冻裹面包屑虾SC/T 3115-2006 SC/T 3115-2006 冻章鱼冻章鱼GB/T 2129
26、0-2007 GB/T 21290-2007 冻罗非鱼片冻罗非鱼片GB/T 22180-2008 GB/T 22180-2008 冻裹面包屑鱼冻裹面包屑鱼GB/T 21290-2007 GB/T 21290-2007 冻罗非鱼片冻罗非鱼片SC/T 3116-2006 SC/T 3116-2006 冻淡水鱼片冻淡水鱼片GB 20554-2006 GB 20554-2006 海带海带SC/T 3303-1997 SC/T 3303-1997 冻烤鳗冻烤鳗GB/T 21289-2007 GB/T 21289-2007 冻烤鳗冻烤鳗SC/T 3701-2003 SC/T 3701-2003 冻鱼糜制品
27、冻鱼糜制品GB 10132-2005 GB 10132-2005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鱼糜制品卫生标准NY 5171-2002 NY 5171-2002 无公害食品无公害食品 海蜇海蜇GB 10133-2005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2 2、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方法标准 72号公告对于适用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还列明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3 3、抽样标准、抽样标准 GB/T 18088-2000 GB/T 18088-2000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C/T 3202-2012 干海带(其它藻类参照此标准)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35号令规
28、定: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及的公告规定: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由企业自行在网上登记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登记网址:http: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将予以处罚。七、召回制度 1、135号令规定:进口水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2、检验检疫手册规定:进口水产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召回: (1)产品虽已进入流通环节,但监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 (2)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 (3)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确认该批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其他问题。八、签证人员八、签证人员 135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员不得签发证书。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