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学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咨询、检查、协调和指导的群众组织。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学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有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和评估意见供学校决策时参考。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人。第四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一般由学校团委书记、委员、年级组长、学校骨干班主任为主组成
2、。成员原则上应具有较高的学生思想道德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有一定威望。第五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教师参与委员会工作。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我国对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做法,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内涵,确保学生工作水平和质量。第七条对学校教育建设、教育管理和教育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第八条建立相应的工作例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听班会课、抽阅班会教案、搜集学生意见等方式,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学校学生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供校长室决策时参考。第九条审议、评价申报晋升
3、职称人员的教育工作。第十条鉴定、评审班主任教师班级管理质量。第十一条承担学校领导交给的学生工作研究和督导任务。第四章权限第十二条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基础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第十三条有权了解学校关于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十四条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第十五条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向各班主任索取与班级管理、学生评价的有关资料,并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第十六条在职称评定和其他评选活动中,根据各年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教育方面的裁决权。第十七条有权对违反教育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凡与本章程不相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