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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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1)原则: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照顾特殊和困难全天就业原则、禁止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就业原则。(2)政策支持:产业政策促进就业、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金融政策、统筹政策、就业服务促进就业。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一)就业服务和管理: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二)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援助措施是落实政策、提供信息和组织培训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一)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二)种类和内容1.种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连续工作满十年(2)满1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2.内容: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期限、工作地点和时间、社会保险等。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三)效力1.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

3、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2.无效的确认和处理:撤销、修改、赔偿损失。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一)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二)变更: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双方协商2.劳动者提前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4、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十二章第十二章3.用人单位解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6、,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

7、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

8、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4.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10、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二)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四、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1)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11、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

12、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二章第十二章(2)劳务派遣:(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

1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考虑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就业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二、工作时间1.每天8个小时。每周40个小时的基本规定。2.延长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每天超过3小时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休息休假: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

14、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一、劳动保护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15、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16、(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范围和结构1.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公证、公开、高效、便民;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范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3.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二)事项:规章、订立的劳动合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休息休假等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1.管辖:地域、级别和指定2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考核)调查期限(60日可延长30日)处理方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二、劳动争议调解(一)范围:确认、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等劳动权利被侵犯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二)劳动争议调解1.调解自愿原则2.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三、劳动争议仲裁1.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及时迅速原则:区分举证原则。2.仲裁庭:一般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3.审理:管辖(仲裁委员会辖区内)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申请和受理(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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