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T973-2009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装安全管理规范 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王 钢钢2010年年7月月23日日1 范围范围n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充装单位、充装设施、相关人员行为的一般要求、充装安全、应急管理及监督管理。n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公称容积为30L120L、工作温度为-2060的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n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汽车换瓶充装,天然气汽车低压气囊式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直接使用液态天然气气瓶以及低温绝热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n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
2、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n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nGB/T18437.1-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nGB/T19240-2003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n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n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CJJ84 汽车用燃气站技术规范n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nTSG R40
3、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n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n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n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n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n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n国家质检总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n国家质检总局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n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n安徽省质监局皖质特2003112号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n安徽省质监局皖质办发200697号安徽省天然气用气瓶充
4、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充装许可补充规定n安徽省质监局等四部门皖质发200828号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3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n3.1 充装单位n3.1.1 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充装销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定资格,即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1.2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测检验仪器、场房厂地、器具、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GB50156及CJJ84-2000规定要求。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必须报经
5、当地市级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第五条 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GB50156 4.0.1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n3.1.3 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建设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n3.1.
6、4 充装单位只可充装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n3.1.5 充装单位必须依据TSG R4001-2006、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及安徽省天然气用气瓶充装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充装许可补充规定要求设立组织机构,配备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充装站应设站长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一名,专(兼)职安全员至少一名,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
7、业人员证,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检查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充装人员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确保1人1机配置,一般每班不少于2人。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手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和记录表卡,并能正常有效运转。n3.1.6 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为一旦发生事故需进行处置时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n3.2人员n3.2.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TSG Z6001-2005要求,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期内及合格项目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2
8、004年第70号令发布)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n3.2.2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压缩天然气专业知识以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熟记气体充装设备、工艺和充装操作要领。n3.2.3充装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充装站应按照一人一机配置充装作业人员,严禁无压缩
9、天然气气瓶充装持证人员持枪充气。n3.2.4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n3.3 充装设施n3.3.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n3.3.2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GB50156-2002中8.4.38.4.3 8 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8.4.4 8.4.4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n3.3.3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10、GB50156-2002 8.4.6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柱(栏)。) n3.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以体积百分数表示)值的25%。n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n3.5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汽车天然气使用维修常识、事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n4 充装安全充装安全n4.1充装准备充装准备n n4.1.1 4.1.1 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加气站的调压计充
11、装单位应定期对加气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完好。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完好。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查。 n4.1.2 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n n4.1.34.1.3作业前
12、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作业前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具配置合要求。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具配置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要求。n4.1.44.1.4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额定压力不应小于80MPa80MPa。n4.1.54.1.5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记录。
13、录。n4.24.2充装前安全要求充装前安全要求n4.2.1 4.2.1 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定区域等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5km/h。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n4.2.24.2
14、.2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确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关闭车灯。n4.2.3 4.2.3 充装人员必须查验充装人员必须查验气瓶使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压缩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CNG)充气)充气标志,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是否标志,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n4.2.4 4.2.4 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
15、现象,确认气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气瓶种类。瓶种类。n n4.2.54.2.5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等异常情况。n n4.2.6 4.2.6 充装人员检查气体来源处压力、充装人员检查气体来源处压力、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充气压力应不大于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充气压力应不大于25MPa25MPa。n n4.2.7 4.2.7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严禁充装:n 未经使用登
16、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不一致的;n 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格的或者报废的;n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n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疑的;n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n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n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n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17、;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n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的;n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进一步检验的;n 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n4.3 4.3 充装过程要求充装过程要求n4.3.1 4.3.1 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n4.3.2 4.3.2 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加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加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n4.3.3 4.3.3 作业时加气胶作业时加气胶( (软软)
18、)管不得交叉、管不得交叉、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n n4.3.4 4.3.4 充装过程按规定进行操作,开充装过程按规定进行操作,开启进气阀门应缓慢。启进气阀门应缓慢。n4.3.54.3.5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0.25m3/min(工作状态工作状态) ),工作压力不,工作压力不得超过得超过20MPa20MPa。n n4.3.6 4.3.6 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
19、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正在加气的车辆。n n4.3.84.3.8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n n4.3.9 4.3.9 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装压力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最高不超装压力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最高不超过过20MPa20MPa)时,关闭充装口阀门,由)时,关闭充装口阀门,由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装。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
20、装。n n4.4 4.4 充装后要求充装后要求 n4.4.1 4.4.1 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按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按4.2.54.2.5条条规定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规定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n n4.4.24.4.2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急措施。 n4.4.3 4.4.3 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
21、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1个月。个月。n n4.4.4 4.4.4 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其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5 应急管理应急管理n5.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
22、工和职责划分, 应急设备设施, 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 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n5.2应急预案一般应每季度演练一次, 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n5.3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 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应根据充装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法规标准的变化而及时修订。) 6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n6.1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审批、发放情
23、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上一级国家机关。n6.2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24、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n(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n6.3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充装单位。n6.4气瓶充装单位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