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建设用砂前言本标准主要变化本标准主要变化 有有15处修改内容(第一处修改:标准名称。处修改内容(第一处修改:标准名称。建筑用砂建筑用砂(Sand for building) 建设用砂建设用砂(Sand for construction )) 有有1处删除内容处删除内容 有有2处增加内容处增加内容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砂的术语和定义、分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中混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凝土及其
2、制品和普通砂浆普通砂浆(建筑砂浆)(建筑砂浆)用用砂。(第二处修改)砂。(第二处修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第三处修改)3.1天然砂天然砂:自然生成的,:自然生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粒径小于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
3、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3.2机制砂: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机制砂: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人工砂砂。人工砂: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混合砂的统称。人工砂: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混合砂的统称。机制砂:机制砂:由机械破碎由机械破碎i、筛分制成的,
4、、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但不包括软质、风化岩石的颗粒。的岩石,但不包括软质、风化岩石的颗粒。混合砂: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混合砂: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3.术语和定义3.3含泥量3.4石粉含量3.5泥块含量3.6细度模数3.7坚固性3.8轻物质3.9碱集料反应3.术语和定义3.10亚甲蓝(亚甲蓝(MB)值)值: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径小于75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第四处修改)(第四处修改)(用于判断人工砂中粒径小于用于判断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m颗粒含量颗粒含量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主要是泥
5、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同的石粉。)3.术语和定义石粉含量(%)051015202530钙质河卵石粉0.250.50.60.750.7511硅质石粉0.2511.251.51.75 1.752钙质山砂石粉0.250.50.50.50.50.50.75名称矿物种类及含量(%)石英钾长石斜长石方解石白云石粘土矿物钙质河卵石粉4.02.358.635.1硅质石粉60.939.1钙质山砂石粉3.20.30.48115.1不同种类石粉含量与MB值的关系3.术语和定义 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和MB值之间并没有相关性,即决定人工砂MB值大小的不是其中石粉含量,主要和石粉的矿物成分有关。 硅质石粉比
6、河卵石和钙质石粉对人工砂MB值的影响更大。 人工砂MB值受细粉中SiO2和Al2O3含量的影响,即人工砂MB值与高岭土类矿物含量有关系。 石粉的细度对其MB值没有影响。 不同地区人工砂MB值不能完全反映出细粉的含量和矿物成分,要想限制人工砂中粘土类物质的含量需要用石粉含量和MB值两个指标共同控制。4.分类与规格4.1分类分类: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第: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第五处修改)五处修改)(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两类;天然砂:河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两类;天然砂: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人工砂:机制砂、混合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人工砂:机制砂、混合砂砂
7、)4.2规格:规格: 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模数分别为: 粗:粗:3.73.1; 中:中:3.02.3; 细:细:2.21.6。4.3类别:砂按技术要求分为类别:砂按技术要求分为类、类、类和类和类。类。 4.分类与规格删除内容:用途: 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5.一般要求(增加内容)5.1用矿山尾矿、工业废渣生产的机制砂有害用矿山尾矿、工业废渣生产的机制砂有害物质应符合物质应符合6.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我
8、国的规定外,并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影响。5.2砂的放射性应符合砂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 建筑材料放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射性核素限量 )的规定)的规定 6.技术要求6.1颗粒级配(第六处修改)颗粒级配(第六处修改) 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的规定(分别提出分别提出了天然砂和机制砂的要求,其中差异表现了天然砂和机制砂的要求,其中差异表现为为150um筛的累计筛余量上,机制砂的累筛的累计筛余量上,机制砂的累计筛余量小,说明
9、其中细粉可以较多计筛余量小,说明其中细粉可以较多););区人工砂中区人工砂中150um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放宽到10085,区人工砂中区人工砂中150um筛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10080,区人区人工砂中工砂中150um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10075.6.技术要求 砂的级配类别应符合表砂的级配类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的规定。(原来三。(原来三类砂没有级配区的要求)类砂没有级配区的要求) 对于砂浆用砂,对于砂浆用砂,4.75m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应为应为0。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和6
10、00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6.技术要求6.2砂的含泥量、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砂的含泥量、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第七处修改第七处修改)6.2.1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的规定。(均改为(均改为,原来为,原来为) 6.2.2机制砂机制砂MB值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时,石粉或快速法试验合格时,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增加了的规定(增加了MB值要求)值要求)机制砂机制砂MB值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时,石粉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时
11、,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的规定。 (均改为(均改为,原来为原来为) 类类类石粉含量3.05.01.4时,石粉在粘土类物质含量很多,用于混凝土中对其工作性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影响强度和耐久性。6.技术要求6.3有害物质(第八处修改) 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贝壳(增加的),其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均改为,原来为,增加了贝壳限量) 6.技术要求6.4坚固性(第九处修改)6.4.1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砂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7的规定。(天然砂采用硫酸钠溶液进行试验,砂样经5次循环后质量损失应符合规定)6.4.2机制砂除了要满足6
12、.4.1中的规定外,压碎指标还应满足表8的规定。(人工砂采用压碎指标法进行试验,压碎指标应小于规定)6.技术要求6.5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第十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第十处修改)处修改)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观密度不小于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 kg/m3;(;(大于大于) 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 kg/m3;(;(大于大于1350 kg/m3 ) 空隙率不大于空隙率不大于44%。(。(小于小于47%)6.技术要求6.6碱集料反应: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碱集料反应: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应
13、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6.7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第二处增加)(第二处增加) 当用户有要求时,应报告其实测值。当用户有要求时,应报告其实测值。7.试验方法7.1试样试样7.1.1取样方法取样方法7.1.1.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份,组成一组样品。7.1.1.2从皮带运输
14、机上取样时,应用与皮带等宽的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用与皮带等宽的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份,组成一组样品。 7.1.1.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份,组成一组样品。品。7.试验方法7.1.2取样数量取样数量7.1.3试样处理试样处理7.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7.3颗粒级配颗粒级配根据各号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根据各号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采用修约采用修
15、约值比较法值比较法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7.4含泥量含泥量7.试验方法7.5石粉含量与MB值亚甲蓝粉末含水率测定(增加)亚甲蓝溶液制备:称量亚甲蓝粉末(100+W)/10g 0.01g (相当于干粉10g), (将亚甲蓝粉末烘干至恒量,烘干温度超过105度,亚甲蓝粉末会变质)7.6泥块含量7.7云母含量7.8轻物质含量7.9有机物含量7.10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7.11氯化物含量 7.试验方法7.12海砂中贝壳含量试验(盐酸清洗法)(新增加的)7.13坚固性7.14表观密度(第十一处修改)增加了水温对砂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整系数t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10)。7.试验方
16、法7.15堆积密度和空隙率7.16碱集料反应7.17放射性:按照GB 6566的规定进行 (增加的)7.18含水率(增加的)7.19饱和面干吸水率饱和面干吸水率图(第十二处修改)8 检验规则8.1检验分类检验分类8.1.1出厂检验(第十三处修改)出厂检验(第十三处修改)8.1.1.1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颗粒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密度、含泥量、泥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块含量、云母含量)8.1.1.2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
17、配、石粉含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石粉含量量(含亚甲蓝试验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堆积密度。(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密度、石粉含量密度、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含亚甲蓝试验) 、泥块含量、泥块含量、坚固性)坚固性)8 检验规则8.1.2型式检验(第十四处修改)型式检验(第十四处修改)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6.16.5规定的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
18、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时;)新产品投产时;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4)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5)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8 检验规则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15.4规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验: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19、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8 检验规则8.2组批规则组批规则8.3判定规则(第十五处修改)判定规则(第十五处修改)8.3.1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检验(含复检验(含复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8
20、检验规则8.3.2技术要求技术要求6.16.5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技术要求技术要求5.15.4条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条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该项指标符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