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电大考试刑试法期末复习资料汇编附答案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5.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2、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8.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9.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0.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13.武装叛
3、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1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17.法定刑就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18.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
4、为。19.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0.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2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2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
5、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27.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8.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9.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的行为。30.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
6、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1.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案例分析1.吴某,男,17岁,无业.2010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12日从云南省某地偷7月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30%。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
7、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 (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 (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
8、偷越国(边)境罪。 (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7)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钟某,男,28岁,矿山工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钟某与李某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李某离开钟某而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钟某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李某b钟某用自己工作所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2009年8月20日晚上,钟某发现李某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定好时间后放置在
9、李某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钟某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李某,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对于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钟某为了杀害李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局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10、,并对其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
1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 (
12、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4.张某,男,34岁,某厂业务员。王某,男,25岁,出租车司机。一天晚上,王某载着张某在街上转悠,遇到卖淫女李某。张某让王某把车停下并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让李某上车,李却要张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说“那就算了”,转身要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的头
13、发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并将李强行拖进车内,然后让王某把车开到郊外。王某下车后,张某要李脱衣服,李不从,并打了张一耳光。张某恼羞成怒,掐住李的脖子,打了李几拳,并让王某从其车后备厢中拿来一根绳子,将李的双手捆绑在身后,随即脱下李的衣服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将李扔在路旁,并丢下100元钱,随后让王某开车离去。李某因奋力挣扎反抗,脖子、手腕被造成轻伤。对于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1)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2)张某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违背李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
14、。 (3)张某强奸李某造成其轻伤的行为,属于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的行为只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 (4)王某从张某的言行中已明知其是在实施强奸犯罪,却仍为其提供交通、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方面的帮助,致使张某犯罪得逞,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5)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胡某,男,40岁,农民。胡某到刘某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骂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击中胡某的
15、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家中走去。见刘某要走,胡某便举起手中的竹扁担朝刘某打去,刚好打中刘某的头部。刘某当即倒地,头上流血不止。胡某见此情景,慌忙叫上围观的群众一同将刘某送往医院。因医院较远,刘某被送到医院时己因流血过多死亡。胡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明了整个事情经过。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1)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 (3)胡某明知用竹
16、扁担打人会致人受伤,却因气忿而故意为之,因而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4)胡某打刘只是气头上的行为,并无预谋和准备,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刘某死亡的心理,当发现刘某倒地且头上流血不止时便急忙送刘某往医院,显然胡某的行为是且只是想伤害刘某而非杀害刘某,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5)胡某向派出所报案井说明事实情况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李某,男,27岁,无业。方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在得知其“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商议,利用其“生意”弄钱。2010年3月
17、的一天,方某将事主马某约到了自己的租住地。当马某脱下衣服欲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时,等候多时的李某即踹开房门进屋,拍下了马某与方某的裸体照,然后用手把着马某的头,声称马某强奸自己的女友,要想私了就必须赔偿,否则就要将马某送交派出所让其坐牢。马某马上表示只要不送其去派出所,愿意将随身所带的钱物全部奉送。李某遂将马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留下后放马某离开。经查,李某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2月获得假释,2007年2月假释期满。对于李某、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李某、方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2)李某、方某经过事
18、先商议,然后分工配合,以拍摄裸照、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二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3)李某、方某虽是当场劫取财物,但其犯罪时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其行为不属于抢劫罪。 (4)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假释期满5年以内又犯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属于主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李某,男,1993年1 1
19、月10日出生,某校学生。2009年10月23日,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李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李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12cm)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李某随后扬长而去。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以前在同学王某家,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12岁)发生了性行为,离开时还偷拿了王某一台照相机,卖后获款800余元,经查属实。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
20、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1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 (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1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6)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自己主
21、动交代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学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罪状: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22、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
23、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动持航空器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
24、上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
25、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货币罪: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6、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和行为。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货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27、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28、、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
29、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过失致人致人死亡罪: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30、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 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诽谤罪: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破
31、坏选举罪: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办、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32、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33、,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 意骚扰和
34、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
35、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偷越国境罪: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倒卖文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
36、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传播性病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
37、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受贿罪:指国家工
38、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财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
39、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战时违抗命令罪: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战时临阵脱逃罪:指军
40、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武器装备肇事罪: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二、简答题1.怎样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总论作用:1)贯彻与体现总论的作用2)促进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发展总论的作用 (二)总论对各论的作用 1)概括
41、刑法各论 2)指导刑法各论3)制约刑法各论2.怎样认识罪状的几种形式?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3.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一)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1)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条。(2)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4.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答: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
42、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年满周岁、具有刑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5.什么是背叛国家罪?它有何特征?答: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中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43、的目的。6.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7.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一般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8.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
44、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9.危害公共安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10.放火罪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答:(一)概念和条件: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件:1)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45、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二)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2在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放火行为只要发生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而失火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失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放火是一种具有相当破坏性的危险方法,经常被犯罪人用
46、作进行破坏性犯罪的手段。这就应当注意划分放火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对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罪名论处,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而不能认定为放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第二,在客观方面,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一罪与数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放火行为既造成人员伤亡,
47、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时所发生的结果,都是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故只成立放火罪一罪。第二,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以放火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既发生了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只能成立一罪。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放火行为往往用以在实施犯罪后毁灭罪迹,如果犯罪人毁灭罪迹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对犯罪人应当以其所实施的犯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不成立放火罪,该行为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11.什么是爆炸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以爆炸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答: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
48、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界限:1、爆炸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由于法条竞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2、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观方面行是否有爆炸的故意;客观方面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3、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是出于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则是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制造爆炸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12.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答: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