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资料简答题106题汇总附答案 简答题1.简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特点。 1(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2)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二,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第三,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第三,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2、。2.简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第一,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第二,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存在的。3.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3(1)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2)特别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破除旧观念和旧思想的必然要求。几千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形成
3、的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男女两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由女性的生理差别所提出的现实需要。只讲男女平等,不强调对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不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4.简述亲属在我国法律上的分类。4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第一,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第二,血亲。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
4、除外;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试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5(1)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但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2)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己身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相加之和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算法则只取较大一边的世代数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由于两者对两边世代数的取舍不同,导致对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3)显然,罗马法的计算方法,能够科学地反映旁系血亲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故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
5、法。6.简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6结婚行为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既包括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包括婚姻家庭法中关于婚姻成立的特别要件。凡欠缺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法理和各国的立法例,可对婚姻成立的条件作如下分类:第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自身状况和双方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第二,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是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要件是只有当事人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第三,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
6、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要件,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要件。7.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7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除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审查中,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审查应依法办
7、事,不得草率或拖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8.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是:第一,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第二,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三,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9.简述“七出”的具体内容。9“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七出”的具体内容是:(1)“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儿媳不孝敬公婆,公婆可命儿子休妻。(2)“无子,为其绝世也。”指
8、妻子不生儿子则为大不孝,要承担断绝夫家香火之罪责,理当休弃。(3)“淫,为其乱族也。”妻子与人通奸,乱夫家的血统,为封建伦理所绝对不能容忍,应当休弃。(4)“妒,为其乱家也。”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为人妻者必须相安和谐,如存忌妒之心,则应为夫休弃。(5)“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妻子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既对家族兴旺不利,又影响夫妻正常生活,故应休弃。(6)“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如果妻子不安分生活,多嘴多舌,搬弄是非,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则违背了女子“三从四德”中“妇言”的要求,于礼应休。(7)“窃盗,为其反义也。”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分权,凡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包括未经家长许可将夫家
9、财物赋予娘家亲属或外人等则视为盗窃,丈夫家人可将其休弃。10.简述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10享有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
10、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较多的义务是指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11.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概念以及形式。1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
11、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12.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12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所谓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所谓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予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的具体情形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
12、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13.简述依当事人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的条件。13所谓当事人一方,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和已成年的被收养人。由于解除收养的要求仅由一方提出,未获有关当事人同意,因而在当事人间发生有关解除收养的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基于法定理由始得解除收养关系,并须经法定的程序办理。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
13、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14.简述孙子女、外孙子女队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条件。1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条件是:(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1、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是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和制裁。2)、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仅仅限于受胁迫
14、的一方。3)、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行使;婚姻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2、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a)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b)人身关系的主导性c)鲜明的伦理性d)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e)客体的特定性3试评价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定。4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是有
15、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T7 d6 y/ _# c5 Pk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r/ 0 S f- F, L卓越人社区-J|uutvu.Com(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5! F0 b( n% n5 a! A2 h: B% A1 d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Q2 g1 U3 c( ; g(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16、。(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 k % H$ x% o/ t; C X0 M卓越人社区-J|uutvu.Com(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7.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 s5 i2 W+ L# Y7 J, O8 (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 ! O# v* k9 m/ b%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 U/ i( Y- 6 I最大的电大
17、资料交流社区(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2 / bG0 W U5 U8 S# q卓越人社区-J|uutvu.Com(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论述:1.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y* 7 H6 V5 J# C& c8 D$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4 I5 H! x2 X, P6 O9 K2 C卓越人社区-J|uutvu.Com(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
18、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4 t p( |/ 卓越人社区-J|uutvu.Com(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u1 Q$ ; o ?1 W8 d卓越人社区-J|uutvu.Com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 n# N/ o9 g% d$ s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9 U, ?: O: 4 H% E/ o: V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19、$ pM8 G+ r2 M- L9 _o0 F6 ?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 h! H k% a: N4 c# Y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社区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3.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
20、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4.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
21、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5.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6.婚姻家庭
22、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7.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8.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
23、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9.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10.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1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
24、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12.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13.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25、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今后,不仅要依
26、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14.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
27、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15.论述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
28、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
29、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16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7.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包办婚
30、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18.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1、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0.亲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亲等,即亲属的
32、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21.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
33、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22.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3.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34、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24.聘娶婚的内容及实质?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制了“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所谓六礼,即: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求亲;问名,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生辰;
35、纳吉,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纳征(纳币),男家送交聘礼达成婚约;请期,男家择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聘娶婚以纳征为中心,聘财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25.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早期型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被视为无效;婚约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婚约往往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大多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与早期型婚约相比,其性质、内容、作用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订立婚
36、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婚约的订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定约的权力,一般均为非要式行为;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订婚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26.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27.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
37、子女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8.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符合一夫一妻制;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29.如何理解婚姻法第4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
38、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和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无婚姻障碍,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定方式。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许当事人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30.结婚登记的意义?
39、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符合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31.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
40、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32.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服其权利义务的基础,便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33.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
41、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规另一方所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应承认双方认可的口头约定的效力。34.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
42、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5.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36.收养的法律效力?拟制效力,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可以依法产生
43、,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37.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区别?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自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原因存在于结婚之时,不具有溯及力即自始无效。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不受此限制。婚姻的撤销也是对违法婚
44、姻的制裁。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结婚之时,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亦无溯及力。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除法庭判决离婚外,还可依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38.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
45、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由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实行离婚自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终止、家庭离散。但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关系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因此,必须反对离婚问题上的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
46、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39.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离婚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关于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须有
47、婚姻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40.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律程序?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关部门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和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调解无效。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41.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