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业的法律实务11(一)主要流程(一)主要流程一、施工合同的签订(核心条款的注意)一、施工合同的签订(核心条款的注意) 1. 1.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 2. 2.以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的默示条款的实务适用的默示条款的实务适用 3. 3.工期顺延条款具体适用工期顺延条款具体适用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 1. 1.模式介绍模式介绍 2. 2.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概念及结算问题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概念及结算问题 3. 3.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实务应用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实务应用 4. 4.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三、竣
2、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 1. 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2. 2.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2概 述(二)实务中法院的审判依据(浙江地区)(二)实务中法院的审判依据(浙江地区)一、一、20042004年年1010月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释二、二、20122012年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3、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三、三、20102010年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实务问题的解答3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黑白合同的法律适用(二)以(二)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的默示条款的实务适用的默示条款的实务适用(三)工期顺延条款具体适用(三)工期顺延条款具体适用 4 建筑企业需要与建设单位就工程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这过程中,律师提供的
4、服务核心就是合同审核,但是客观来说,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用一句话来说还是“合同地位决定了一切”,建设单位一般均是比较强势的。 因此,建筑企业很难有话语权,但是对于一些关键条款,我们还是建议建筑企业去争取的。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省高院解释: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
5、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6、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5(一)黑白合同的概念(一)黑白合同的概念争议:对于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是否适用黑白合同的约定?争议:对于不属于必须强制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是否适用黑白合同的约定?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6( (二二) ) 合同文本中关于以合同文本中关于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为准的约定为准的约定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
7、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天内不予答复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价款。(专用条款约定)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7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幕墙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对于结算条款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交于乙
8、公司,乙公司自接到上述的工程资料应在六个月内审计完成,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同意。乙公司应当按照甲方提交的结算资料确认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所涉工程于2012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2012年1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书面的结算文件,乙公司予以签收。乙公司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提出过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201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确认的审计公司进行过协商,并有过会议纪要。截止2013年7月,甲公司准备起诉,乙公司仍未就工程价款予以结算。(二) 合同文本中关于以“送审价为准”为准的约定案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乙公司)一案 一、施工合同的
9、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8( (二二) ) 合同文本中关于以合同文本中关于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为准的约定为准的约定案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乙公司)一案 1.甲乙公司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是否属于“以送审价为准”的默示条款?2.甲公司能否以“送审价”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核心问题核心问题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9 问题:1.甲乙公司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是否属于“以送审价为准”的默示条款?省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
10、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案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
11、(乙公司)一案 ( (二二) ) 合同文本中关于以合同文本中关于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为准的约定为准的约定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10 问题:2.甲公司能否以“送审价”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甲公司提交结算材料,乙方予以签收;2).乙公司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提出过书面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201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确认的审计公司进行过协商,并形成过会议纪要。案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乙公司)一案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11 浙江地区的实务应用浙江地区的实务应用1.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主要有
12、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材料、联系单、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2.承包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及催告函需有发包人的签收依据3.约定的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要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再行进行协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12 案例思考案例思考案例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公司)诉某置业有限公司(乙公司)一案1.如何让发包人同意将该条款写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司法实践中对于“送审价为准”的趋势 价与量的异议( (二二) ) 合同文本中关于以合同文本中关于以“送审价为准送审价为准”
13、为准的约定为准的约定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3(三)工期顺延条款的具体适用 案例2: 2007年,三联置业和中兴建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500天,工期顺延需按照程序经监理方审核甲方确认方可相应顺延,工期延误按决算价罚款每天万分之三。施工期间,三联公司陆续出图,又经常不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程延误300天。中兴建筑起诉要求三联置业承担延误责任支付窝工费,三联置业抗辩承包人没有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省高院解答: 第六条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是,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
14、同约定。第二,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的申请,并做好相应的证据保留工作 举证责任较为困难 监理例会、施工记录、联系单等材料注意搜集。第一,合同条款设计。 带有攻击性的合同条款设计。 如表述为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3.1条款的约定。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一、施工合同的签订14(三)工期顺延条款具体适用 实务适用要点实务适用要点拓展:默示条款的注意拓展:默示条款的注意 索赔期限的注意索赔期限的注意 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一)模式介绍(一)模式介绍(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
15、概念及结算问题(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概念及结算问题(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实务应用(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实务应用(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15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一)合法分包16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16、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
17、工阶段1.区分甲方分包与甲定分包 甲方分包:业主方直接将消防、电梯等项目,以业主名义,直接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合同。 甲定分包:甲方指定某一专业分包单位,然后要求总包方与之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协议是建筑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的。173.甲定分包: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甲方分包:第一,实务中对于这种模式,基本上总包方会向业主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样在施工过程中
18、总承包人需要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但是,这时候很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业主与分包人合同中会约定的内容与业主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会出现不匹配的地方,极易引起纠纷。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提出了一个概念: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二,工程履行过程中,关键时间节点的控制,如专业分包人的进场时间、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平台的交接、总承包方提供的服务,律师均应当提醒分包单位加以重视。(一)合法分包(一)合法分包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转包、违法分包的概念及结算问题181.1.基本概念基本概念违法分包: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
19、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非法转包: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是指与项目法人未解除合同关系,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承接的勘察、设计或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的行为。挂靠内容: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
20、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概念及结算问题192.2.结算问题结算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省高院司法解释:省高院司法解释: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
21、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概念及结算问题201.回避合同效力问题;2.以合同约定为第一原则,推定工程是合格的;如:合同约定以完工为支付条件的,同
22、时被告在庭审中抗辩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倾向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实践中的思考?实践中的思考?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实务应用(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实务应用 211 1、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效力认定、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效力认定2 2、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送达、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送达问题1: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效力认定核心:谁有权进行确认省高院解答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
23、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人员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该权限。实务适用:1.合同中明确签证人2.实务中固定签证人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实务应用(三)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实务应用 22问题问题2 2: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送达: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送达案例案例3 3:杭州某装修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杭州某装修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同纠纷 2011 2011年年7 7月,杭州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房月,杭州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24、下简称乙公司)就某房产项目的装修工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某房产项目的装修工程,签订了某方程项目装饰装修协议。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公签订了某方程项目装饰装修协议。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公司资金原因,导致工作平台交接一直存在问题,装修方案数次变司资金原因,导致工作平台交接一直存在问题,装修方案数次变更,开发商指定的产品数次变更。合同履行后期,双方争议越来更,开发商指定的产品数次变更。合同履行后期,双方争议越来越大,乙公司直接将甲方清退出场,所涉工程并未完工,同时甲越大,乙公司直接将甲方清退出场,所涉工程并未完工,同时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也未予以结算。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也未予以结算。 后
25、,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甲公司提起反诉。后,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甲公司提起反诉。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三)联系函等关键函件的送达(三)联系函等关键函件的送达 23问题2:联系单等关键函件的送达1.联系单的形式(除去一般现场签订的联系单) 传真形式? 快递形式? 短信、电话录音形式? QQ聊天形式?2.快递形式的送达 第一,快递底单保留,底单表明内容 第二,查询快递签收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重点函件需要对快递内容予以公证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 242
26、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金融投资, 15.72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能源矿产, 14.92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房产建筑与销售, 11.32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零售百货, 9.82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粮油食品加工, 7.72013年刑事涉案企业的产业类型, 其他, 40.6金融投资能源矿产房产建筑与销售房产建筑与销售零售百货粮油食品加工其他 根据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统计数据,2013年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犯罪案例中共计463例,其中房产建筑与销售企业44家,占总数的11.3%。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
27、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 25 根据该报告的另一组统计数据,2013年企业高管犯罪案发环节的分布如下: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财务管理, 42.7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融资, 16.6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安全生产, 6.9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工程承揽, 4.9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贸易, 20.22013年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统计, 其他, 8.7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融资融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程承揽工程承揽贸易其他1 1、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刑期:刑期:3 3年以
28、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处罚金。(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二、合同签订后的施工阶段 串通投标罪案例:串通投标罪案例: 20082008年年1111月,吴某、温某与胡某合谋对温州苍南月,吴某、温某与胡某合谋对温州苍南某大型工程进行串标,吴某和胡某分别挂靠了多某大型工程进行串标,吴某和胡某分别挂靠了多家建筑企业,并报名参与了前期的建造资质审查,家建筑企业,并报名参与了前期的建造资质审查,入围后,几人又通过协商、许予
29、好处等手段,说入围后,几人又通过协商、许予好处等手段,说服其他入围单位合作,最终胡某挂靠的浙江省某服其他入围单位合作,最终胡某挂靠的浙江省某建工集团成功中标。建工集团成功中标。后经群众举报,吴某等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当地后经群众举报,吴某等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为首的吴某因串通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为首的吴某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30万元,其余涉案万元,其余涉案7 7人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人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
30、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 2、行贿罪、行贿罪一般一般 处处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处5-105-10年有期徒刑;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10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期:刑期: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位的工作人员(1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用职务上
31、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谋取利益的;(2 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3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役;数额较大:数额较大:5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数额在数额在50005000元以上的,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立案标准:立案标
32、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赵某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经理。赵某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经理。20032003年年4 4月,其利用负责月,其利用负责“财智大厦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业务经理师某给予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业务经理师某给予的好处费好处费3 3万元。此后,又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万元。此后,又以加快结算工程款、提前返还维修保证金等条件,多次向另一项提前返还维修保证金等条件,多次向另一项目经理龚某索要钱财。后因龚某向向检察机目经理龚某索要钱财。后因龚某向向检察机关举报,赵某按照约定收钱时被当场抓获。关举报,赵某按照约定收钱时被当
33、场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 2年,年,在案扣押的在案扣押的8 8万元予以没收。万元予以没收。4 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
34、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1)
35、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2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36、上;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形立案标准:立案标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上海上海“11.1511.15”特大火灾案特大火灾案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火灾持续了4个小时15分,最终导致58人遇难,71人受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无证焊工的违章作业,二是贪图便宜而采用的易燃材料不能承受焊渣的温度而燃烧。事后, 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一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多名负责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37、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 5、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较大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数额巨大5 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期:刑期:立案标准:立案标准:5000-100005000-10000元以上元以上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案例:20062006年初,杭州某建筑公司任命周某为某工程年初,杭州某建筑公司任命周某为某工程项目经理,承包施工该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约项目经理,承包施工该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约1.91.9亿。短短一年时间,周某四次赴澳门豪赌,亿。短短一年时间,周某四次赴澳
38、门豪赌,输掉的赌资超过输掉的赌资超过60006000万元。为弥补损失,周某万元。为弥补损失,周某串通赌博公司在内地开设的一些机构,采取虚串通赌博公司在内地开设的一些机构,采取虚假合同、虚假采购等一系列手段,疯狂套取工假合同、虚假采购等一系列手段,疯狂套取工程款。截至案发,实际被转移的资金已达程款。截至案发,实际被转移的资金已达34003400多万。到多万。到20092009年底,周某被判职务侵占罪入狱年底,周某被判职务侵占罪入狱1313年,建筑公司损失高达年,建筑公司损失高达65006500多万元,濒临破多万元,濒临破产。产。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40 (
39、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二)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二)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41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42 (一)
40、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1.房屋买受人(准)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顺序2.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限制基本原则:房屋买受人(准)物权基本原则:房屋买受人(准)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抵押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
41、所造成的损失4.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适用?有限制条件有限制条件第一,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第一,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第二,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二,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43案例:浙江省某市政工程公司于2009年承接了浙江某一引水工程,该工程主要的施工内容是在沿山公路架设引供水管并负责相关诸如高位水池、泵站、配电间等设施。工程造价为1300万。后该市政公司,以内部承
42、包方式将该工程承包给了丁某负责。这个工程需要大量的PE水管,并且施工环境极为特殊,沿山、跨海,地质条件复杂,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派人进行了跟踪,包括财务、技术上均有人在施工现场监督。2010年,该工程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局等各方通过竣工验收。各方也将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暂只有部分质保金扣留在业主方。 工程交付使用后,间断性的出现爆管现象,丁某作为项目经理,前期进行了修理,在修理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对部分管材进行了更换,后由于爆管频繁,丁某在保修上出现态度不积极等现象,业主方代为支付了一些维修费。2012年,业主方提起诉讼,要求某市政公司支付相应管道维修费,并将工程管线所涉的PE管全部更换为合格产品。诉讼请求的数额为20万。(二)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三、三、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竣工验收、结算、工程交付后44分析:建筑企业:1.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管材在施工过程中也是经业主、监理方检测合格的,2.我这个工程是内部承包给丁某。业主方:1.工程虽然已经过了保修期,但是施工单位应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就工程质量负责;2.建筑企业应当对管材负责;材料方:1.业主方告的不是我;2.建筑企业施工工艺有问题;(三)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工程保修期满后的诉讼风险控制核心:工程质量鉴定必须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