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简述题汇编附全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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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简述题汇编附全答案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

2、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除?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

3、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国家的自卫行动。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

4、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

5、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8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

6、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

7、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

8、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

9、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并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

10、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15简述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

11、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7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18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

12、。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人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20简述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3、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人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人境。外国人人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者,卷入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外国人。2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

14、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2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23简述庇护的概念和对象?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

15、。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24简述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5简述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

16、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26简述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27使馆有哪些职务? (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

17、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28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享受免纳捐税特权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29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项: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30简述领事的

18、概念和类别?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31简述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工作主要有四类: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2)促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对派遣国人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3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

19、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税特权。33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3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它有四个主要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条约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20、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35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3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

21、署等形式。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37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38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

22、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39简述条约的适用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40简述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释。41简述条约无效

23、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42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43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

24、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44简述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组织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1)代表权。代表权是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2)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达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政策的制定3)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45简述联合国的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

25、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 j46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_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

26、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47简述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48简述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

27、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49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50何为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

28、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51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52使馆有哪些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

29、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5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4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

30、影响:55简述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交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亨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一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而且应给予他们适当救助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攻击的,而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予一定的保护,不应迫害他们。56简述中立国和交战国相互权利和义务。战争中永久中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须

31、具体回答)57简述战争犯罪的含义。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件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58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对于战争犯罪惩治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而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施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惩治战争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这五项原

32、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59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阁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60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

33、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国家的自卫行动。61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本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有通讯自由;享受免纳捐税特权;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使用国旗和国徽权6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34、。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6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6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此,海洋法公约作了

35、规定,不仅明确了对发生在公海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船旗国及有关人员所属国管辖,而且规定各国应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法及破坏公海秩序的行为。65、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有哪些?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内容有: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

36、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66、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国际法主体增加,形成了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4、国际法的全面编纂和系统化。6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的管制权有哪些?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7、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68、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各国从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必须遵守的原则有: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援救宇航员原则;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7、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69、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

38、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70、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是怎样的?条约的无效,是

39、指条约因为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条约无效的后果: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元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7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

40、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72、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的特征有:1、条约是国际法

41、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它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73、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特征是什么?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

42、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4、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5、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6、国际组织是常设的。7、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74、外空活动的有关规则?1、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2、卫星遥感规则;3、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75、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各是什么?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区别战争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3个因素:1

43、、冲突的规模;2、冲突的意图;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76、情势变迁原则有哪些?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稳定的条约关系,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即条约当事国如果以情势变迁为由主张终止条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等履行的义务程度;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77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他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78、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的基本特征?基本特征:1、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它是具有普遍性的

45、国际组织;4、它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79、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80、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什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向大会

46、、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提出的决议;3、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议,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8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效力依据?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

47、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8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8、和强制措施。19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83、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国家向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新的主体产生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在新主体产生之后是国际法上基本的或主要的主体。这是因为: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84、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因为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主张和利益。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表达了该国的意志和利益。85、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说明刑事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4、免除直接税及海关检查。86、国家承认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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