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同期资料专题辅导三分局三分局 所得税科所得税科2015年年4月月同期资料管理关联交易事项目 录重点检查内容资本弱化报告介绍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一、同期资料管理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主要包括纳税人义务、同期资料的内容、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时限、同期资料保存方及保存期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同期资料管理(一)纳税人义务 企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规定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准备:汇缴结束日;中文准备;签章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提供:20天一、同期资料管理(二)同期资料内容(第十四条)1、
2、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一、同期资料管理(三)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一、同期资料管理(四)准备时限和提供要求1、准备时限: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应准
3、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包括:(1)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以外的企业;(2)本年度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税前扣除,应按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同期资料管理(四)准备时限和提供要求2、提供时限(三种类型): (1)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按照规定时间(次年6月20日之前)提供: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期间; 在跟踪管理期内(免于准备的除外)。 (3)主动提供: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
4、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一、同期资料管理(四)准备时限和提供要求3、提供要求: (1)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2)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一、同期资料管理(五)同期资料保存方及保存期限保存方:(1)本企业;(2)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保存期限: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见
5、第十二章(包括行政处罚、核定征税、加息时另加5个百分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不受理预约定价谈签。 (一)、认知度与重视度有待提高二、同期资料管理1、未参与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完全交给事务所 编写;2、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完成;3、对同期资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的地方未给予改正;4、对部分关联交易不进行验证(比如:金额较小)总体完成质量较好,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二)、描述性事项应披露未披露现象二、同期资料管理1、集团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信息不够完整、详细;2、缺少对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的分析;3、对关联交易情况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不够充分,如未反映关联交易年
6、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等。(三)、功能风险分析比较简单,可比性分析不够充分二、同期资料管理1、对功能风险分析应更加完整具体;2、企业(集团)内存在的独立第三方交易信息缺失;3、缺乏对可比企业的功能、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信息;对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的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描述不够具体。(四)、部分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过程及理由说明不充分二、同期资料管理1、对功能风险分析应更加完整具体;2、企业(集团)内存在的独立第三方交易信息缺失;3、缺乏对可比企业的功能、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信息;对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的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
7、调整及理由描述不够具体。(四)、部分企业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过程及理由说明不充分二、同期资料管理1、验证假设的根据(或者合理性)没有说明或存在缺陷;2、可比区间的计算存在人为调整的迹象;3、使用利润分割法时,缺乏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贡献度的量化分析二、同期资料管理可比非受控交易净利润成本加成利润分割关联资金拆借交易、衍生品自营交易 等关联交易佣金、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等与境外关联方接受或提供关联劳务 等再销售价格(五)、统计方法使用不当二、同期资料管理1、单位一致;2、缺少重要变量因子,模型缺陷;(如验证利率或者汇率水平时,部分企业对拆借期限因素没有考量)3、仅设置单一指标进
8、行验证,不够全面。(如仅对样本均值进行计算检验,无法反映样本偏差)(一)、对外关联支付关注度提高三、同期资料检查1、国税总局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进行摸底;2、国税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今年将对部分企业同期资料进行专项检查(二)、检查内容三、同期资料专项检查1、形式完备(同期资料准备情况自评表、同期资料附表(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表);2、关联交易内容描述详尽;3、功能风险分析完整;4、可比性分析充分;5、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合理;6、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自行调整。(三)、检查方式三
9、、同期资料专项检查1、企业自评打分;2、税务机关评分;3、筛选疑点;4、约谈;5、实施整改。四、资本弱化报告介绍(一)相关法规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
10、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
11、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相关法规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
12、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
13、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
14、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国税发20092号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发20092号1、其他关联交易信息
15、披露误区:部分企业认为,若企业存在资本弱化倾向,则只需要准备资本弱化报告,其他交易占比较小,无须披露。税务机关:同期资料应披露所有关联交易信息,若除资金拆借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占比小,也应在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披露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可不必进行独立交易原则的验证。2、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误区:股权结构仅披露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税务机关:需站在集团角度,完整披露集团股权架构。3、选取对象不可比误区:选取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比作为本企业债资比参考对象。税务机关:上市公司报表是信息公开,容易获取,但负债里包含了大量银行存款,为非关联交易,因此不具有可比性。(二)资本弱化报告常见误区:4、关联拆
16、借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验证误区:验证方法过于简单,考虑因素不能有效说明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比如:(1)资金拆借不考虑期限因素,将所有笔拆借利率简单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利率,该数值位于可比数据上四分位值与中位值之间,说明其合理性。(2)“信用评级”被作为衡量关联拆借利率高低的一个因素被过度应用。税务机关:(1)期限是影响利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期限越长,风险溢价越高,资金拆借成本就越高。(2)信用评级是对一个企业的全面、动态的衡量标准,主要看企业每年的盈利能力,一般来说,信用评级高,利率低。但关联拆借的各联行均属于同一个集团,不涉及信用等级的差异,不需承担信用风险,因此
17、信用评级的高低不应被过度强调。因此,独立交易原则的验证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结合影响拆借利率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资本弱化报告常见误区:4、关联拆借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验证误区:验证方法过于简单,考虑因素不能有效说明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比如:(1)资金拆借不考虑期限因素,将所有笔拆借利率简单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利率,该数值位于可比数据上四分位值与中位值之间,说明其合理性。(2)“信用评级”被作为衡量关联拆借利率高低的一个因素被过度应用。税务机关:(1)期限是影响利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期限越长,风险溢价越高,资金拆借成本就越高。(2)信用评级是对一个企业的全面、动态的衡量标准,主要看企业每年的盈利能力,一般来说,信用评级高,利率低。但关联拆借的各联行均属于同一个集团,不涉及信用等级的差异,不需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信用评级的高低不应被过度强调。因此,独立交易原则的验证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结合影响拆借利率的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资本弱化报告常见误区:谢 谢!三分局三分局 所得税科所得税科2015年年4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