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解读(PPT-83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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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解 读2014年11月2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0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近一步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专门组织了新安全环保法宣贯视频会进行了辅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并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合法合规性检查的通知,对新法宣贯做出了具体要求。 下面,结

2、合公司管理实际,对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贯。3 工 作 安 排3 3 安全生产法1 1 环境保护法2 24 立法背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所做的首次较为全面、重大的修改。 1.立法背景 杨栋梁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会议上强调: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

3、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这个基本精神和主要思路,新安法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措施,加重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6 主要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结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十 大 亮 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4、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主要特点8 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 9旧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修改前后条款对比3. 主要变化10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3. 主要变化113. 主要变化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2

5、.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3. 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

6、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有十五个方面变化123. 主要变化5.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

7、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6.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

8、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9.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33. 主要变化11. 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

9、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12. 实施强制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13. 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14. 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

10、发生。15. 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14一、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 主要变化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5 二、细化了

11、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3. 主要变化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12、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6 三、重大事故隐患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的新的要求。3. 主要变化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安全生

13、产法相关条款17 四、加强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能力。3. 主要变化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83.主要变化五、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

14、调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第 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19六、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15、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20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七、要求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预案相衔接。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16、并定期组织演练。21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八、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共

17、有11条。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22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九、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18、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23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

19、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发生的事故级别处罚金额一般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30%较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40%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60%特别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的80%24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九、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20、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21、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5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十、关于安全标识、安全设备、劳保与特种设备。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22、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6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23、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十、关于同一区域内两个单位的安全职责管理。27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关于企业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8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24、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 十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293.主要变化案例分析 以“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为例:2012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东营至黄岛原油管道复线距黄岛油库出站1.5公里处发生管道泄漏,泄漏油品进入市政地下暗渠发生爆炸,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03.主要变化 输油

25、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直接原因及分析 31现场取出的管道 现场人员伤亡 3.主要变化323.主要变化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1

26、)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主要原因及分析 33(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

27、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3.主要变化34(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

28、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9、。3.主要变化353.主要变化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36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

30、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13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3.主要变化37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把关不严。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

31、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

32、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3.主要变化38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

33、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3.主要变化39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副处长保卫科(反打)科长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分别于2013年12月9、14日刑事拘留,12月23、27

34、日批准逮捕。事故处理1. 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5人)。其中企业9人。3.主要变化40 地方政府6人。 (1)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 ; (2)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 ; (5)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 ; (6)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 以上6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1月3日前先后批准逮捕。3.主要变化41 2.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48人)。其中企业24人。 (1)中石化集团公司

35、党组成员3人; (2)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生产经营部、炼油事业部、安全监管局等10人; (3)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成员4人、安全环保监察处1人、管道管理处2人;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管理处党委书记、副处长、前任青岛站站长等4人 。 以上24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变化423.主要变化 地方政府24人。 (1)青岛市市长、副市长、政府副秘书长3人; (2)青岛市开发区管委会书记、主任、副主任3人; (3)黄岛区薛家岛街道、辛安街道的党工委书记 、黄岛街道的党工委副书记3人; (4)山东省油区办主任、副主任、综合处处长,青岛市油区办主任、调研员5人

36、; (5)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2人; (6)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 、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或副局长)及相关处长8人。 以上22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领导责任,2人因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3 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大面积海上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2.2亿。随后,大连石化又分别发生“1024”火灾和“1215”火灾。国务院当天认定包括2010年“716”事故,并给予6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另有14人被追究刑责。14人中多是中石油在大连分公司的下属公司负

37、责人。中石油上层领导则多受党纪、政纪处分,如中石油的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获警告处分;时任中石油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的李新华、廖永远受记过处分;时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刘宏斌、中石油股份公司安全总监贺荣芳行政记大过处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共有29人。此后的火灾、爆炸事故,又有3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暂无人被追刑责。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处分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有关部门做出的最终处理结果往往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领导“记过”,普通工作人员撤职,而事故责任单位的人员被送进了监狱。3. 主要变化案例分析443. 主要变化 8月2日7时37分,江苏苏州昆山市开发

38、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初步统计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涉事企业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等,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批捕。453. 主要变化46 工 作 安 排3 3 安全生产法1 1 环境保护法2 247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8l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环境保护法(试行)。l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l 2014年0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

39、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立法背景49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发表讲话: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都很关注。l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年均GDP增长9.8%,同期世界平均仅2.8%。发达国家一两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集中显现。1. 立法背景50u 以细颗粒物(PM2.5

40、)、O3和酸雨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突出。大气氧化性增强、能见度衰退,全国大范围雾霾天气频发。u 按照旧标准25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69.5%。u 按照新标准74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1% ;u 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0.6%。 (一)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北京北京广州广州南京南京武汉武汉1. 立法背景51(二)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u 十大水系的国控断面中,水质为类的占71.7% 、类占19.3%、劣类水质占9.0%;u 61个湖泊(水库)中,富营养化状态的占27.8%。汉江浮萍汉江浮萍闽江水葫芦闽江水葫芦1. 立法背景52l 地下水长期过量开采,导致全

41、国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 2009年共监测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达到240个。l 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达59.6%。地下水污染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三)地下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1. 立法背景53长期过度依赖化石燃料,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使臭氧层遭到破坏,过量紫外线降低了人的免疫力。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任务。低碳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战略举措。(四)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1. 立法背景54 新版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从条文结构上来看,新环保法由六章变为七章,由47条增至70条。n基本理念作出

42、重大调整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n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 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 问责制n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十大环保管理制度n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 民事、刑事2. 新版变化56新法创新完善了10大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红线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应急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政策。对我们影响大的6个制度:(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2. 新版变化57n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

43、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这是新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一项创新性环境政策。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特殊保护区域则是“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57(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12. 新版变化58n重点生态功能区: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5类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n生态敏感区:指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化敏感区、冻融侵蚀敏感区等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n生态环境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58(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2. 新版变化59n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排

44、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同样是违法行为的,如比较常见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擅自改变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等。(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22. 新版变化60n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n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n 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 国务院已明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以后企业不仅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缴纳排污费或环保税,还需有偿取得“排污权”。(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

45、本制度32. 新版变化61n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虽然我国2002年就颁布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近年来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先上车后买票”。这次新法修订,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评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4(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2. 新版变化6262(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新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详细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众获取环

46、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政府不仅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还具体到每一个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并且还要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也要如实向公众公开污染排放信息。52. 新版变化632. 新版变化 新法新增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环境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 64(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6 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性公益组织可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起

47、公益诉讼,法院必须受理。2. 新版变化65n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二)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1n 新环保法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按日计罚”制度,罚款额度不设上限。主要适用于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累计处罚。n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本法赋予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 新版变化66新增查封、扣押制度,加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对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等,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

48、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主要适用以下情形:非法处置危废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等。(二)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22. 新版变化67n 新增行政拘留措施,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49、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7(二)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32. 新版变化68n 民事赔偿额度高。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从10月1日起,公开征求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金额呈“水涨船高”之势,今后“ 天价赔偿”案将屡见不鲜。68(二)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42. 新版变化692. 新版变化n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同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0、的意见,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点。n2014年8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中院对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泰州中院一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无疑成为了新环保法重典治污的响亮前奏,为企业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7070(二)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5与刑法衔接,规定“环境污染罪”。 去年6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规定了十四种环境污染罪的行为,企业可能“踩线”的有五种情况: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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