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读解读3737号令、号令、3131号文号文( (危危险性较大工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bd)bd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 1(20032003年年-201-2017 7年)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 2(20032003年年-201-2017 7年)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20172017年较大及以上
2、事故类型情况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一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
3、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2014年,正式启动。 2015年,起草完成初稿,召开全国座谈会。 2015年7月、2017年5月和2017年9月,分别赴北京、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开展调研。 2017年1月,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住建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2017年
4、9月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8日正式签发,6月1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共40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 (二)危险性
5、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
6、第18条等)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
7、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特点住建部37号令01n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n 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为什
8、么要发布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号令和31号文号文1、关于37号令的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25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
9、落实的问题。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26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
10、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
11、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12、“一致意见”。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37号令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第七变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原87号文没有提出“危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但对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37号令提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
13、行现场监督提出要求,未提及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要求。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01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八变化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原87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37号令第十八条只提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提“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提出监理单位
14、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新提法。第九变化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87号第十九条提法是“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是“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15、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十变化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原87号文未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牌之事,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未做要求。只是有警示牌的要求。3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建质办【2018】31号文01n 2018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16、办质【2018】31号)。n 该文件自发布日期开始实施。n 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2、关于31号文的解释 31号文共9条,其中5条是原87号文的内容,4条新增内容:验收人员、第三方监测方案内容、“修改后通过”处理和专家库管理。33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17、全管理(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3435 二、危大工程的定义及范围 1、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6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危大工程范围比较37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危大工程范围比较38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危大工程范围比较39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03、危大工程范围比较、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18、大工程范围比较42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3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4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5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比较46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1、谁编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47 2、方案签章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
19、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8 3、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49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
20、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50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流程如图:程如图:51 四、专家论证解读 1、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52 2、参会人员 专家论证会的
21、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533、专家论证内容、专家论证内容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544、专项施工方案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经专家论证后
22、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55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核、论证、修改流程图:审核、论证、修改流程图:56五、方案实施五、方案实施 1、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方案、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
23、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573、方案修改、方案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
24、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584、现场监理、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595、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25、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606、验收、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617、险情和事故处置、险情和事故处置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
26、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628、档案管理、档案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63六、监督管理六、监督管理 1、配套建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
27、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现场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64 3、现场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
28、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65七、各方主体责任七、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66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67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682、勘察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责任693、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704、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714、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724、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735、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755、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766、第三方监测、第三方监测777、专家、专家788、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798、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