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标准化法规 本章提要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准化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及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审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审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4.1 概述概述4.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编制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审批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4.4 建筑工程抗震建筑工程抗震4.5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4.1 概述概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4.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4.1.1.1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念 现行有效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法规和
3、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4.1.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4、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1.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2 经济技术合同关系经济技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 3 内部管理关系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
5、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1.2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述4.1.2.1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概念 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化规范管理办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2年12月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并颁发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
6、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统一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4.1.2.2 工程建设标准化及其作用工程建设标准化及其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制订、修订、发布和实施的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它使工程建设各系统中的各种标准形成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建立良好的建设秩序和创造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
7、品质量,统一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施工方法;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生产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批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4.2.1 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和程序工程勘察、设计的依据和程序项目建议书(亦称计划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是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8、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符合美观、实用和协调的基本要求;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4.2.2 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
9、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 体设计的内容和深度体设计的内容和深度 总体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产组织概况和劳动定员估计;生活区规划设想;施工基础部署和地方材料来源;建设总进度及各项工程进度配合要求;投资估算。4.2.3 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的要求。2 步设
10、计的内容和深度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方案措施;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3 技术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技术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11、。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4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 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v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v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v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 4.2.4 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现行有效的市场管理法规有建
12、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 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4.3.3 中外合作设计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设计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4.3.3.1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审批设立与审批 外商投资建设工
13、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4.3.3.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的管理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
14、工作。 4.4 建筑工程抗震建筑工程抗震 建筑工程抗震是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4.4.1 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概述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概述抗震防灾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灾害;指导并参与抢险救灾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抗震防灾规划分为三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城市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
15、地震的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形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4.4.2 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重点防御区应当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分为甲、乙、丙三类模式。国家和省重点抗震城市、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按照甲类模式编制。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度的大城市和度以上(含度)的大、中城市按乙类模式编制。其他城市和城镇按丙类模式编制。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纲要,震前抗震防灾对策,生命线工程抗震,次生灾害防止和控制,地震发生时紧急抢险,震后恢复等。
16、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和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持等。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城市规模及性质等实行分级审批。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在同一省区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7、;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由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所谓抗震设防所谓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破坏性,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措施与手段。 4.4.3 抗震设防抗震设防4.4.3.1 设防范围和标准设防范围和标准 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抗
18、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定确定。 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照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 4.4.3.2 抗震抗震设防实施设防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
19、设防的设计要求、构造措施等进行验收。 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现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抗震鉴定: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设防烈度提高两度以上(含两度)地区的重要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4.4.4 抗震鉴定与加固抗震鉴定与加固抗震鉴定采用的设防烈度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抗震鉴定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20、 经鉴定应加固的现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加固技术规程进行加固。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为恢复重建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21、、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4.5 震后恢复重建震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 4.5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采矿冶炼、石油化工、轻工、林业、农牧渔业、市政公用设施等。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这些行业的工程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合理依据,使之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5.1 工程
22、建设标准的范围、内容、分级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内容、分级与特点与特点 4.5.1.1 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规范、规程是标准的形式之一,如建筑规范。其内容一般指: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2)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5.1.2 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与分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与分类(4)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按上述五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一般习惯简称为:质量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标准,试验
23、、质量评定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 按照标准属性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为了在全国范围统一技术要求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组织草拟、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4.5.1.3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标准的计划、组织草拟、审查批准和发布。 地
24、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源等特殊情况的技术要求制定。 企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企业为了组织生产需要在企业内部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自己制订的,只适用于企业内部,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合法交货、验收的依据。 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和特长,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1)强制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 (2)综合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所涉及的面广,制
25、定标准考虑的因素多 。(3)相对稳定性。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 4.5.1.4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一般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五年计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4.5.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4.5.2.1 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 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基本原则: (1)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
26、行,体现国家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 (2)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3)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4)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与可能,分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积极采用新技
27、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4.5.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5)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6)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
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7)充分发扬民主。 2 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制程序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制程序 (1)准备阶段 (2)征求意见阶段 (3)送审阶段 (4)报批阶段 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适时组织复审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最终意见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后,在
29、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标准的修订一般包括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全面修订与制定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局部修订需要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4.5.2.3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只有在生产建设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其作用效果。因此,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其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5.3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4.5.3.1 标准的实施管理标准
30、的实施管理 凡是从事工程建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不予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不按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时,不得擅自更改强制性国家标准。 4.5.3.2 强制性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准的实施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单位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机构,应当
31、根据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需要由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作为在工程实施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 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与强制性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的,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工程合同为准绳,进行监理和监督的。 4.5.3.3 推荐性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造成隐患的危险程度,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4 违反强制性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