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常见问题 劳动防护用品被视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比如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命,一旦质量存在问题或穿戴不合理,将危及工人健康乃至生命。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穿戴不规范引发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常见诸媒体的报道中,劳动防护用品市场中也常充斥着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那么,这就可以说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员工的生命保护神,它的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线生产工人的生命安全。什么是劳动防用品呢?劳动防护用品是怎样分类呢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是什么?是如何配发的?是怎样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今天,就这
2、一系列问题我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不对之处敬请指正。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与分类 二、法律要求 三、常发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与分类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由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中是这样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注:在生产作业
3、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局)确定公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确定公布。 如:山东省2003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 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一下特种
4、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10月13日发布并执行的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是这样规定分类的:(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2)、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过滤式 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 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 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 安全靴 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标志(1)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执行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滞后2003年8月防冲击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试验方法防酸工作服防酸工作服性能试验方法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和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共8项标准均已作废,2006年第7号国家安监总局公告中的对15项行业标准予以废止,其中11项是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然而,防酸工作服等产品的行业标准至今也未出台行业标准。原因是,主管部门更替、人员调动等。目前,只有少数标准已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6、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办法实施后,原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于60日内按规定到省安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所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经
7、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省安监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也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项类似于“QS”、“CCC”的认证制度,只有加贴了“LA”安全标志(如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才允许被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和分发给工人使用。“LA” 全标志已成为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2中规定: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1)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2)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3)“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
9、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4)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b.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 x 12mm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x 18mm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
10、、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 x 26mm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 (包括编号)x 46mm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二、法律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11、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号令)中的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
12、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一)、未建立劳动防护用
13、品管理制度三、常发现的问题 (安监总局1号令)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二)、未按照标准配发劳防用品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2008)、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和省安监局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安监发20031号)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14、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1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行试行) )国国经贸安全经贸安全(2000)189(2000)189号文件。号文件。 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2 2、山东省、山东省20032003年年劳动防护用品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备标准(试行)。 3 3、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
15、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安监总局1号令)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三)、使用与管理不当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下面的表格中列举出过滤式滤毒罐的防毒时间。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
16、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17、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号令)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18、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有
19、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未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八)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九)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
20、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安监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省内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标志申请,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审批。本办法实施后,
21、新申请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应于30日内到省安监局进行告知性备案。 本办法实施后,原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于60日内按规定到省安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本省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所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省安监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在本省经营使用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取得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出据的准用手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我国相关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备案有效期为2年。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