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课后托管服务保障机制第一章收费管理第一条放学后托管服务可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基本服务包括看护、指导完成作业、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拓展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每天的托管服务不少于2小时。第二条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公办学校开展放学后托管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其中基本服务不收费,拓展服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5元/小时,学期初进行预收,期末按实结算;暑期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50元/天执行,提供就餐的按实结算,每期暑期托管班报名时进行预收,结束时按实结算。第三条所有托管服务收入(除餐费外)纳入非税管理
2、,全额上缴区财政。第四条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暑期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民办幼儿园托管时间内一律不得收费。第二章支出管理第五条设立教师课后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总量由区教育局核定,区财政全额保障。第六条教师课后服务补助资金总量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实际开班数为基数,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暑期托管服务每天不超过7小时。第七条学校课后服务发放方案报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学前教育科、人事科和计划基建财务科备案后实施。第八条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由学校根据学校课后服务资金发放方案,统一标准按劳分配,每师每小时不高于1
3、00元的标准发放。第九条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按劳务费进行管理,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不另行安排。第十条学校行政、校医参与课后服务但非进班管理的人员纳入课后经费发放对象,一般每校区行政不得超过2人,校医不得超过1人,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量综合考虑,不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一律不纳入发放范围。第十一条对引进非学科类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参与放学后托管服务的,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收费总量的80%,并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民办义务段学校对托管基本服务进行补助,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1小时。第三章检查监督第十三条各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把握不准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请示。第十四条区纪委、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将定期不定期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课后托管服务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政策执行不严格、不到位,发生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改变形式或变相列支其他费用等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