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的按规定统计上报。二、凡违反劳动纪律,擅自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员工私自外出、游泳、打猎、钓鱼等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得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三、项目安全部每月要按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报表要填写真实、记录准确,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四、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五、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貽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