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订本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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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LOG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意见讲稿整合意见讲稿Company 现行现行建规建规、高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2、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因此,规范规范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整合建规建规和和高规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 章节变化章节变化v 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

3、,调整了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章节。所章节。v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节,并可用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节,并可用于工业建筑中。于工业建筑中。Company 目目 录录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2.章节变化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Company 目目 录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

4、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Company 章节变化章节变化另新增附录:另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火设计要求Company 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

5、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更加紧密。Company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0

6、.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

7、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归为民用建筑,并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8、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标准)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v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

9、求:v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v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v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v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Company vA.0.2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v1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者,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v2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10、v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v(已无意义)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建筑高度屋顶突出结构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屋顶结构建筑高度不同屋顶结构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建筑高度跃层建筑(新规已无意义)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建筑高度不同地坪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 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3

11、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新规范的要求概念外延大了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规2.0.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8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要求更严格了。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规2.0.19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方烟措施

12、,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文字上取消了防火门的具体 要求。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8 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人防规范理念)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关于疏散问题中“防火隔间”的概念,术语中未进行解释,待补充修改)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

13、,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1.2 增加3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新规范对3.1.2关于厂房火灾危险性增加了第3条规定。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表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类类别别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

14、容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的比值 总量总量 甲甲 类类 1 闪点小于闪点小于28的液体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3 100L 2 爆炸下限小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硫化氢 1Lm3(标准标准状态状态)25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黄磷 0.006

15、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铂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铂 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弓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弓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

16、钾、氯酸钠、过氧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化钠 0.015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电石 0.075kgm3 100kg Company name表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续表续表类类别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17、物质名称举例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的比值 总量总量 乙乙 类类 1 闪点大于等于闪点大于等于28至至60的液体的液体 煤油、松节油煤油、松节油 0.02Lm3 200L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的气体 氨氨 5Lm3(标准标准状态状态)50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3 助燃气体助燃气体 氧、氟氧、氟 5Lm3(标准标准状态状态)50m3(标标准状态准状态)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烟硫酸、铬酸钾 0.025kgm3 80kg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不属于甲类

18、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镁粉、铝粉 0.015kgm3 50kg 硫磺、生松香硫磺、生松香 0.075kgm3 100kg Company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

19、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新规范更加规化,要求更加详细化。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

20、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

21、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防火间

22、距的计算方法v B.0.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v B.0.2 储罐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v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v B.0.3 堆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距建筑最近的堆场的堆垛外缘至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v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堆场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v B.0.4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v B.0.5 建筑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水平距离计算

23、。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第5.2.2条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24、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7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第

25、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建规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0

26、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

27、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高规引进)2、表3.3.3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m(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m)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4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m的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

28、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新规范增加了液氨储罐。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另增加了表4.3.8,划分不同容积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4.4.1 较原建规提出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

29、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了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联系应用。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本章为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最常用到的部分,是最为重要的一章,同时也是此次规范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原高规分四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

30、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名称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用建筑一一 类类二二 类类居住居住建筑建筑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大于大于60m的的住宅、宿舍等建筑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但不不大于大于60m的的住宅、住宅、宿舍等建筑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建筑高度不大大于于27m的的住宅、住宅、宿舍等建筑宿舍等建筑其他其他民用民用建筑建筑l.医院、医院、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以上部分

31、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大于1500的的商商店店、展览、电信、邮政、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财贸金融建筑和建筑和综合建筑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建筑4.藏书超过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大于大于50m的的其他公共建筑其他公共建筑除除一类外的其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他高层公共建筑筑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大大于于24m的的单层单层公共建筑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建筑高度不大于大于24m的的公公共建筑共建筑在高度大于在高度大于50m的公建属于一类,在高度大于的公建属于一类,在高度大于60m的居住建属于一类。

32、的居住建属于一类。Company name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五章第

33、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构件名称构件名称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四级四级墙墙防火墙防火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承重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楼梯间楼梯间、前室前室的墙的墙电梯井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单元之间的墙和和分户墙分户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

34、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房间隔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柱柱不燃烧体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梁梁不燃烧体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50楼板楼板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屋

35、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燃烧体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疏散楼梯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难燃烧体0.15燃烧体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3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36、的规定执行。Company 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

37、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本节有两处改动: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

38、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原规范为高层建筑。2、5.2.5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Company 有两处新增内容;1、5.2.3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

39、建筑不宜小于4.0m。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名称名称耐火耐火等级等级建筑高度或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允许建筑面积(积(m2)备备 注注高层高层民用民用建筑建筑一、二一、二级级符合表符合表5.1.1的规定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

40、许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一、二一、二级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三级5层层1200四级四级2层层600地下、半地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下建筑(室)一级一级不宜超过不宜超过3层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新规范表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

41、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原原建规建规表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耐火等级等级 最多允最多允许层数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筑面积(m2)备注备注 一、一、二级二级 按本规按本规范第范第 1.0.2 条条规定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分区最大允许

42、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三级 5 层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下建筑(室)内。2

43、.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四级 2 层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建筑(室)500 Company 本表共有四处变化: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平米;二类高层高层为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新规范高层一、二级为1500平米,相当于放宽标准。

44、2、高规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米。新规范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米,裙房与高层建筑要求同样严格。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Company 3、将原建规备注中大部分内容,调整至新规范5.4.4单独条款。4、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要求,提出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放宽了原有500平米的要求。新规范新规范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Company 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

45、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新规范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更加严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

46、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5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不应大于10000平米。取消了原建规5.1.12关于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一条。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6 将原高规中高层建筑的要求,改为设置在高层建筑或与高层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裙房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47、统时,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米。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5.3.7 关于地下商店应符合的规定中引入了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防火隔间间进行防火分隔、避难走道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的规定三方面内容。(以上内容见第六章6.4.13和6.4.14。建议放在第五章5.5内容中)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新规范增加

48、了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应规定火设计应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

49、和层数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本节条款变

50、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为总体说明。2、5.4.3.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3、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规定的,原建规为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4、5.4.7条中增加了对车库的要求,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对地下建筑楼梯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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