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学 习 公 约手机调整全情投入随时互动课课 程程 要要 求求依 据 和 宗 旨第一条 为了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办法。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一罪二金三制度”-预防为主 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二金: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应急处置准备金)三制度:用工实名制、总承包负责制、
2、应急处置地方政府负责制。还有政府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欠薪报告制度、预警预报制度、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等。解决拖欠工资的模式和理念 事前预防-定规矩,早介入。事中服务-多沟通,促管理。事后监督-勤检查,严处理。适 用 范 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公路和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从事土木、建筑、线路施工、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水利施工企业、电力施工企业、矿山建设施工企业等)目前建筑领域用工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在年初或项目施工开始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农民工
3、流动等原因,劳动合同签订及保有率逐步降低,且劳动合同书内容存在主要条款缺失等问题。2、项目施工中以包代管仍然存在。公司对项目承包管理、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环节相对重视,对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缺失。3、对系统外劳务公司监管不力。项目使用系统外劳务公司后,管理主体不清晰。4、施工项目无专业劳资管理人员。多数施工项目中没有设立专业劳资管理人员,有的虽然有专人管理但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导致缺乏劳动用工管理能力。5、施工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明确。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监督主体责任(1)第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分包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4、织或者个人的,视同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第四条 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监督各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承包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见附件1)管理,实施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各分包企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免费向其提供样本。附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附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禁止转包和再分包。2、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3、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施工、安全、环保、文明和用工等。4、劳务报酬。三种方式。固定劳务报酬方式 按工时付酬 按工程量付酬 按
5、照合同约定,按月(旬、日)报量,共同计算,及时支付。附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附三:法 律 责 任 劳动合同法(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
6、(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附四:法附四: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
7、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监督主体责任(2)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监督各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发放、使用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作为工资结算的重要证据,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费用。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监督主体责任(3)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用工管理工作。计酬考核可以实行班组整体计量计价,再由班组对个人计酬考核确定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数额,也可采取其他明确的计酬方式
8、确定工资标准。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农民工工资,由农民工本人、分包单位班组长和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指定专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确认,并登记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上。本月未完成工作量无法考核计算的部分,可以顺延在下一个月考核计算。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监督主体责任(4)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见附件2),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台账内容包括:班组名称、带班班组长姓名、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卡号、当月应得工资额和已支取工资额、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卡号等。劳务分包企业和用人单位责任(1)第九条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将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者委托银行汇入农民工的银
9、行账户,任何人不得代领。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凭证内容包括:姓名、支付项目、出勤天数、工资标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得工资、扣减项目、实发工资、领取人确认签字或者银行汇款凭证等。劳务分包企业和用人单位责任(2)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农民工工资,待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仅指建设工期少于一年)一次性结清。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和用人单位责任(3)第十
1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农民工工资,待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仅指建设工期少于一年)一次性结清。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和用人单位责任(4)第十一条 非因农民工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基本生活。解决窝工、停工导致的诸多争议。如何使用及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丢失的,本人可向
11、发卡单位申请补领,发卡单位应当办理补领手续,并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台账或者有关支付凭证填写新申领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批注栏内注明丢失的卡作废。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和工资支付凭证相关内容应当一致。确需更正的,由各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批注栏内同时签字认可,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上予以注明。前款有关登记、记录、凭证不一致的,以未涂改的为准;相关内容均未涂改或者均有涂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 证 责 任 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双方对工资额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强调保存证
12、据资料的重要性。工资支付卡与工资保证金挂钩 第十五条 对按本办法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的有预存工资保证金义务的企业,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其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估,可核减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但核减额度不得超过应存额的5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做出核减决定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或未全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的施工企业,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预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 级 劳 动 监 察 职 责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应当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
13、规和政策宣传咨询,指导督促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推进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的落实到位。落 实 工 作 要 求 一、请各单位于4月20日前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申领表(附后),并向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申领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二、按照办法要求,请各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发放到所属所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手中,并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帐。监 督 检 查三、从2012年5月开始,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将会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四、对未按办法要求申请实施或未全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施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执行情况动态反馈 五、请各单位于 月 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发放及执行情况书面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省属企业监管科。农民工工资支付卡发放流程 谢谢 谢谢 再再 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