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1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2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34 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5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 62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l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现象。l 企业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企业破产法的特征l(一)调整范
2、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l(二)集实体与程序规范合一的综合性法。l(三)企业破产法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立法宗旨。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有限制的普及性原则 5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原因 l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6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4、、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产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7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费用 l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交纳申请费 l 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交纳 8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撤回l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若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在撤回破产申请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9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管辖地的确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是指债务人的主破
5、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 行为,以及进行这些
6、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行为,以及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立法还规定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具有异议权。立法还规定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具有异议权。10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l 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l 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l 债务人财产的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 l 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 11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
7、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l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 l 1.债务人财产所涉行为的撤销及无效情形债务人财产所涉行为的撤销及无效情形 l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2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l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 2.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形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形 3.债权申报材料的查阅、核查债权申报材料的查阅、核查 13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
8、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的概念 l 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14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任职资格 l 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
9、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l 2.管理人职业资格的确认管理人职业资格的确认 我国创建管理人制度后,个人以及中介机构要取得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应当经过破产法及管理人知识的专业培训,以及相应的考试或考核制度认定。l 3.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名册制度 15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l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l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l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l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l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l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10、法律程序;l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l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l 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6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l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l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17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成员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成员组成 1.债权人会议概念 l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2.债权人会议成员组成
11、l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18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l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成员不得超过九人。l 债权人委员会具体行使的职权是: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l 企业破产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面描述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9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的概念重整程序的概念 l 根据我国企业破
12、产法的规定,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地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20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程序重整申请重整申请 l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21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程序重整期间重整期间 l 重整
13、期间: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l 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执行 22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的概念l 和解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程序的进行l 和解申请的提出l 和解申请的受理l 和解程序的执行23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二、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无
14、效与终止执行 1.和解协议的无效和解协议的无效 2.和解协议的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和债务清偿 24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清偿债务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5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 一、破产
15、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26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二、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
16、配贯彻顺序、比例清偿的原则和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贯彻顺序、比例清偿的原则和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顺序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资计算。27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