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主图13-1 货币政策的特征 图13-3 票据的特征图13-4 票据法的特征 图13-5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图13-7 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图13-6 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关系(2)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见图13-6)。(3)承兑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见图13-7)。图13-9 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 图13-8 前手与后手的关系(4)前手与后手的关系(见图13-8)。(5)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见图13-9)。表13-1 汇票的种类汇票的格式(见图13-10)。图13-10 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转让 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或交付的方 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
2、据转让主要可以分为背书转让和交付 转让两种。2.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的票据行为。票据转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2)背书的原则:背书由背书人签字盖章 并记载背书的日期;背书应当连续;汇票被拒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应承担汇票责任。(3)背书的格式:背书应记载如下内容:签字盖章和背书日期;被背书人签字盖章;禁 止背书的事项;背书时粘单的使用;背书不得 记载的内容。(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背书 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5)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 书,略式背书或不完
3、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 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 上的背书。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的特征 (1)承兑是付款人承诺于到期日支付票 据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承兑 须以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3)承兑是要式行为,承兑人愿意承兑时,须承兑人签字盖章。3.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向付 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承兑付款的行为。(2)付款人承兑 汇票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 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1.追索权行
4、使的原因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 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追索的条件 (1)提供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相关证明;(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不能取得证明的,可以依法去相关部门取得证明;(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 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可以去法院和企业登记管理机 关取得相关证明。4.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 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一)本票概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当事人有两
5、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只能是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收款人也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二)本票的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限 于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 人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1.出票人的资格 由于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2.本票的格式 本票出票人出票,必须按一定的格式记载相关内容(见图13-11)。图13-11 本票的格式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6、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一)支票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2.支票的格式(见图13-12)。图13-12 支票的格式(二)出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 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41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法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表一定权利的文书。我国我国证券法证
7、券法所讲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主所讲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二)证券市场(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待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债券,外国债券待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基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基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42(1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又称一级
8、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通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化为生产资本。(2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流通的市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43 二、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证券市场构成要素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三)股票发行(A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二)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
9、序 (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44 三、证券交易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分类(二)证券交易程序及规则 根据根据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以合法方式交易 (4)规范证券交易服务)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45 四、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四、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 (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概述 (二)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的分类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欺诈投资者行为 4.
10、其他禁止行为 46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功能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投
11、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购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公司法有关禁止规定的情形;有关禁止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2、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他情形。47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有关立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一)要约收购程序(一)要约收购程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证
13、券法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列规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48 (二)协议收购程序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协
14、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定的银行。49 六、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性质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体制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态及组织机构 4、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证券公司的业务工作制度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1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概述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构成 3、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节 保险法 一、一、保险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
15、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 1.1.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3.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金融监督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市场及其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市场及其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法与与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业实施全面而广对保险业实施全面而广泛的管理,包括组织、经营、财务、资金泛的管理,包括组织、经营、财务、资金运用等各方面。运用等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