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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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表现;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表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特点及体系;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特点及体系;掌握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掌握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了解掌握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了解掌握消费者应有的权利;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20102010年,腾讯和年,腾讯和360360之间爆发之间爆发3Q3Q大战大战

2、,360360推出推出 扣扣保镖扣扣保镖 拦截腾讯拦截腾讯QQQQ广告,广告,腾讯发表公开信,要求用户在腾讯发表公开信,要求用户在QQQQ软件和软件和360360软件之间软件之间 二选一二选一,二者矛盾尖锐,二者矛盾尖锐化,最终在工信部调停下,化,最终在工信部调停下,3Q3Q大战告一段落。大战告一段落。3Q3Q大战之后,奇虎大战之后,奇虎360360和腾讯都向对方发起了诉讼,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和腾讯都向对方发起了诉讼,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奇虎奇虎360360不正当竞争,索赔不正当竞争,索赔1.251.25亿元;而奇虎亿元;而奇虎360360则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则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

3、位,索赔1.51.5亿元。亿元。20122012年年4 4月月1818日,奇虎日,奇虎360360在广东省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在广东省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率先开庭,当庭未宣判。讼率先开庭,当庭未宣判。360360诉腾讯案今天上午宣布了判决结果,诉腾讯案今天上午宣布了判决结果,360360诉讼诉讼请求被驳回,请求被驳回,360360代表律师表示,将咨询公司意见再决定是否上诉。代表律师表示,将咨询公司意见再决定是否上诉。20122012年年9 9月月1818日,腾讯公司诉奇虎日,腾讯公司诉奇虎360360扣扣保镖扣扣保镖 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级

4、人民法院开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32013年年3 3月月2828日,日,360360诉腾讯垄断案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宣诉腾讯垄断案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驳回判,法院驳回360360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用7979万元由万元由360360方面承担。方面承担。案例问题:通过本案如何理解案例问题:通过本案如何理解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一、消费者概述一、消费者概述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本教材所指称的消费者是指为

5、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在我国,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对称的,而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安全保障法、商品的计量标准和计量监督法、价格监督法、消费合同法及竞争监督法等;而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

6、护法(该法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手段的强制性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消费权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的确定性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1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主体即消费者。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指出消费者就是个人,但是我们可以结合立法理解为,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

7、同时还可以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求的组织。2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客体是生活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仍属于该法保护范围。3调整的社会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在购买生活消费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它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使用商品过程中以及接受商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构成上看,该关系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为主导,还包括有国家与经营者、国家与消费者、其他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四、消费者权利四、消费者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第二章第7条至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等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具体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第一,人身安全权。人身安全权中又包括生命安全保障和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第二,财产安全权。上述两方面权利的确立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标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经营者不能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一旦有上

9、述违法行为存在,国家将追究其责任。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 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依消费者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

10、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第二,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第三,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四,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具体讲,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

11、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和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说,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亦即法律上所称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整个市场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获得赔偿权消费者维权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权,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又包括生命、健康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其中规定了对公民的

12、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侵权人或者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质而言,它具有补偿性,这主要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即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由于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补偿后,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承担完毕 但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具体而言,所谓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时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13、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结社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是公民结社权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其宪法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消费者的结社权主要体现在:第一,消费者结成的组织是保障个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态,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消费者结成的组织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形式来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第三,消费者结成的组织也可以在消费者与政府之间起沟通的桥梁作用。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获得相关知识的权利。这里的知识包括两

14、大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政策以及具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知识等;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关于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对此,国家和经营者都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基本的培训、咨询和指导。8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中规定:“

15、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作为基本人权,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无论双方地位是否平等,都应该得到实现,对消费领域也不例外。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而言,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的监督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五、经营者的义务五、经营者的义务所谓的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以营利为目的

16、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对立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买卖或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相对应的消费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消费者的权利即是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是通过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具备以下特征:(1)经营者的外延包含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2)营利是经营者最主要的构成要件,也是所有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和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动因;(3)经营者不是泛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而仅指那些向消费者提供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1经营者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8、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4经营者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

19、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区别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志,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准确地确定求偿主体。6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0、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此项义务的规定意在保护消费者接受服务和购买商品的证据,当发生法律责任时,免于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7保证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21、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8承担退货、更换、修理和其他责任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发生上述情形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22、,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9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23、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

24、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七、消费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七、消费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一)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的质量或者提供的服务内

25、容等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而引发的争执、争端。按照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选择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1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和解的解决方式适用于争议的标的不大、案情较简单的纠纷。该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并且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2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指在第三方的参与主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申请调解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

26、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作决定。3行政申诉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及各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的申诉。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予以接受、及时答复和处理。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执行,如

27、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5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来查明争议事实,进而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但是以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是首选途径,因为

28、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o(二)法律责任o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因其行为性质、程度的不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1、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1 1)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2十二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二、产品标准、产品

29、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2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即是合格产品,方可认为达到了质量要求。2 2、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1 1)违反明示担保义务)违反明示担保义务(2 2)违反默示担

30、保义务)违反默示担保义务(3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1 1、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2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1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 (1 1)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不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

31、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安全是法律对产品最基本的要求,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安全是法律对产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最起码的限度。是衡量产品质量最起码的限度。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产品应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作出作出说明说明的除外。的除外。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2 2)生产者对其所做

32、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所做产品标识的责任和义务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做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做出符合以下规定的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

33、量的,应当予以标明;量的,应当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责任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既包括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违反标准

34、化法、计量法以及规范产品质量的其他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损害赔偿是解决产品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当生产者和销售者违法提供瑕疵产品或者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使用者和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未事先通知缺陷和其他产品缺陷。(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35、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自身的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的产品缺陷

36、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财产损害赔偿范围(4)产品责任时

37、效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此规定可以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38、是指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4)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公开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

39、50条、第52条、第61条,规定了生产者、消费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65条、第68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69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 2、我国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市场竞争中,仿冒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仿冒行为也在不断变化,仿冒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1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第一第一,假冒他人

40、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行为。第二第二,假冒他人名称权的,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行为。(2 2)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主要包括仿冒具有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质量认证标主要包括仿冒具有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行为。行为。(3 3)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业的名称、商号、商

41、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使用。3、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42、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概念(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 1)商业回扣)商业回扣 (2 2)价格折扣和回扣)价格折扣和回扣 (3 3)佣金)佣金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43、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1)虚假宣传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4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节第四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内涵上讲,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外延上讲,反垄断法是禁止反竞争的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垄断行为二、垄断行为(一)协议垄断协议垄断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之间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对同类或者可替代性商品达成一致,共同划分市场、限制商品价格和数量等,进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协议垄断因具有排除市场竞争、阻

45、碍行业发展和排挤中小企业发展等危害,故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行为之一。协议垄断依据其形态的不同,可区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1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指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处于相同交易水平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上的竞争,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对产品销售价格、数量、市场销售份额等作出约定,获得无竞争市场或较弱竞争市场的行为。2纵向垄断。纵向垄断是指处于不同交易水平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订立协议,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纵向价格限制、纵向非价格限制。【案例聚焦案例聚焦9-1】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

46、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了反垄断规制的第二类垄断行为,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经营者滥用了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它主要表现为:(1)经济力量过度集中。(2)消

47、除潜在竞争。(3)增加进入市场的障碍。(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通过第32条至第37条的规定,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其主要表现为:(1)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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