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业银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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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性质:商业银行具有以下性质:1 1、商业银行是企业。、商业银行是企业。2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

2、业。4 4、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二)中国商业银行体系(二)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1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72007年年3 3月月20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成立。2 2、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 1)交通银行)交通银行(2 2)中信银行)中信银行(3 3)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4 4)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5 5)招商银行)招商

3、银行(6 6)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7 7)广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8 8)兴业银行)兴业银行(9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010)华夏银行)华夏银行(1111)恒丰银行)恒丰银行(1212)浙商银行)浙商银行(1313)渤海银行)渤海银行 渤海银行是渤海银行是19961996年以来获中国政府批准年以来获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行设在天津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总行设在天津市的

4、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行。20052005年年1212月月3131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津举行了隆重的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20062006年年2 2月月1616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对外营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对外营业。业。渤海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金渤海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金5050亿亿元人民币,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全部以元人民币,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全部以货币资金注入。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拥货币资金注入。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拥有有2525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渣打银行(香的股权

5、,是第一大股东;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拥有港)有限公司拥有19.9919.99的股权,是第二大的股权,是第二大股东。股东。3 3、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截止截止20062006年末,我国共有年末,我国共有113113家城市商业家城市商业银行银行 ,1313家农村商业银行家农村商业银行 ,8080家农村家农村合作银行。合作银行。4 4、村镇银行、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银监发200720075 5号)号)第二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第二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

6、准,由境内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金融机构。第八条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300万元人民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册

7、资本不得低于1001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到到20072007年年3 3月,已有六家村镇银行获准开月,已有六家村镇银行获准开业。业。5 5、外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 截止截止20062006年末,我国共有外资法人机构年末,我国共有外资法人机构1414家。家。二、商业银行法概述二、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念(一)商业银行法概念 狭义商业银行法指一国以商业银行法名义颁布狭义商业银行法指一国以商业银行法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8、法和国商业银行法。年月日。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法的决定。广义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在商业银行业务广义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在商业银行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表现形式上为一般意义上的商称。其在表现形式上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体系。业银行法体系。(二)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二)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

9、法律、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关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三)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10、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风险的可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风险的可靠性程度。靠性程度。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付出资金的能力。付出资金的能力。效益性是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效益性是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2 2、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原则。自我约束原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商业银

11、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 3、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则。4 4、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5 5、信贷以担保为

12、主的原则。、信贷以担保为主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6 6、依法经营原则。、依法经营原则。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7 7、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

13、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8 8、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十条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1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设立的原则(一)商业银行设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

15、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名称中使用“银行银行”字样。字样。(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1、有符合本法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2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低限额

16、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于前款规定的限额。3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

17、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2006年年1 1月月12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布)办法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

18、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社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许可。办法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董事和

19、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能力;(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

20、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作;(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二十三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三)在履行工

21、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 2次被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五)累计(五)累计3 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的;(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成恶劣影响的;(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

22、(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4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二、商业银行的组织二、商业银行的

23、组织(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五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

24、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业银行。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多采取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2 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业银行。3 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股

25、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银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购的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第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国第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英文全称为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CHINA ZHESHANG BANK CO.,L

26、TD.”,英文简称英文简称“CZB”CZB”。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515亿元,总亿元,总行设在杭州。行设在杭州。20042004年年8 8月月1818日浙商银行正日浙商银行正式开业。式开业。浙商银行共有股东浙商银行共有股东1515家,其中家,其中1313家是民家是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占营企业,民营资本占85.71%85.71%;最大的股;最大的股东有三家: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东有三家: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旅行者汽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每家所占股份各为车集团有限公司,每家所占股份各为10.34%10.34%。(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二

27、)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 1、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2 2、董事会;、董事会;3 3、监事会。、监事会。4 4、行长(总经理)。、行长(总经理)。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公司治理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颇受各方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结构颇受各方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尤为重视。特别是东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尤为重视。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进行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得出结论:商业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得出结论:商业银行薄弱的管理和治理结构会引发储蓄银行薄弱的管理和治理结构会引发储蓄和信贷危机,从而给政府造成

28、巨大成本;和信贷危机,从而给政府造成巨大成本;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则会给银行良好良好的管理和治理结构则会给银行良好的回报。的回报。20022002年年6 6月月4 4日,人行发布日,人行发布股份制商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62006年年4 4月月2424日,银监会发布实施日,银监会发布实施国有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二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

29、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和约束机制。指引指引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二)明确股东、董事

30、、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三、分支机构三、分支机构(一)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一)分支机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

31、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32、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授权、授信(二)授权、授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人行(人行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发布 )1 1、授权、授权 办法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办法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33、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银行分支机构。办法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分为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权限。办法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授权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授权分

34、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2 2、授信、授信 办法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

35、、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贴现、承兑和担保。办法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户。办法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

36、订合同。(三)内部控制(三)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727日修改)第五日修改)第五十九条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0022002年年9 9月月1818日,人行发布日,人行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指引。20042004年年2 2月月2323日,银监会发布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控制指引(20072007年年7 7月月3 3日修改后重新发布)。日修改后重新发布)

37、。该指引分十章,共该指引分十章,共141141条。条。指引指引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态过程和机制。指引指引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8、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指引指引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39、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当有案可查。(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内控优先先”的要求的要求。(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及时反馈和纠正。(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40、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报告的渠道。案例案例中国银行开平之劫中国银行开平之劫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212日,作为全行加强管理的日,作为全行加强管理的重大技术举措之一,中国银行正在将过重大技术举措之一,中国银行正在将过去全国多达去全国多达10401040处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处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集中设置在套系统,集中设置在3333个中心。令人难个中心。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这一天中国银行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这一天中国银行正在集中的各分支机构的

41、电脑中心反映正在集中的各分支机构的电脑中心反映出来的账目中出现了出来的账目中出现了4.834.83亿美元的亏空亿美元的亏空。数字过于巨大,工作人员最初以为是电脑系统数字过于巨大,工作人员最初以为是电脑系统出现了技术故障。然而几番复算之后,结论是:出现了技术故障。然而几番复算之后,结论是:中行发生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中行发生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用案。案。随后,案发范围逐渐缩小,先集中于广东省,随后,案发范围逐渐缩小,先集中于广东省,又锁定到弹丸之地的开平市。又锁定到弹丸之地的开平市。1010月月1515日,时任日,时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的许超凡突然失踪。同广东省分行财会处

42、处长的许超凡突然失踪。同时失踪的还有广东中行的两名支行长余振东和时失踪的还有广东中行的两名支行长余振东和许国俊。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恰恰在许国俊。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恰恰在2020世纪世纪9090年代以来先后担任过开平支行的行长,年代以来先后担任过开平支行的行长,其中许国俊正是现任其中许国俊正是现任。在中国银行内部,这起案件有两种提法:在中国银行内部,这起案件有两种提法:一是一是“10.1210.12案案”,指案件发现日;一是,指案件发现日;一是“10.1510.15案案”,指当事人潜逃日。,指当事人潜逃日。开平支行是广东省中行下属二级机构中开平支行是广东省中行下属二级机构中四大支行之

43、一,其余三个是顺德、南海四大支行之一,其余三个是顺德、南海和虎门。这四家支行的资产规模甚至可和虎门。这四家支行的资产规模甚至可以比肩内地的一个省行。即使如此,开以比肩内地的一个省行。即使如此,开平支行的资产规模也不超过平支行的资产规模也不超过100100亿人民币。亿人民币。开平是个只有开平是个只有7070万人口的县级市,经济万人口的县级市,经济规模有限。直到规模有限。直到20012001年,这个小城市利年,这个小城市利用外资才首次超过用外资才首次超过1 1亿美元,愈发显出被亿美元,愈发显出被盗的盗的4.834.83亿美元数额何等巨大。事实上,亿美元数额何等巨大。事实上,根据根据20022002

44、年开平市政府工作报告里的数年开平市政府工作报告里的数字,全市字,全市1010年的财政收入总和折合还不年的财政收入总和折合还不到到4 4亿美元。亿美元。被窃事件暴露后第三天,被窃事件暴露后第三天,1010月月1717日,开平所有日,开平所有的中行网点前都出现了长长的挤提队伍。开平的中行网点前都出现了长长的挤提队伍。开平告急。告急。几天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协助下,几天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协助下,来自广州、江门、台山等地的大量运钞车全副来自广州、江门、台山等地的大量运钞车全副武装地在三埠街头绕城游行,一场纷乱终于渐武装地在三埠街头绕城游行,一场纷乱终于渐趋平息。与中行办公大楼隔江

45、而望,出现了一趋平息。与中行办公大楼隔江而望,出现了一张标有中行标志的灯箱广告,上书张标有中行标志的灯箱广告,上书“中国银中国银行行实力与信心的保证实力与信心的保证”。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业务概述一、业务概述(一)业务分类(一)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1 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 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应付款等。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券、借款、应付款等。存

46、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主要负债业务。2 2、资产业务、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发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票据贴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票据贴现等,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现等,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其中最主要的是贷款业务。其中最主要的是贷款业务。3 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二)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二)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

47、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48、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业务。第三条第二款: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第三条第二款: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批准。(三)商业银行禁止经营的业(三)商业银行禁止经营的业务务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49、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1 1、禁止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禁止从事信托投资业务。2 2、禁止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禁止从事证券经营业务。3 3、禁止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禁止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4 4、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5 5、禁止向企业投资。、禁止向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埋下伏为混业埋下伏笔。笔。20052005年年2 2月月20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50、督管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办法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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