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第二讲着作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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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著作权法概述 1著作权概念解析 2著作权的特征 3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4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称 “著作权著作权”是日本学者对是日本学者对“Copyright”一词翻译而成的,一词翻译而成的,并于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世纪初传入我国 1949年后,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年后,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版权版权”与与“著作权著作权”两个概念同时都有使用。两个概念同时都有使用。198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继承

2、法继承法则采用了则采用了“著作权著作权”概念。为概念。为避免歧义,避免歧义,198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将版权和著作权作同义词使用,作同义词使用,1990年颁布的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第51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2001年修正的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第56条更是明确了条更是明确了“本法所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基本相同 单点效力 指著作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所具有之效力,只能及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

3、擅自使用其版权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行使其版权 双面形象 著作权的这一个性特征也称为“一体两权”,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自动取得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手续 美国的版权制度,直到1989年为止,始终坚持版权非自动取得原则 将其作品首先在美国印制出版 向美国国会图书馆交缴该版本的两本最好的样 进行图书登记。否则,你的作品在美国就不能获得版权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相对应的是著作权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原

4、则相对应的是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非自动取得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有在已出版作品的每一复制件上做上版权标记,才能享有版权 标注版权符号“”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注明首次出版的年份 3.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3.2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3.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度 著作权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著作权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度。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得以迅速

5、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16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法国早在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项关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自己的作品 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尚处于殖民地时代,各州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尚处于殖民地时代,各州一直沿用英国版权法一直沿用英国版权法 日本于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年制

6、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1993年颁布年颁布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著作权和邻接权法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重要地位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 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4.1起源概况起源概况 4.2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4.3完善进程完善进程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帝国主义的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帝国主义的经济掠

7、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权制度带入了中国 为了履行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但但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沿用到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著作权法作权法所替代所替代 1950年9月,在全国召开的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对于保护著作权作了一

8、些原则规定 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80年代著作权保护的内部规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人的利益 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秀文化

9、秀文化 2001年年10月月27日完成了对日完成了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第一次的第一次修订修订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 增加著作权的内容 增加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完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增加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1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计算机软件 1.1作品的概念 1.2作品的条件 1.3作品的类别 1.4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数字、色彩、音符、线条等要素,按照

10、一定的规则、顺序和结构编排组合而成的、表达作者某种思想、情感、立场、观点、方法、见解等内容的形式 作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思想内容,另一个是表现形式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形式条件,另一个是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之作品种类中的一个 “实质条件”,是指某一个具体对象须具备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之本质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其智慧、资金、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他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复制或者篡改 大陆法系

11、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我国现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正视了著作权客体范正视了著作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这一趋围不断扩大的这一趋势势,该法第该法第3条将文学、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作品分为9类类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戏曲作品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 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12、。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可版权客体之范围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著作权主体概述 2作者 3继受主体 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2著作权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 1.3著作权内国主体与著作权外国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原始主体对其创作的作品可能享有全部的著作财

13、产权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是作者 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完整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或者同时或分别享有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一方面是因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另一方面是著作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 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也可能是原始主体,也可以是作者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自然人、法

14、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都是某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成员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共同参加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那么就只能依据其国籍所属国或者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也没有双边或多边协定,那么还可以依据互惠原则,获得著作权保护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既不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也不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那么,该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须将其作品在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出版或同时首

15、先出版,或者将其作品在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有共同参加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出版或同时首先出版。否则,就不能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著作权保护 首先出版,是指作者将其已创作完成尚未出版的作品自己或授权他人公之于众的行为 首先出版包括同时首先出版,即在作品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版的行为 除了将作品直接首先出版之外,将尚未出版的作品的演绎作品首先出版的,也产生原作品首先出版的法律效果 2.1作者的概念 2.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创作,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凡抄袭

16、、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是创作行为 创作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此种方式确认的作者,就是形式的确认。至于以此方式确认的作者是否真的是该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前提下,这个结论就是肯定性的 否他的情形 否我的情形 定我的情形 定他的情形 从实质上确认作品的作者,须考虑这样的三个因素 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否对作品的创作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是否有委托创作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

1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首先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作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3.1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 3.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合作作

18、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受让人可以以自

19、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单独提起诉讼 41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4.2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4.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4.4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4.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4.6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 4.7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4.8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该类作品的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 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

20、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一,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1、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各部分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分都不可缺少,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对于这种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

22、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对于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在英国,则允许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其经济权利归属。在法国,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只能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导演、编剧、对白作者、歌曲作者等)。在德国,虽然理论上承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创作的创作者,但这些

23、权利被视为自始已交给制片人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 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案例17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24、。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了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表明身份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3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权来源于“天赋人权”,作品不是一种普通的商品,而是

25、作者人格的延伸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概念来源于“复制权”,其立法深受经济垄断观念和财产权神圣观念的影响,因而在立法上未能顾及作者的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的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权在著作权制度上的表现,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发表权区别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即构成已发表作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则不仅会侵犯

26、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会侵犯作者的隐私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以改编、翻译、广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均应说明作品的身份。署名权因与作者人身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依然受到保护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

27、修改作品的权利 所谓修改,通常是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 修改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其他人如要对作品内容予以修改,应征求作者的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明确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著作财产权也明显不同于一般的

28、财产权,它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另一种是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

29、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以营利为目的 须在公共场所表演,如在剧场、影院、舞厅、饭店等地方表演 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他人在表演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展览,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在行使展览权时,往往还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

30、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 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 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只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一条原则是“发行权穷竭”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 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

31、基础上,通过改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授予作者翻译权,有利于保护其对作品传播地区的控制权。翻译权一般只涉及到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美术作品、乐曲等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

32、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有独创性的作品 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由于各国在出租权的对象上存在分歧,知识产权协定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至少对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授予出租权之义务,除非有关的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其复制程度又严重损害了成员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的复制专有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

33、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这次我国修改的著作权法,参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但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 放映权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类权利,其含义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

34、在立法体例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多数国家采取“死亡起算主义”,即作者终生享有著作权加死亡后若干年限。死亡起算不是从作者死亡的确切日期开始,而是从其死亡之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开始计算;少数国家采取“发表起算主义”,即不问作者死亡与否,自作品出版、登记、发行、公开表演之年年末起保护其著作权若干年限 保护原则著作权归属作品的种类保护期限终止时间说明一般原则自然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除外50年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以最后死亡的自然人为标准计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作品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以后

35、不论是否发表不再受保护特别原则自然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以后不论是否发表不再受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例如,假名作品,匿名作品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在此保护期限内,作者身份确定的,分别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1邻接权概述 2表演者权 3音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 1.1邻接权及其演进 1.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也称相关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传播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的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910年,德国在其文学与音乐作品产权法中,率先把

36、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品的表演者当作原作的“改编创作者”予以保护 各国对邻接权采用的保护方式却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两者共同点 两者同根于作品 两者同源于法律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主体不同 两者的客体不同 两者的保护期不同 2.1概述 2.2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如瑞典1986年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及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36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改

37、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罗马公约 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 防止未经其同意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但若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版录音录像者例外 防止未经其同意录制其未曾录制过的表演的权利 防止未经其同意复制其表演的录音或录像的权利 知识产权协定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同于罗马公约 制止未经其同意而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进行录制的权利 制止未

38、经其同意而复制已录制的内容的权利 制止未经其同意而通过无线手段播放及向公众传送其表演实况的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1概述 3.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

39、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关于音像制作者权内容,日本著作权法规定,音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二次使用唱片权、借贷权等权利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音像载体制作者享有复

40、制和传播权、参与分享的权利 罗马公约第10条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录音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录制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现修改为第41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原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唱片的保护期限从首次固定起经过20年届满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音像载体的保护期限从首次出版起经过25年消灭。如未

41、出版,则从音像载体制作时起经过25年消灭 罗马公约规定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从其被录制的年底起计算,不少于20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1概述 4.2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视台

42、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的权利,即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权,也是罗马公约所规定的第三种邻接权,包括 有权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 有权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广播节目 有权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或录像;有权授权或禁止复制根据第15条合理使用的规定而制作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和录像 有权授权或禁止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 许可他人播放权利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

43、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1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 3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版权作品的性质 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 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一标准对其他国家的合理使用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

44、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

45、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

46、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作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的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

47、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

48、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采用之初,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音乐作品而该著作权人不得拒绝,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 强制许可使用的功能在于借助强制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

49、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转让 2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

50、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但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且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转让而不能全部转让。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2001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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